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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四川省成都高新区科技孵化园9号楼B座)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二二年三月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将于2020年3月1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箭科技”、“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于2018年9月5日召开的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下述滚存利润分配原则:本次发行前公司累积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本次发行后的各自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一)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并拟定,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具体方案制订过程中,董事会应充分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最低比例以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独立董事可以征集公众投资者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应当通过电话、传真、邮箱等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公众投资者提供便利。公司在审议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二)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与调整机制

  公司应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应就有关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调整做专题讨论,并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方案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与调整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须经董事会过半数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或调整发表独立意见。

  监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或其调整的议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且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三)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1、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同时兼顾独立董事及监事的意见。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四)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但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五)公司利润分配的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及现金流状况,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采取股票股利等方式分配股利。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六)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合并报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特殊情况是指下列情况之一:当年实现的每股可供分配利润低于0.1元;当年现金流不足,实施现金分红将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未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收购资产或购买资产(指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有形或无形的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此外,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七)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一般进行年度分红,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分红。

  (八)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公司股东股份锁定承诺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楼继勇先生承诺

  1、本人持有的天箭科技的股份,自天箭科技2017年12月22日成立之日起至天箭科技本次就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向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审核期间,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天箭科技的股份。

  2、自天箭科技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天箭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天箭科技的股份,也不由天箭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

  3、天箭科技A股上市后6个月内如天箭科技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天箭科技首次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A股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0年9月17日)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天箭科技首次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天箭科技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4、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天箭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天箭科技股份总数的25%;且在离职后的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天箭科技的股份;自本人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本人转让天箭科技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天箭科技股份总数的50%。

  5、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的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6、因天箭科技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天箭科技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应依法遵守上述规定。

  7、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天箭科技股份的,违规减持天箭科技股份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天箭科技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天箭科技,则天箭科技有权在应付本人现金分红时扣留与本人应上交天箭科技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若扣留的现金分红不足以弥补违规减持所得的,天箭科技可以变卖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其余可出售股份,并以出售所得补足差额。

  8、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关于股份锁定另有规定的,则本人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直接持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陈镭、梅宏承诺

  1、自天箭科技2017年12月22日成立之日起至天箭科技本次就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中小企业板上市向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审核期间,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天箭科技的股份(以下简称“所持股份”)。

  2、自天箭科技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天箭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天箭科技的股份,也不由天箭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

  3、天箭科技上市后6个月内,如天箭科技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0年9月17日)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4、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天箭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天箭科技股份总数的25%;且在离职后的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天箭科技的股份;自本人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本人转让天箭科技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天箭科技股份总数的50%。

  5、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的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6、因天箭科技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应依法遵守上述规定。

  7、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天箭科技股份的,违规减持天箭科技股份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天箭科技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天箭科技,则天箭科技有权在应付本人现金分红时扣留与本人应上交天箭科技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若扣留的现金分红不足以弥补违规减持所得的,天箭科技可以变卖本人所持有的其余可出售股份,并以出售所得补足差额。

  8、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关于股份锁定另有规定的,则本人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其他股东嘉华合达、禾兴创达、科源天创承诺

  1、本企业持有的天箭科技的股份,自天箭科技2017年12月22日成立之日起至天箭科技本次就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向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审核期间,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天箭科技的股份。

  2、自天箭科技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天箭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天箭科技的股份,也不由天箭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

  3、因天箭科技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天箭科技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应依法遵守上述规定。

  4、本企业如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天箭科技股份的,违规减持天箭科技股份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天箭科技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天箭科技,则天箭科技有权在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时扣留与本企业应上交天箭科技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若扣留的现金分红不足以弥补违规减持所得的,天箭科技可以变卖本企业所持有的其余可出售股份,并以出售所得补足差额。

  5、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关于股份锁定另有规定的,则本企业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四、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楼继勇先生、陈镭先生、梅宏先生,其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

  本人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且在满足《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减持条件的前提下,减持公司股份计划和安排如下:

  (一)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天箭科技股份。

  在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做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二)减持股份的数量

  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有限度股份减持,每年减持股份总量不超过减持年度上年末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减持数量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且应不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减持股份的方式

  本人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四)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将根据届时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的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减持股份的公告程序及期限

