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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七届十九次董事会会议于2020年3月13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这次会议。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拟与有色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与关联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协议中约定的事项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协议的内容合法、有效,不存在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情形。协议的实施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不良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我们同意将《关于拟与有

  色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2、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该项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经营所需,协议中约定的事项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协议内容合规合法、不存在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与关联财务公司是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不会对公司 2020 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损害影响,也未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前已将该事项提交我们事前审核,且关联董事在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上已回避表决,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在有色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公司制订的关于在有色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能够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贷款风险,维护资金安全。

  三、关于有色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风险评估报告的议案

  《关于有色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风险评估报告》充分反映了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严格监管。

  四、关于向关联方支付担保费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同意将此项关联交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交易的目的是为保证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的顺利实施,有助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开展。

  2、我们认为该项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根据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交易,定价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亦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3、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五、关于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1、公司独立董事何雁明先生、李耀忠先生、王凡女士事前认可本关联交易,认为: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本着自愿、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进行,为公司及其他各方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连续、稳定运行起到了保证作用,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权益。因此,同意将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讨论。

  2、公司独立董事在审议此议案时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此项关联交易,本着自愿、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进行,为公司及其他各方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连续、稳定运行起到了保证作用,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权益。

  (2)此项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3)交易的内容合理,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独立董事:何雁明、李耀忠、王凡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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