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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577             证券简称:长沙银行             编号:2020-018

  优先股代码:360038           优先股简称:长银优1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行将采取由第一大股东长沙市财政局以及本行现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第一大股东提名或推荐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措施稳定股价。同时,基于对本行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投资价值的认可,本行监事长吴四龙、纪委书记孙平波主动增持本行股份。

  本行第一大股东长沙市财政局增持的股份数量不低于1000万股。

  本行现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第一大股东提名或推荐的董事):董事长朱玉国,董事、行长赵小中,董事洪星、冯建军、李晞、陈细和、杜红艳;高级管理人员:副行长伍杰平、王铸铭、胡燕军、张曼,董事会秘书杨敏佳,总审计师向虹,行长助理郦浤浤、谢湘生,首席信息官李兴双;本行监事长吴四龙、纪委书记孙平波。前述18名管理人员增持股份金额合计不低于157.47万元。

  本次增持价格不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如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进行除权、除息的,须进行相应的调整)。

  增持实施期限为自2020年3月13日起6个月内。

  本次增持主体的增持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存在因增持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到位而导致增持计划无法实施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制定了《关于本行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稳定预案的议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稳定股价预案已分别经本行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以及2016年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触发条件

  本行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本行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如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进行除权、除息的,须进行相应的调整)。

  自2020年1月23日至2月27日,本行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跌破8.78元,达到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2018年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经除息后为8.78元/股),本行于2020年2月28日披露了《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15)。

  二、稳定股价措施

  本行将采取由第一大股东长沙市财政局以及本行现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第一大股东提名或推荐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措施稳定股价。同时,基于对本行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投资价值的认可,本行监事长吴四龙、纪委书记孙平波主动增持本行股份。

  (一)增持计划

  1、增持主体:本行第一大股东长沙市财政局。截至目前,长沙市财政局持有本行股份666,359,972股,占本行总股本的19.48%。

  本行现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第一大股东提名或推荐的董事)7人:董事长朱玉国,董事、行长赵小中,董事洪星、冯建军、李晞、陈细和、杜红艳。

  高级管理人员9人:副行长伍杰平、王铸铭、胡燕军、张曼,董事会秘书杨敏佳,总审计师向虹,行长助理郦浤浤、谢湘生,首席信息官李兴双。

  本行监事长吴四龙、纪委书记孙平波。

  2、增持目的:基于对本行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积极稳定公司股价。

  3、增持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

  4、增持股份种类:本行无限售条件的A股流通股份。

  5、增持股份数量或金额:长沙市财政局增持股份数量不低于1000万股;前述18名管理人员增持股份金额合计不低于157.47万元。

  6、增持股份价格区间:不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如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进行除权、除息的,须进行相应调整)。

  7、增持实施期限:自2020年3月13日起6个月内。

  增持期间,本行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增持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8、增持的资金安排:本次增持主体的增持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存在因增持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到位而导致增持计划无法实施的风险。

  (二)其他事项

  1、本次增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2、本行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持续关注本次增持的有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长沙市财政局以及上述管理人员在实施增持计划过程中,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权益变动及股票买卖敏感期的相关规定,并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本行股份。

  4、在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自2020年3月13日起6个月内),本行不再重复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完成情形

  根据股价稳定预案,自股价稳定具体方案公告之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

  1、连续5个交易日本行股票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将导致本行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相关增持资金使用完毕。

  特此公告。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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