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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仲裁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687        股票简称:*ST刚泰       公告编号:2020-01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关于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瑞银”)与上海刚泰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影视”)、刚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集团”)、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刚泰控股”)的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纠纷案,公司于2019年12月14日在《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与仲裁的公告》中进行了披露(公告编号:2019-139)。

  鉴于国投瑞银向上海浦东人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2020年3月4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发出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轮候冻结刚泰集团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股份及孳息,冻结数量为195,511,269股,冻结期限为三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公司于2020年3月7日在《关于股东股份被司法轮候冻结的公告》中进行了披露(公告编号:2020-012)。

  近日,公司收到杭州仲裁委作出的(2019)杭仲裁字第1845号《裁决书》,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方:刚泰影视、刚泰控股、刚泰集团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2019年11月6日,国投瑞银以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纠纷为由,向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判令: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刚泰影视传媒向申请人支付转让价款 ,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转让价款以300,000,000元为基数,按7.5%的年利率从2018年12月2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暂计至2019年11月5日为:319,664,383.57元;违约金以2019年11月5日转让价款319,664,383.57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从2019年11月5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11月6日为159,832.19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刚泰影视传媒向申请人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00,000元。

  上述1-2项仲裁请求标的额暂计算至2019年11月6日合计为320,124,215.76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刚泰集团、被申请人刚泰控股对被申请人刚泰影视传媒第1、2项仲裁请求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本案仲裁申请费用、财产保全费用等由三被申请人共同承担。

  该案于2020年1月9日在杭州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

  二、本次仲裁进展情况

  2020年3月11日,杭州仲裁委作出的(2019)杭仲裁字第1845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上海刚泰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基金转让价款319,664,383.57元,并支付违约金144,505.82元(违约金以2019年11月5日转让价款319,664,383.57元为基数,按照16.5%的年利率暂计算到2019年11月6日,此后的违约金以未支付基金转让价款为基数、按照16.5%的年利率,即每日万分之四点五二的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申请人上海刚泰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200,000.00元。

  三、本案仲裁费1,365,123.00元(申请人已预缴),由申请人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承担491.80元;由被申请人上海刚泰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承担1,364,631.20元,并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径直支付给申请人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四、被申请人刚泰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至三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申请人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2019年度报告正在编制中,本次仲裁对公司2019年度和之后利润的影响暂时无法准确估计,具体以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或公司后续公告为准。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报备文件

  (2019)杭仲裁字第1845号《裁决书》

  特此公告。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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