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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249       证券简称: 大洋电机      公告编号: 2020-01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4、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采用中小股东单独计票。中小股东指除以下股东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0年3月16日(星期一)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3月16日

  其中:交易系统:2020年3月16日交易时间

  互联网:2020年3月16日9:15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中山市西区广丰工业区大洋电机广丰厂区技术中心大楼一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鲁楚平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141,266,391股,占公司总股本2,365,530,164股的48.2457%。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949,686,87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1469%。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91,579,519股,占公司总股本2,365,530,164股的8.0988%。

  以上总股本及股东持有表决股份数额均以2020年3月10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总股本及股东持股数量为准。

  4、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董事会邀请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贷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41,263,9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41,263,9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3,464,1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4%;反对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41,227,1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6%;反对39,2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3,427,2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80%;反对39,2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董监高责任险保险费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41,260,9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反对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召集人资格以及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3、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4、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刊载在2020年3月17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五、备查文件

  1、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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