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45 证券简称:同兴达 公告编号:2020-04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3月1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1、财政部于2019年5月9日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19年5月16日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
2、财政部于2017年3月31日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政部于2017年5月2日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上述四项准则以下统称“新金融工 具准则”)。
3、2017年7月5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境内上市企业,自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变更日期
1、公司自2019年6月10日起执行经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自2019年6月17日起执行经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该项会计政策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2、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根据首次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无需重述 2018 年比较期间数据。同时,公司已对 2019年度期初应收票据进行了追溯调整。
3、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收入准则。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的会计政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的影响
财政部于2019年5月9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19修订)(财会〔2019〕8号),修订后的准则自2019年6月10日起施行,对2019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需要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公司执行上述准则对公司损益、总资产、净资产等无重大影响。
财政部于2019年5月16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2019 修订)(财会〔2019〕9 号),修订后的准则自2019年6月17日起施行,对 2019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应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对 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需要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公司执行上述准则对公司损益、总资产、净资产等无重大影响。
2、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影响
2019年1月1日之前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与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不一致的,本公司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进行衔接调整。涉及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与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不一致的,本公司未调整可比期间信息。金融工具原账面价值和新金融工具准则施行日的新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2019年1月1日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
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对本期期初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的影响列示如下:
3、新收入准则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根据衔接规定,首次执行本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执行新收入准则预计不会对公司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导致本公司收入确认方式发生重大变化,不会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财务报表格式产生影响,不影响公司净资产、净利润等相关财务指标。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的规定,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制定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之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3、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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