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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13               证券简称:雷科防务               公告编号:2020-02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3月16日(星期一)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2020年3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20年3月16日9:15至2020年3月1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甲2号院(中关村国防科技园)5号楼6层雷科防务北京分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戴斌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13人,代表股份201,643,69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8.3005%。

  (1)现场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9人,代表股份123,488,217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2074%。

  (2)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4人,代表股份78,155,47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0931%。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

  1、调整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数量

  同意201,643,6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审议通过该议案。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7,486,9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2、调整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原则

  同意201,643,6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审议通过该议案。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7,486,9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3、调整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限售期安排

  同意201,643,6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审议通过该议案。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7,486,9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4、调整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可转债转股期限

  同意201,643,6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审议通过该议案。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7,486,9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委派居建平律师、张红叶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发表如下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列席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签名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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