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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815              股票简称:*ST厦工        公告编号:临2020-01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累计涉案的金额:29,406,792.41元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部分案件尚未审结,目前暂时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按照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对上述诉讼计坏账准备。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厦工股份”)于2020年3月11日接到子公司厦门厦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工国贸”)收到法院文书的通知【案号:(2019)闽0203民初1083号】和【案号:(2019)闽0203民初2371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公司对公司和子公司近12个月内新增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和已披露累计涉及诉讼(仲裁)进展情况进行统计,诉讼(仲裁)涉及金额合计约29,406,792.41元,占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5.86%。各案件基本情况及进展如下:

  一、诉讼总体情况

  二、主要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1、建瓯垚森鑫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瓯垚森鑫”)为厦工国贸闽北木材业务合作单位之一,建瓯垚森鑫未能按相关协议及购销合同及时足额支付货款,经厦工国贸多次催讨后仍无法实现有效回款。2018年10月17日,厦工国贸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1月10日受理该案件,相关内容公司已于2019年 8月13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编号:临2019-074)。

  厦工国贸于2020年3月11日收到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9)闽0203民初10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①建瓯垚森鑫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厦工国贸21,180,395.91元,并支付违金;②建瓯垚森鑫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厦工国贸律师费8万元、保全费5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7,687.3元;③建瓯中福、王鑑雄、魏积彩、王天枫对上述第一、二项所列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建瓯垚森鑫追偿;④厦工国贸对前述第一、二项债权有权以建瓯中福所质押的位于福建省建瓯市东峰镇莲花坪工业园区中厦工国贸监管区域内的所有货物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建瓯中福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⑤陈超以其与王天枫的共同财产为限对建瓯垚森鑫前述第一、二项所列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责任后向建瓯垚森鑫追偿。案件受理费152346元,由被告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建瓯中福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瓯中福”)为厦工国贸闽北木材业务合作单位之一,建瓯中福未能按相关协议及购销合同及时足额支付货款,经厦工国贸多次催讨后仍无法实现有效回款。2018年10月17日,厦工国贸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1月25日受理该案件,相关内容公司已于2019年 8月13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编号:临2019-074)。

  厦工国贸于2020年3月11日收到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9)闽0203民初23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①建瓯中福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厦工国贸5,613,016.5元,并支付违约金;②建瓯中福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厦工国贸律师费20,000元、公告费600元;③厦工国贸就前述第一、二项判决项下的债权本金4,158,649.7元及违约金、律师费20,000元有权以建瓯中福所抵押的位于福建省建瓯市东峰镇莲花坪工业园区建瓯中福厂内的共148项637台(套)设备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④建瓯垚森鑫、王鑑雄、魏积彩、王天枫对建瓯中福前述第一、二项所列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建瓯垚森鑫追偿;⑤陈超对建瓯中福在前述判决第一项中的货款本金3,352,707.58元及对应的违约金,以及前述判决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建瓯中福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山东恒宇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恒宇”)为厦工机械(焦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工焦作”)的原料供应商,因山东恒宇提供的电池类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给厦工焦作造成经济损失,厦工焦作于2020年1月向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山东恒宇退还厦工焦作电池采购货款2,613,380.00元。厦工焦作于2020年3月9日收到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的《传票》【案号:(2020)豫0811民初254号】,目前案件尚未开庭。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基于谨慎性原则,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按照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共提坏账准备约2,634.02万元。鉴于上述案件未履行完毕,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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