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518                证券简称:锦泓集团                公告编号:2020-010

  转债代码:113527                 转债简称: 维格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激励对象共79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529,658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61%;

  本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2020年3月17日,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2017年5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维格娜丝时装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关于<维格娜丝时装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将王致勤先生、宋艳俊女士的近亲属作为股权激励对象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7年5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维格娜丝时装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维格娜丝时装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维格娜丝时装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将王致勤先生、宋艳俊女士的近亲属作为股权激励对象的议案》。

  3、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6月12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网站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7年6月13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说明》。

  4、2017年6月16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维格娜丝时装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维格娜丝时装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将王致勤先生、宋艳俊女士的近亲属作为股权激励对象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7年6月20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6、2017年8月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7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结果的公告》,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2017年8月2日,登记数量为423.1564万股。

  7、2017年9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周景平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截至2017年9月25日,周景平卖出股票已超过6个月,暂缓授予原因已消除,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确定2017年9月25日为授予日,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周景平授予限制性股票8万,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出具了核查意见。

  8、2018年3月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9、2018年4月2日,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0、2018年7月2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1、2018年8月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2、2018年8月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因公司于2018年04月18日发布了《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以总股本18,055.3993万股为基数,每股派发0.158元(含税)现金红利,并于2018年4月实施该利润分配方案,因此需对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需要回购的限制性股票价格由13.13元/股,调整为12.972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3、2019年1月2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4、2019年02月2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暂缓授予激励对象周景平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董事会为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独立董事于2019年02月22日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暂缓授予激励对象周景平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为激励对象周景平按照相关规定办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15、2019年6月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的议案》。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因公司于2019年05月24日发布了《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以总股本18,026.5993万股为基数,每股派发0.227元(含税)现金红利,并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式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该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9年5月实施完毕,因此需对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12.972元/股调整至9.104元/股。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回购股份数由111,463股调整至156,048股;本次回购股份数由490,000股,调整至686,000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6、2020年03月1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79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关联董事王致勤、宋艳俊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79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为79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二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二、2017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注:此外,公司另有13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符合成为激励对象的资格,其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将尽快办理相关回购审议事项。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且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根据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在限售期届满后按照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二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况

  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40%,即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52.9658万股,激励对象为79名。具体如下:

  注:本表格载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是根据公司实施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后调整的数量(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式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该权益分配方案已于2019年05月实施完毕)。

  四、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529,658股,激励对象为79名,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61%。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79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董事会后续为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五、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层面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限售安排、解除限售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4、公司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对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进行表决;

  5、本次解除限售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在限售期届满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3月19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