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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301        证券简称:东方盛虹          公告编号:2020-029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2月29日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0-027),并于2020年3月12日披露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28)。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会议于2020 年 3 月 16 日(星期一)下午 14:30开始,在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市场东路73号公司七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缪汉根先生主持。

  (2)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3月16日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3月1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共有股东27人,代表股份3,233,441,14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0.253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共有股东3人,代表股份3,093,155,19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6.771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4人,代表股份140,285,95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481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5人,代表股份142,243,15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530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957,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48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4人,代表股份140,285,95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4819%。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张祥建先生因疫情原因未能出席会议,监事倪根元先生、冯琴女士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出席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市金杜(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议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议案的表决结果:

  1、《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逐项表决)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江苏盛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持表决权股份数2,768,225,540股,回避本次表决。本议案总有效表决票465,215,606股。

  1.01发行价格

  表决结果:同意464,163,9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99.7740%;反对1,051,6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226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41,191,5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99.2607%;反对1,051,6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73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1.02 发行对象

  表决结果:同意464,163,9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99.7740%;反对1,048,7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2254%;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6%。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41,191,5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99.2607%;反对1,048,7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7373%;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020%。

  1.03 锁定期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464,163,9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99.7740%;反对1,048,7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2254%;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6%。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41,191,5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99.2607%;反对1,048,7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7373%;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020%。

  2、《关于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四次修订稿)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江苏盛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持表决权股份数2,768,225,540股,回避本次表决。本议案总有效表决票465,215,606股。

  表决结果:同意464,163,9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99.7740%;反对1,048,7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2254%;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6%。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41,191,5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99.2607%;反对1,048,7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7373%;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020%。

  3、《关于签署<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江苏盛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持表决权股份数2,768,225,540股,回避本次表决。本议案总有效表决票465,215,606股。

  表决结果:同意464,163,9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99.7740%;反对1,048,7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2254%;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6%。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41,191,5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99.2607%;反对1,048,7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7373%;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020%。

  4、《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修订稿)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江苏盛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持表决权股份数2,768,225,540股,回避本次表决。本议案总有效表决票465,215,606股。

  表决结果:同意464,163,9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99.7740%;反对1,048,7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2254%;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6%。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41,191,5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99.2607%;反对1,048,7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7373%;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020%。

  5、《关于延长公司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有效期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江苏盛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持表决权股份数2,768,225,540股,回避本次表决。本议案总有效表决票465,215,606股。

  表决结果:同意464,163,9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99.7740%;反对1,048,7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2254%;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6%。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41,191,5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99.2607%;反对1,048,7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7373%;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02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苏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复安、林宇飞;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苏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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