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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二)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与相关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对旗下以下部分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基金信息披露事项的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部分基金托管人对其基本信息进行了更新。同时,我公司在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对涉及上述修改的内容进行了相应更新。具体基金名称如下:

  上述修改系因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改,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述修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注意事项:

  1.我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其摘要登载于我公司网站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

  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文件。

  2.投资者也可通过以下渠道咨询相关详情:

  (1)我公司网站:www.orient-fund.com或www.df5888.com;

  (2)我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628-5888。

  3.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我公司所有。

  风险揭示:我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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