  本人在减持股份前,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以其他方式减持应依法提前至少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在未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公告程序等信息披露程序前不得减持。减持股份的期限为该等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等信息披露程序。

  (六)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承诺函相关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如果未履行本承诺函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未履行本承诺函相关承诺事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6个月内不得减持。

  3、若本人未履行本承诺函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则减持公司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未将减持公司股票所得收益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在应付本人现金分红时扣留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若扣留的现金分红不足以弥补减持所得的,公司可以变卖本人所持有的其余可出售股份,并以出售所得补足差额。

  4、如果因未履行本承诺函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本承诺函相关承诺事项与本人减持股份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或存在冲突的,则本人承诺严格遵守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稳定股价预案

  为稳定公司股价,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制定以下股价稳定预案,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就股价稳定预案做出了相关承诺: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A股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上一年度末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则公司将于第20个交易日(以下简称“启动日”)收盘后公告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并发出召开临时董事会的通知。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本人/本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承诺履行相应义务。

  (二)终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A股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上一年度末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若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未能实现,则公司制定的股价稳定方案即刻自动重新生效,本人/公司将继续履行股价稳定措施;或者公司即刻提出并实施新的股价稳定方案,直至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实现。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承诺

  本人将自启动日起2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交明确、具体的增持方案,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股份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公司应于收到书面通知书之日的次日予以公告。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次日起,本人可以开始实施增持计划。

  本人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上一年度末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且连续12个月内增持比例累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4%,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该次稳定股份措施实施完毕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

  本人可以根据公司及市场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方式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实施应以维护上市公司地位、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为原则,遵循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应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其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承诺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A股股票完成后15个交易日内,若终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未出现,则本人及其他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交明确、具体的增持方案,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股份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公司应于收到书面通知书之日的次日予以公告。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次日起,本人可以开始实施增持计划。

  本人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上一年度末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额不低于本人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薪酬(税后)和现金分红(税后)总和的20%,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人可以根据公司及市场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方式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实施应以维护上市公司地位、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为原则,遵循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应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其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回购股份

  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稳定股份措施实施完毕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

  在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份措施实施完毕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

  对于未来新聘的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在其作出承诺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后,方可聘任。

  在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A股股票完成后15个交易日内,若终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未出现,则公司将召开董事会,董事会制定明确、具体的回购方案,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本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公司将自股价稳定公告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上一年度末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公司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应在本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当在本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该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

  本公司可以根据公司及市场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方式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实施应以维护上市公司地位、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为原则,遵循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应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其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不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本人增持公司股票,如本人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将对本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本人履行增持义务。

  2、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本人增持公司股票,如本人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将对本人从公司领取的薪酬和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本人履行增持义务。

  3、公司承诺:(1)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如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本公司有权将对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2)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如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本公司有权将对其从公司领取的薪酬和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六、相关责任主体关于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承诺

  天箭科技承诺:若本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董事会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若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天箭科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予以公告,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人发售的原限售股份(如适用),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原限售股份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本人作为天箭科技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督促天箭科技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天箭科技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以及资金利息,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七、中介机构关于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发行人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承诺: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本机构未能依照法律法规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存在过错致使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本机构将依生效的仲裁裁决书或司法判决书赔偿投资者损失。但因投资者不恰当使用本机构出具的文件,则本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发行人会计师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因投资者不恰当使用本机构出具的文件,则本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八、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及公司采取的填补措施

  (一)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十三节  募集资金运用”的相关内容。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公司主营高波段、大功率固态微波前端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目前主要应用于雷达精确制导、其他雷达应用、卫星通信和电子对抗等领域。本次募集资金拟投向的微波前端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均围绕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开展。通过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一方面,扩大现有产品的生产能力,并增加新产品生产能力;另一方面,通过研发中心项目建设,大幅提升公司技术研发实力,从而在扩大业务规模的同时,提升公司整体竞争实力。

  2、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1)人员和技术储备

  公司自2005年成立以来即从事现有主营业务,长期的研发生产过程一方面为公司积累了一批较为先进的核心技术,另一方面也培养了一批优秀的技术人员和生产工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均以公司目前的产品和技术为基础,对现有的产品线和研发项目进行拓展和深入。对于项目所需人员,将以公司现有业务骨干为基础,辅以社会招聘予以解决。

