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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66         证券简称:*ST索菱         公告编号:2020-03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深圳索菱”)于2020年3月13日至2020年3月17日陆续收到全资子公司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索菱”)及公司法律顾问单位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转来的《执行通知书》、《民事判决书》等涉诉材料。现将相关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与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进展

  公司收到全资子公司广东索菱转来的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及执行裁定书【(2020)粤03执636号】。主要内容如下:

  1、《执行通知书》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九江妙士酷实业有限公司、肖行亦、叶玉娟: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与你(单位)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4130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退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依法强制执行。

  2、《报告财产令》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九江妙士酷实业有限公司、肖行亦、叶玉娟: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与你(单位)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如你(单位) 未能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你(单位)应当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届满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

  3、《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九江妙士酷实业有限公司、肖行亦、叶玉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粤03民初4130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本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九江妙士酷实业有限公司、肖行亦、叶玉娟的财产(以人民币55327745. 3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等为限)。

  关于本案件的基本情况及进展请查阅公司分别于2019年1月25日、2020年1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关于诉讼的公告》(2019-010)、《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2020-012)。

  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进展

  公司收到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以及全资子公司广东索菱分别转来的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03民终22823号】、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9)粤0304执372号】。主要内容如下:

  1、《民事判决书》

  1)、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述人(原审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原审被告: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肖行亦

  原审被告:叶玉娟

  受理机构: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19年11月19日

  2)、判决结果

  驳回上述,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述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执行通知书》

  深圳市索菱实_业股份有限公司、广本索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肖行亦、叶玉娟:

  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4278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3日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同的债务利息、 申请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3、《报告财产令》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肖行亦、叶玉娟:

  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如你(单位)未能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全部文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你(单位)应当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届满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

  关于本案件的基本情况及进展请查阅公司分别于2019年1月4日、2019年6月25日、2019年9月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关于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1)、《关于重大诉讼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6)、《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92)。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及进展事项

  备注:“索菱精密”指“惠州市索菱精密塑胶有限公司”。

  2、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与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与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已进入执行阶段,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因上述案件而被执行财产的相关信息。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针对上述案件,公司一直在与债权方进行积极沟通,协商解决方案。其中关于宁波银行与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公司在该案件被执行之前已与宁波银行于2019年12月28日签订《债务处置协议》,宁波银行同意免除公司2019年12月31日前贷款相关的利息(人民币4,138,471.37元)、罚息、诉讼费等。

  关于本公告已披露小额诉讼、仲裁进展事项,根据收到的有关判决资料,公司预计将增加2019年利息费用及管理费用1,983,923.31元(具体以审计为准)。

  上述诉讼进展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与最终审计数据可能存在差异,具体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须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信息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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