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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简称:国信证券          证券代码:002736          编号:2020-02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未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3月19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3月1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3月19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3月19日9:15-15:00。

  2、会议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召开。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何如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情况: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情况:

  1、董事出席情况:何如董事长以现场方式出席,姚飞、李新建、刘小腊、李双友、蒋岳祥、肖幼美、白涛、郑学定8位董事以电话方式出席。

  2、监事出席情况:何诚颖监事会主席以现场方式出席,张财广监事、冯小东监事以电话方式出席。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逐项核对相关事项,确认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各项条件。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总表决情况: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二)逐项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对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或“本次发行”)方案的发行时间、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发行对象与认购方式、限售期进行调整,发行方案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投控”)系公司控股股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2,749,526,814股股份,云南合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合和”)系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1,374,763,407股股份,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信托”)系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2,062,095,110股股份。本议案逐项审议时,关联股东深投控、云南合和、华润信托均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各议项均获得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具体如下:

  1、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调整前:

  本次非公开发行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的六个月内择机发行。

  调整后:

  本次非公开发行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有效期内择机向特定对象发行。

  (1)总表决情况: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2、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调整前:

  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的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下同)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若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因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后,按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及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的规定,根据特定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原则,由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投控”)、云南合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合和”)、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信托”)不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的市场询价,但承诺接受市场询价结果并与其他投资者以相同价格认购。若上述市场询价方式无法产生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则深投控、云南合和、华润信托将按照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

  调整后:

  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的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下同)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即“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若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因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最终发行价格将按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及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的规定,根据特定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原则,由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深投控、云南合和、华润信托不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的市场询价,但承诺接受市场询价结果并与其他投资者以相同价格认购。若上述市场询价方式无法产生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则深投控、云南合和、华润信托将按照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

  (1)总表决情况: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3、发行对象与认购方式

  调整前: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包括深投控、云南合和、华润信托在内的不超过十名(含十名)特定投资者,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其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除深投控、云南合和、华润信托外,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后,由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根据发行对象申购的情况,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监管部门对发行对象股东资格及相应审核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调整后: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包括深投控、云南合和、华润信托在内的不超过三十五名(含三十五名)特定投资者,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其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除深投控、云南合和、华润信托外,将由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根据发行对象申购的情况,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最终发行对象。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监管部门对发行对象股东资格及相应审核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总表决情况: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4、限售期

  调整前: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和《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等相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

  深投控本次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0个月内不得转让;

  云南合和、华润信托本次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完成后,其他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超过5%(含5%)的发行对象本次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完成后,其他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在5%以下(不含5%)的发行对象本次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认购人本次认购的股票由于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部分,亦应遵守前述约定。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调整后: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和《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等相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

  深投控本次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0个月内不得转让;

  云南合和、华润信托本次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完成后,其他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超过5%(含5%)的发行对象本次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完成后,其他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在5%以下(不含5%)的发行对象本次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认购人本次认购的股票由于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部分,亦应遵守前述约定。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1)总表决情况: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股东深投控、云南合和、华润信托均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总表决情况: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总表决情况: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股东深投控、云南合和、华润信托均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总表决情况: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修订稿)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总表决情况: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七)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有关事宜的议案》

  为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和股东大会决议,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申报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制作、修改、签署、呈报、补充递交、执行和公告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材料,回复中国证监会等相关监管部门的反馈意见,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2、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和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或调整发行时间、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募集资金金额、发行询价对象、具体认购办法、认购比例及其他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事宜;

  3、决定并聘请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审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并签署相关协议;

  4、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和申请文件并办理相关的申请、报批、登记、备案等手续,签署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以及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重大合同和重要文件;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监管部门要求(包括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申请的审核反馈意见)、市场情况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使用安排等进行调整(但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除外);

  6、设立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办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事宜;

  7、根据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股东的相关资格要求,对拟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投资者资格进行审核和筛选;

  8、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根据非公开发行结果,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及办理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核准、登记、备案等相关手续,并办理新增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登记、锁定和上市等相关事宜;

  9、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再融资填补即期回报有最新规定及要求的情形下,根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进一步分析、研究、论证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等的影响,制订、修改相关的填补措施与政策,并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10、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其他事宜。

  上述第1至10项事宜允许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人士全权处理。

  鉴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已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上述授权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的有效期届满之日止(其中上述第8项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相关事项存续期内持续有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总表决情况: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支毅、曾雪荧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关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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