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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报告书的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因四舍五入存在差异。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执行裁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下,不排除进一步减持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性。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前次权益变动情况

  2018年11月16日,江昌政、江山、董静涛、向中华、杨彬与保和堂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保和堂协议受让江昌政、江山、董静涛、向中华、杨彬合计持有的升达集团100%股权,此次权益变动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由江昌政先生变更为单洋先生,公司控股股东不变,仍为升达集团。

  上市公司于2018年11月21日披露了《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升达集团持有的公司190,614,183股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34%,为公司控股股东;江昌政先生持有公司28,676,702股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1%。在升达集团及江昌政先生所持公司股份按照上述《执行裁定书》办理完毕相关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后,江昌政先生将不再持有公司股份,升达集团将持有公司6,175,360股流通股,华宝信托(代表其作为受托人管理的“华宝宝升宏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将持有公司213,115,525股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33%,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本次权益变动将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

  二、交易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ST升达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持有上市公司25.34%的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如下:

  三、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世纪大道100号59号。

  法定代表人:张轶,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弯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单洋,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昌政,男,195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成都市金牛区人民北路一段21号9栋1单元2楼3号。

  本院在执行华宝信托与四川升达、江昌政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委托上海市晟安拍卖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8日在“公拍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以每股2.14元价格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升达林业”(证券代码002259)无限售流通股184,438,823股股票和被执行人江昌政持有的“升达林业”(证券代码002259)无限售流通股28,676,702股股票。经查,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人华宝信托曾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沪民初29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冻结了江昌政持有的“升达林业”(证券代码002259)28,676,702股及相应的分红、派息等收益;冻结了四川升达持有的“升达林业”(证券代码002259)184,438,823股及相应的分红、派息等收益。2020年3月9日,上述股票拍卖因无人参与竞拍而流拍。申请人华宝信托提出以一拍流拍价抵债的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二十三条、二十九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1、升达集团持有的升达林业(证券代码002259)184,438,823股作价人民币394,699,081.22元、江昌政持有的升达林业(证券代码002259)28,676,702股作价人民币61,368,142.28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华宝信托抵偿债务总计人民币 456,067,223.5元。升达集团持有的升达林业(证券代码002259)184,438,823股的所有权、江昌政持有的升达林业(证券代码002259)28,676,702股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华宝信托时起转移。

  2、申请执行人华宝信托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上述股票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

  3、解除对上述股票的司法冻结,所有轮候冻结自动失效,并涤除上述股票的质押。

  四、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是否存在被限制权利的情况及其他安排

  根据执行裁定书,升达集团所持有上市公司股权解除司法冻结,所有轮候冻结自动失效,并涤除上述股票的质押。

  除上述情况,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无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出让人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不存在其他安排。

  五、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失去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升达集团将不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将变更为华宝信托。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凌驾于内控之上,在公司任职期间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以公司名义向升达集团的债务提供违规担保,形成资金占用,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升达集团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金额约116,800.12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78.18%),涉及违规担保金额约24,715.00万元。

  第四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经自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证监会或者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执行裁定书》【(2020)沪01执97号之二】。

  二、备查地点

  以上文件备置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供投资者查阅。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洋

  2020年3月12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洋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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