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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C43版)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

  

  公司在国内医疗及养老行业具有较强的核心竞争力,市场地位突出,该等竞争力一定程度上以公司优秀的专业人才团队作为支撑。如果上述人才团队大量流向业内其他竞争对手,公司的经营能力将会收到较大的负面冲击。

  九、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已经过审慎论证,公司未来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将会有效降低,但其对公司经营效益的增强作用的显现需要一定时间周期。在公司的总股本增加的情况下,如果未来公司业绩不能实现相应幅度的增长,则本次发行后公司每股收益等指标将出现一定程度的摊薄甚至仍可能出现当期为负的情形。

  十、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审批风险

  本次非公开发行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股东大会能否审议批准,能否取得监管机构的核准,以及最终取得核准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十一、股价波动风险

  股票市场价格的波动,不仅取决于企业经营业绩,还受宏观经济、银行利率、市场资金供求状况、投资者心理预期等因素影响。此外,随着经济全球化深入,国内市场也会随着国际经济形势变化而波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谨慎参与投资。

  第七节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强化了投资者回报机制。现行《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政策具体情况如下: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应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科学地制定或调整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或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重视利润分配的透明度,按照法律法规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充分披露公司利润分配信息,以便于投资者进行决策。

  公司依照同股同利的原则,按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分配股利。

  如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形式及间隔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公司现金及股票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应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提出利润分配方案。

  (1)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及比例

  公司如无特殊情况发生,公司每年应至少按当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润、母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润二者中较小数额的10%的比例进行现金分红。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前述“特殊情况”是指:

  ①审计机构不能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公司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公司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或者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③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当年度未实现盈利。

  ④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余额为负数。

  ⑤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当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或者公司现金紧张,实施现金分红后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

  ⑥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期末资产负债率超过70%。

  在符合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实施现金分红政策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鉴于公司目前的发展阶段上属于成长期,且预计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因此,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的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的经营发展情况根据前项规定适时修改本条关于公司发展阶段的规定。

  (2)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三)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公司应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科学地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向公司提出利润分配政策相关的提案。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股东大会在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和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的投票权。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如年度实现盈利而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董事会应在当年的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对于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四)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应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股东持续、稳定、科学回报的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政策。如确有必要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则必须依法及本章程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根据宏观经济变化、公司内部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在实施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董事会应经过详细论证,并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征求独立董事意见,向股东大会提出的调整现金分红的提案并应详细说明修改调整现金分红政策的原因。

  董事会调整现金分红政策,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同时,调整后的现金分红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最近三年利润分配情况

  2016年度至2018年度,公司的现金分红情况如下:

  

  2016年度至2018年度,公司累计现金分红为134,341,463.10元,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65,252,202.41元,累计现金分红占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的36.78%。

  三、最近三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情况

  为保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最近三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及向股东分红后,当年剩余的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主要用于补充业务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及公司新项目所需的资金投入,以支持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

  四、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本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的因素

  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是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基础上做出的安排。

  (二)公司制定本股东回报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应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并据此制定一定期间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划,以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公司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了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努力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特别是现金分红的政策。同时,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司股利分配的具体政策及2020-2022年分红回报规划如下:

  1、利润分配形式及间隔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公司现金及股票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应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提出利润分配方案。

  (1)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及比例

  公司如无特殊情况发生,公司每年应至少按当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润、母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润二者中较小数额的10%的比例进行现金分红。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前述“特殊情况”是指:

  ①审计机构不能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公司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公司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或者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③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当年度未实现盈利。

  ④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余额为负数。

  ⑤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当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或者公司现金紧张,实施现金分红后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

  ⑥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期末资产负债率超过70%。

  在符合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实施现金分红政策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鉴于公司目前的发展阶段上属于成长期,且预计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因此,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的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的经营发展情况根据前项规定适时修改本条关于公司发展阶段的规定。

  (2)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3、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公司应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科学地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向公司提出利润分配政策相关的提案。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股东大会在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和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的投票权。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如年度实现盈利而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董事会应在当年的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对于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应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股东持续、稳定、科学回报的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政策。如确有必要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则必须依法及本章程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根据宏观经济变化、公司内部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在实施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董事会应经过详细论证,并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征求独立董事意见,向股东大会提出的调整现金分红的提案并应详细说明修改调整现金分红政策的原因。