  (2)市场储备

  目前我国国防工业进入补偿式发展阶段,国防建设对武器装备的需求量较大,军工行业迎来较好的发展机遇。加之国家密集出台的相关产业政策,具备较强技术实力的企业将面临较为广阔的市场空间。

  公司一直专注于高波段、大功率固态微波前端产品的研制,在行业内积攒了良好的口碑,同时与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均建立了长期的良好合作关系。不少客户系公司自成立之日起即开始为其提供服务,至今仍保持密切的合作关系。

  领先的技术优势保证了公司的业务能力,优秀的业务能力保障了公司与客户的长期合作关系,以及对新产品和新市场的拓展能力。公司市场储备足以满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带来的产能扩张的市场需要。

  (三)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

  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的股本及净资产将大幅增长。但由于募集资金产生效益需要一定时间,短期内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难以实现同步增长,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在发行后的一定期间内将可能被摊薄。为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将采用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回报能力,具体措施如下:

  1、公司现有业务板块运营状况和发展态势,面临的主要风险及改进措施

  公司主要产品包括弹载固态发射机、新型相控阵天线、卫星通信产品和电子对抗产品等。其中弹载固态发射机主要应用于导弹的精确制导,新型相控阵雷达目前主要应用于商业卫星,卫星通信产品和电子对抗产品也主要用于军事领域。受益于我国国防工业进入补偿式发展期,客户的订单持续增长,公司近年来业务的发展较为迅速。

  (1)弹载固态发射机运营状况及发展趋势

  弹载固态发射机是公司目前最主要的营业收入来源,目前主要配套于导弹的雷达导引系统。

  精确制导武器是实现精确打击的主要手段之一,是信息化战争中物理杀伤的主要手段,并在现代战争中发挥重要作用。导引头是精确制导武器的核心组成部分,是精确制导武器的眼睛和大脑。公司研制的高波段、大功率固态发射机是导弹主动雷达导引头的核心部件,替代了电真空技术在导弹中的应用,具有高可靠、高效率、长寿命、免调试的特点。

  导弹在武器装备体系中属于消耗品,一方面,随着我国经济水平和国际地位的逐渐提升,国防支出持续增加,相应的武器装备尤其是消耗性弹药的需求也快速增加;另一方面,国家对军队的实弹训练要求不断提升,军事训练、演习等对弹药的消耗量也不断增加;此外,军方现役的部分导弹面临更新换代的需求,使得该类产品面临较大的市场空间。

  (2)新型相控阵天线产品运营状况及发展趋势

  公司目前主营的产品均以大功率固态发射机为核心,基于公司在产品上的技术积累,公司正在逐步拓展产品范围。公司正在研发的新型相控阵天线产品使公司业务从部组件向分系统延伸。在技术上,公司研发的新型相控阵天线与传统T/R产品相比,具有体积小、重量轻、低功耗等特点,未来可广泛应用于星载、机载、弹载产品中。

  新型相控阵天线系军民两用产品,公司积累的相关技术既可以应用于公司的军品,也可应用于公司的民品。目前公司正在研制的新型相控阵天线主要瞄准小型卫星市场。同时,公司也在积极开发相控阵天线在军事领域的应用项目。

  新型相控阵天线产品将成为公司未来收入的重要增长点。

  (3)其他固态发射机产品运营状况及发展趋势

  公司其他固态发射机产品包括卫星通信和电子对抗等产品。

  卫星通信产品主要用于卫星地面固定站、移动站的大功率信号发射系统。电子对抗产品主要用于电子战车、电子干扰车、侦察车、电子侦察机等装备的大功率信号发射系统。卫星通信和电子对抗领域的固态发射机产品当前收入占比不高,但对于拓展产品范围、增加收入来源具有重要作用,系公司业务的重要部分。该类业务报告期收入波动较大,主要受客户订单需求和节奏的影响,但仍为公司业务的重要补充。

  (4)面临的主要风险及改进措施

  ①面临的主要风险

  第一,军工企业普遍面临客户集中的问题,尤其是公司目前主营的弹载固态发射机主要客户A、B单位均为国有大型军工单位,2018年公司对该两家客户的销售收入合计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92.10%。

