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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林锦佳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大洲        公告编号:临2020-04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于2019年4月23日披露了林锦佳诉本公司、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阳牛业”)、黑龙江恒阳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阳集团”)、讷河瑞阳二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阳二号”)、徐鹏飞、陈阳友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情况(诉讼标的金额19,655,493元),并分别于2019年12月18日、2020年1月21日披露了进展情况,详见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45号)、《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林锦佳1850案,公告编号:临2019-142号)、《关于林锦佳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16)。

  一、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收到了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年3月16日签发的《执行通知书》((2020)粤0307执3367号)、《报告财产令》((2020)粤0307执3367号)。《执行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新大洲、恒阳牛业、恒阳集团、瑞阳二号、徐鹏飞、陈阳友:申请执行人林锦佳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364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提示:1、执行款项可支付至指定银行账户。

  2、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被执行人未按本通知履行的,应当报告当天以及收到本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4、被执行人未按本通知履行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网络司法拍卖的方式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

  5、本案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已被录入深圳信用网、中国法院网和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本院将被执行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统一向社会公布,并在限制高消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予以信用惩戒。”

  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正在积极筹集资金履行义务,如果公司未能按照上述《执行裁定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公司资产存在被强制执行的可能,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0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存在的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上述第1个诉讼案件,公司已按照生效判决书支付了原告工程款,尚余利息未支付,公司将尽快支付。上述第2-4个诉讼案件,公司将积极应诉。

  四、备查文件

  1、林锦佳纠纷案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签发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厦门环达盛景环保有限公司建筑工程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

  3、上海斗品膳食品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

  4、陈艳民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5、王毅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合议庭通知书》。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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