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12 证券简称:朗姿股份 公告编号:2020-01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通知情况
朗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0年3月2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登载了《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申东日先生
3、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3月17日14∶00
4、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27号大郊亭南街3号院1号楼朗姿大厦16层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0年3月17日14∶00在公司16层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3月17日9:15-15:00。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3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3月17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26名,代表股份35,373,6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20.3595%。
其中,现场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115,3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73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3,258,3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864%。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中持有公司股份超过5%的股东共有0名;中小股东(持有股份未超过5%的股东)共有2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5,373,6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3595%。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出席、列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关联人申东日先生、申今花女士和申炳云先生对本次会议的所有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其合计持有的261,325,098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1、逐项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募集配套资金发行方案的议案》。
1.01、整体方案
同意34,309,6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9921%;反对1,064,0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00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309,6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9921%;反对1,064,0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0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2、本次交易配套融资的发行方案—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34,309,6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9921%;反对1,064,0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00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309,6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9921%;反对1,064,0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0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3、本次交易配套融资的发行方案—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
表决结果:同意34,279,6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9073%;反对1,094,0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09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279,6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9073%;反对1,094,0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9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4、本次交易配套融资的发行方案—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同意34,309,6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9921%;反对1,064,0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00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309,6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9921%;反对1,064,0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00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5、本次交易配套融资的发行方案—锁定期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34,309,6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9921%;反对1,064,0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00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309,6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9921%;反对1,064,0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00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上述议案具体内容已于2020年2月19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金杜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朗姿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朗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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