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05 证券简称:大康农业 公告编号:2020-01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内容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3月16日14:30时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3月16日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3月1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任意时间。
(二)会议地点: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2188弄虹桥商务别墅25号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主持人:董事长葛俊杰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
(六)此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投票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8人,代表股份3,334,774,53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0.794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3,074,416,94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6.047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3人,代表股份260,357,59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746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4人,代表股份264,912,05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829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4,554,4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83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3人,代表股份260,357,59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746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琳凯、达代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审议议案进行表决,经参加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认真审议后,形成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联股东上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4,719,9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75%;反对192,0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4,719,9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75%;反对192,0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达到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本议案获得通过。
2、逐项审议《关于修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联股东上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回避表决
2.01发行价格及定价方式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4,713,1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49%;反对198,8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5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4,713,1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49%;反对198,8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5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达到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本议案获得通过。
2.02限售期安排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4,719,9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75%;反对192,0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4,719,9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75%;反对192,0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达到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本议案获得通过。
2.03决议有效期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4,719,9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75%;反对192,0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4,719,9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75%;反对192,0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达到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联股东上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4,719,9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75%;反对192,0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4,719,9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75%;反对192,0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达到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本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联股东上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4,719,9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75%;反对192,0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4,719,9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75%;反对192,0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达到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本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的议案》,关联股东上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4,719,9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75%;反对192,0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4,719,9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75%;反对192,0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达到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本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年-2022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34,575,6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0%;反对198,8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4,713,1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49%;反对198,8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5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达到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本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上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4,719,9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75%;反对192,0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4,719,9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75%;反对192,0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达到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本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上海鹏欣农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关联股东上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4,719,9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75%;反对192,0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4,719,9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75%;反对192,0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达到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周琳凯、达代炎
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湖南大康国际农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大康国际农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湖南大康国际农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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