  董事会调整现金分红政策,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同时,调整后的现金分红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5、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八节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董事会声明及承诺事项

  一、关于未来十二个月内是否有其他股权融资计划的声明

  除本次发行外,根据已经规划及实施的投资项目进度,综合考虑公司资本结构、融资需求等因素,公司未来12个月内不排除安排其他股权融资计划。若未来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资产负债状况安排股权融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有关事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制定了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如下:

  (一)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1、财务指标计算主要假设和说明

  (1)国内外政治稳定、宏观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产业政策、公司所处行业的市场情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假定本次发行方案于2020年9月底实施完毕,本次方案发行不超过263,309,266股(含263,309,266股),不考虑扣除发行费用等因素的影响;

  (3)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募集资金总额和发行完成时间仅为假设,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份数量和实际募集资金总额、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4)在预测公司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时,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877,697,557股为基数,不考虑除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之外的因素(如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权激励、股票回购注销等)对本公司股本总额的影响;

  (5)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营业收入、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方面的影响;

  (6)假设本期不考虑现金分红的因素;

  (7)根据公司《2019年年度业绩快报》(公告编号:2020-08),公司2019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25,000.00万元至-162,000.00万元,公司预计计提商誉减值100,000.00万元–160,000.00万元,长期资产减值准备20,000万元–30,000万元。本次假设按照区间中值测算,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43,500.00万元,公司预计计提商誉减值130,000.00万元,长期资产减值准备25,000.00万元。

  (8)假设剔除2019年的商誉减值以及长期资产减值影响,且假设按照区间中值测算,则上市公司2019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1,500.00万元,假设2020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与2019年上述剔除商誉及长期资产减值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持平。

  我们提请投资者注意,由于《2019年年度业绩快报》(公告编号:2020-08)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商誉减值准备以及长期资产减值准备预计区间较大,采用区间中值测算的2019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及剔除2019年的商誉减值以及长期资产减值影响后2019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2019年最终经审计的相关数值可能会有较大差距。

  同时,以上假设仅为测算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对公司2019年及2020年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对公司主要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和说明,公司测算了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如下:

  

  

  注1、本次发行前基本每股收益=当期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发行前当期加权平均总股本。

  注2、本次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当期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发行前当期加权平均总股本+本次新增发行股份数*发行月份次月至年末的月份数/12)。

  注3、上述测算过程中,每股收益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系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规定计算。

  (二)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规划,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本次募集资金的到位和投入使用,有利于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改善公司财务状况,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及公司的盈利能力,增强公司后续融资能力,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分析,请见本预案“第四节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特别风险提示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已经过审慎论证,公司未来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将会有效降低,但其对公司经营效益的增强作用的显现需要一定时间周期。在公司的总股本增加的情况下,如果未来公司业绩不能实现相应幅度的增长,则本次发行后公司每股收益等指标将出现一定程度的摊薄甚至仍可能出现当期为负的情形,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

  同时,在测算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过程中,公司对2019年及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假设分析并非公司的盈利预测,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四)公司提高股东回报拟采取的措施

  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将采取多种措施保证此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提高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从而提升资产质量,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可持续发展,保障公司股东利益。

  1、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规范募集资金使用。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指定的投资项目、定期对募集资金进行内部审计、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

  2、全面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提高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公司将改进完善业务流程,加强对采购、生产、销售各环节的信息化管理,加强销售回款的催收力度,提高公司资产运营效率,提高营运资金周转效率。同时公司将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执行公司的采购审批制度,加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消费的约束。另外,公司将完善薪酬和激励机制,建立有市场竞争力的薪酬体系,引进市场优秀人才,并最大限度地激发员工积极性,挖掘公司员工的创造力和潜在动力。通过以上措施,公司将全面提升公司的运营效率,降低成本,并提升公司的经营业绩。

  3、完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投资者回报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分红相关规定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规定的要求,严格执行《公司章程》、《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中明确的现金分红政策,在业务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给予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合理回报。

  综上,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提升管理水平,合理规范使用募集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采取多种措施持续改善经营业绩。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以提高公司对投资者的回报能力,有效降低原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保证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的承诺

  为保证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作出以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7、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六)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为保证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宜华集团、实际控制人刘绍喜作出承诺:

  1、本公司/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公司/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公司/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公司/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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