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延安必康 公告编号:2020-051
周新基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披露了《关于股东可能减持公司股票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19-159)。公司股东周新基先生(公司董事)拟自2019年12月14日起90个自然日内,减持所持部分公司股份。鉴于周新基先生系公司董事,自2019年11月18日起至12月31日,周新基先生2019年度剩余可减持数量为288,3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2%;2020年1月1日至3月12日期间,拟减持数量不超过截至2019年12月31日周新基先生所持公司股份的25%。
公司于2020年3月13日收到周新基先生出具的《关于减持股份进展的告知函》,截至2020年3月12日,周新基先生本次减持周期的时间已经届满。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将其减持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股份的情况
1、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情况
2019年12月14日至2020年3月12日,周新基先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情况如下:
2、大宗交易减持情况
2019年12月14日至2020年3月12日,周新基先生未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公司股份。
3、股东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二、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1、周新基先生作为公司董事,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50%。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周新基先生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2、周新基先生作为重大资产重组之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承诺:(1)自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认购的上市公司本次重组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份;(2)本人于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所派生的股份(如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新增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安排。目前该承诺已履行完毕。
3、周新基先生于2019年1月3日出具了《关于不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票的承诺函》,承诺自承诺函出具之日起12个月内(即自2019年1月3日至2020年1月2日),不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不含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以及在该期间内不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该部分股份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等增加的股份。目前该承诺已到期结束。
三、其他相关说明
1、周新基先生已减持公司股票和未来可能减持公司股票的情况,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直接影响。
2、周新基先生因偿还个人债务原因,未来可能存在继续减持的情形。详情请见公司于2020年2月15日披露的《关于股东可能减持公司股票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0-030)。
3、公司已督促周新基先生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依规减持公司股份。
四、备查文件
周新基先生关于减持进展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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