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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强制平仓的公告

  证券简称:奥特佳              证券代码:002239           公告编号:2020-02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次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3月12日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江苏帝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帝奥)发来的通知,称其已收到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两份《执行通知书》,将对江苏帝奥持有的本公司部分股票进行强制平仓以偿还债务。现将详情介绍如下:

  一、概况

  本公司股东江苏帝奥及王进飞先生曾采用股票质押式回购的方式,以本公司的股票为质押物向债权人借贷,后因到期无法偿还,被诉至法院。法庭审判期间,江苏帝奥及王进飞先生持有的本公司几乎全部股票均被司法冻结并轮候冻结。此事本公司已于1月11日在《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被司法轮候冻结的公告》(2020-003)中披露过。2020年2月25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江苏帝奥及王进飞先生等人下发两份《执行通知书》,决定对江苏帝奥持有的2500万股(质押权人为招商银行南通分行)和5240万股(质押权人为中国农业银行南通通州支行)的本公司股份进行处置,将采取直接指令相应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执行措施。

  上述进入执行程序的股份共7740万股,均为非限售股,且均处于司法冻结状态,占江苏帝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17.72%,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47%。

  截至3月12日,上述强制平仓已减持315万股。减持后,江苏帝奥持有本公司433,623,167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3.85%。江苏帝奥及其一致行动人王进飞先生合计持有本公司939,668,216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0.01%

  二、影响

  江苏帝奥及王进飞先生并非本公司控股股东,也不是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不负有业绩补偿义务。江苏帝奥上述股份的司法强制平仓不会导致本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对本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公司治理均不构成任何影响。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实施细则,江苏帝奥的上述司法强制平仓行为需要按照减持规则实施,也受到有关减持方式、时间、比例等的限制。本公司将按照法规要求及股东的通知,及时披露其后续情况。

  敬请投资者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1.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两份;

  2.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持股5%以上股东每日持股变化明细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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