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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20年付息公告

  证券代码:600340               证券简称:华夏幸福               编号:临2020-031

  债券代码:155273               债券简称:19华夏0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20年3月24日

  债券付息日:2020年3月25日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发行人”)于2019年3月25日发行的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次债券”)将于2020年3月25日开始支付自2019年3月25日至2020年3月24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次债券概览

  1.债券名称: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19华夏01(代码:155273)。

  3.发行人: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4.债券品种及发行规模:本次债券期限为5年期,附第2年末和第4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最终发行规模为10亿元。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825号。

  6.担保情况:本次债券无担保。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债券利率:本次债券的票面利率为5.50%,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前2年固定不变。在本次债券存续期的第2年末,如发行人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的债券票面利率为存续期内前2年票面利率加调整基点,并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后3年固定不变。在本次债券存续期的第4年末,如发行人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的债券票面利率为存续期内第3、4年票面利率加调整基点,并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后1年固定不变。

  9.还本付息方式及支付金额:本次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次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次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次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10.付息日期:本次债券的付息日期为2020年至2024年每年的3月25日。若投资者于第2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的本次债券的付息日为2020年至2021年每年的3月25日。若投资者于第4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的本次债券的付息日为2020年至2023年每年的3月2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1.兑付日期:本次债券的兑付日为2024年3月25日。若投资者于第2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21年3月25日。若投资者于第4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23年3月2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2.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13.上市日期:2019年4月3日。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5.50%。本次付息每手“19华夏01”(155273)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55.00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20年3月2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9华夏01”持有人。

  四、本次付息方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息服务,后续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五、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次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次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次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次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次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次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次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2.关于向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次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本次付息每手“19华夏01”(155273)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55.00元(含税)。

  3.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六、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1.发行人: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号南银大厦5层

  联系人:王伟祥、肖姝婉

  联系电话:010-52282556

  2.牵头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15楼

  联系人:洪渤、杨奔、赵妤、王磊、尚林哲

  联系电话:010-58377815

  3.联席主承销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9号金融街中心北楼15层

  联系人:张晶、杨超

  联系电话:010-56800160

  4.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总经理:聂燕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特此公告。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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