  第二,公司主营产品具有较高技术含量,尤其是目前主营的弹载固态发射机配套于导弹导引系统,对产品的可靠性要求非常严格。如果公司不能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可靠性,发生产品质量事故,将对公司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三,公司目前体量较小,长期资产投入较少,公司的融资渠道和融资能力受限。而军品业务具有周期长、回款慢等特点,对公司的流动资金形成较大压力。

  ②主要的改进措施

  第一,针对客户相对集中的问题,一方面公司与主要客户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公司在未来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与客户的长期合作;另一方面,公司将积极开发新产品,拓展新客户,降低现有客户的集中度。

  第二,公司在生产流程中加强对工艺流程、人员操作、检验测试全过程的把控,确保产品不出现批次性的质量问题。

  第三,针对公司融资渠道和融资能力受限的问题,公司一方面积极谋求上市,利用公开渠道进行融资;另一方面,努力提高生产效率,加强应收款项的回收管理,降低对流动资金的需求。

  2、提高发行人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发行人运营成本,提升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具体措施

  (1)不断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增强综合竞争实力

  公司首发上市完成后,公司资产规模将大幅增加,公司的抗风险能力、长期发展能力和综合竞争实力将得以显著加强,市场价值明显提高。公司将借助良好的发展机遇,巩固公司在现有产品领域的领先优势,并积极向新产品领域延伸,推动公司业绩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2)加快募投项目的投资进度,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紧紧围绕公司主营业务,有利于扩大公司整体规模、产品优化并扩大市场份额,进一步提升公司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实现并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效益。同时,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既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3)完善公司治理,加大人才引进力度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了较为完备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各项规章制度。

  未来,公司将以本次首发上市为契机继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与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公司的内部控制,形成更为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规范公司运作,提升运营效率,同时持续实施人才战略,实行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通过内部培养和外部引进的方式,完善激励机制,为公司的发展壮大提供强有力的制度和人才保障。

  (4)加强研发投入,坚持技术创新

  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公司在长期的研发实践中,掌握了大量的核心技术,形成了丰富的技术储备,并建立了科学的研发组织体系,制订了有效的科技创新制度。

  未来,公司将以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国家的产业政策为导向,继续坚持技术创新,加强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投入,保持公司的技术优势。同时,加强新技术与新产品的结合,推出更多满足客户需求的高质量产品,提升公司业绩。

  (5)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在《公司章程(草案)》的利润分配条款中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为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草案)》中关于股利分配原则的条款,增加公司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公司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公司未来将严格执行相关的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根据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特别是强化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障机制,保护投资者权益。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本人作为天箭科技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特作出如下承诺:

  1、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

  2、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为督促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履行承诺事项,公司制定以下承诺履行约束措施:

  (一)公司关于承诺履行的约束措施

  本公司,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本公司在《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分情况分别或同时采取如下措施:

  1、若本公司相关公开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或履行相关承诺将不利于维护本公司及投资者权益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本公司投资者提出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申请,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若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积极采取变更承诺、补充承诺等方式维护投资者的权益。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楼继勇先生关于承诺履行的约束措施

  本人,楼继勇,作为天箭科技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果本人在《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分情况分别或同时采取如下措施:

  1、若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或履行相关承诺将不利于维护公司及投资者权益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申请,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以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本人在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时回避表决。

  2、如果因未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的股份在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3、在本人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期间,公司若未履行公开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若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积极采取变更承诺、补充承诺等方式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权益。

  (三)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承诺履行的约束措施

  本人作为天箭科技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果本人在《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分情况分别或同时采取如下措施:

  1、若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或履行相关承诺将不利于维护公司及投资者权益,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申请,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以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本人在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时回避表决;

  (3)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造成公司或者投资者损失,本人将向公司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若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积极采取变更承诺、补充承诺等方式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权益。

  十、其他承诺

  (一)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作出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楼继勇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与天箭科技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二、本人自身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没有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天箭科技及其下属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三、如天箭科技之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则本人作为天箭科技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采取有效措施,并促使本人自身、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本人将来参与投资的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不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天箭科技或其下属企业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或于该等业务中持有权益或利益,亦不会以任何形式支持天箭科技及其下属企业以外的其他主体从事与天箭科技及其下属企业目前或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者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及以其他方式介入(不论直接或间接)任何与天箭科技或其下属企业目前或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者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四、凡本人自身、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本人将来参与投资的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天箭科技及其下属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本人自身以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会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予天箭科技或其下属企业。

