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917        证券简称:金奥博      公告编号:2020-01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3月13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3月13日0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3月13日09:15至15:00。

  (3)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学府路63号高新区联合总部大厦33楼一号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明景谷先生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0人,代表股份数为131,342,0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6064%。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数为4,622,0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551%。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6人,代表股份数为92,160,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9465%。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人,代表股份数为39,181,8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599%。

  3、其他人员出席或列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31,342,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622,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变更和结项并将部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31,340,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620,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0%;反对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31,342,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622,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熊洁、李鑫;

  3、结论性意见: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13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