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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 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以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166       证券简称:福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0-01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致力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运营,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断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

  鉴于公司拟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根据相关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及监管措施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之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其整改回复情况

  最近五年,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1次、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出示警示函1次、上海证券交易所口头警示1次,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关于对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张海涛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2017】41号),决定内容如下:2016年7月6-8日期间,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董监高有减持股份行为,但公司未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及时披露上述董监高股份变动情况。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张海涛未勤勉尽责,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2.3条,第3.1.4条、第3.1.6条、第3.2.2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交易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张海涛予以通报批评。

  整改措施:公司在收到《通知》后,对相关人员进行了批评教育,公司强化了信息披露制度贯彻执行,保证公司以后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截至目前,公司未出现类似情况。

  2、公司于2019年4月4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号《关于对黎桂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决定内容如下:经查,黎桂华与福达股份控股股东福达集团控股有限构成一致行动人,于2019年3月7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该交易未在卖出上市公司股票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黎桂华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予以警示。

  针对以上相同事项,2019年3月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黎桂华违规行为的情节较轻,其能够及时主动通知公司,并公告了本次违规情况及致歉函,承诺上交公司相关违规收益,经部门纪律处分小组会议讨论,决定给予黎桂华口头警示的监管措施。

  整改措施:公司在获知上述违规减持行为后,要求黎桂华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审慎操作。黎桂华已认识到本次违规减持事项的严重性并进行了深刻反省并已将违规减持股票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全部收益上缴公司。截至目前,公司未出现类似情况。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上述问题高度重视,将深刻反思在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职责,不断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最近五年没有其他被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形。

  特此公告。

  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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