  五、凡本人自身、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本人将来参与投资的企业在承担科研项目过程中形成任何与天箭科技及其下属企业的主营业务相关的专利、技术并适用于商业化的,其将优先转让予天箭科技或其下属企业。

  六、本人在本承诺函中所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没有、将来亦不会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或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与天箭科技主营业务直接或间接产生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并同时承诺如果违反该承诺,愿意赔偿由此给天箭科技造成的一切损失、损害和费用。”

  (二)关于规范与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出具了《关于减少并规范与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一、本人将采取措施尽量避免与天箭科技及其下述企业发生关联交易。

  二、对于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保证本着公允、透明的原则,严格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回避制度,同时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人保证不会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天箭科技及其下属企业、天箭科技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人在本承诺函中所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12月修订)》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2703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1,790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的方式,本次发行股票数量1,790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其中,网上发行股数为1,79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00.00%。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0]168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天箭科技”,股票代码“002977”。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1,790万股股票将于2020年3月17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20年3月17日

  3、股票简称:天箭科技

  4、股票代码:002977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7,150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1,790万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请参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1,790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持有公司股票及债券的情况

  (一)董事情况

  (二)监事情况

  (三)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1、直接持股情况

  截止本上市公告书公告之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2、间接持股情况

  截止本上市公告书公告之日,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禾兴创达、嘉华合达以及科源天创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禾兴创达、嘉华合达以及科源天创的股份情况如下: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冻结的情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委托他人代为持有或代他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截止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未对外发行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形。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楼继勇直接持有公司2,575.00万股份,占公司发行前股本的48.04%,发行后其股份比重为36.01%,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外投资情况

  截止本上市公告书公告之日,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楼继勇控制的除发行人以外的企业主要从事矿业投资、新能源投资、餐饮和物业安保四个板块,具体情况如下:

  1、四川鼎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成都创科投资有限公司

  3、成都嘉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4、老挝老成都餐饮独资有限公司

  5、西藏中侨实业有限公司

  6、西藏创科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7、西藏骏合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8、创科靖南国际安保服务有限公司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他对外投资情况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人数为35,791人,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下: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17,900,000股,发行后流通股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约为25.03%。网上发行17,900,000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0%。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综合考虑市场环境、发行人经营情况、所处行业、可比公司估值及拟募集资金额等因素,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9.98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水平为:

  (1)22.98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9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2)17.22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9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的方式进行。本次网上有效申购量为135,643,956,000股,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为7,577.87464倍,中签率为0.0131963123%。本次网上发行,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量为59,260股,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为59,260股,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0.33%。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53,664.2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8,000.00万元。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0年3月11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立信中联验字[2020]D-0003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每股发行费用

  发行费用总额为5,664.20万元,明细如下:

  注:经发行人以及会计师确认,天箭科技为军品生产企业,其增值税不可抵扣,上述发行费用包含增值税且未来不进行抵扣。

  六、募集资金净额:48,000.00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11.97元/股(以截至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1.30元/股(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遵照中国会计准则确定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9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本公司2017年、2018年及2019年的财务数据已经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十节财务会计信息”和“第十一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主要经营情况

  在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产品结构、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市场供应情况、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构成以及税收政策和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二、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业绩预计

  基于公司2019年已实现的业绩情况,并结合公司所在行业的特点、目前在手订单等,公司预计2020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约为4,800至5,300万元,较2019年第一季度同比变动幅度约为-1.64%至8.60%;预计2020年第一季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约为1,300至1,600万元,较2019年第一季度同比变动约为4.73%至28.90%。公司主营业务、经营环境等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上述数据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和业绩承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中小板的有关规则,在上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2020年3月3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四川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588号通威国际中心2002

  联系电话:028-68850819

  传真:028-68850824

  保荐代表人:唐云、严林娟

  项目协办人:伏江平

  项目组成员:张钟伟、严砚、蒲飞、李普海、邓海灵、幸戈、杨骏威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上市条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保荐书》,保荐意见如下:

  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担任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发行人: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 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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