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日
股票简称:爱丽家居 股票代码:603221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20年3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张家港爱丽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丽家居”、“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公司的任何保证。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实际控制人宋锦程、宋正兴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以后,其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实际控制人侯福妹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控股股东博华有限、其他股东泽兴管理、泽慧管理、施慧璐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其他股东马建新、张剑丰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控股股东博华有限及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宋锦程、宋正兴、丁盛、朱晓燕、陆勤锋、李虹承诺:(1)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2)如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除上述承诺外,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丁盛、朱晓燕、陆勤锋、李虹、朱小凤、陆秀清、朱必青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以后,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上述承诺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企业/本人违反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违反承诺部分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本企业/本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本企业/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对本企业予以处罚。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事项
(一)关于信息披露违规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首发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经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本公司首发上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得知该事实的次一交易日公告,并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若存在上述情形,本公司将在收到有权部门的书面认定后二十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董事会、临时股东大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或备案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告回购报告书前三十个交易日股票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若本公司首发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损失的确认以有权机构认定的金额或者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的金额确定。若存在上述情形,在收到有权机构的书面认定后十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公司应在相关事实得到确认的三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情况,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向投资者道歉。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爱丽家居首发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若有权部门认定爱丽家居首发上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爱丽家居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博华有限/本人将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博华有限/本人公开发售的全部股份。若存在上述情形,博华有限/本人将在收到有权部门的书面认定后二十个交易日内,启动股份购回措施。股份购回价格不低于公告回购报告书前三十个交易日股票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若爱丽家居首发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博华有限/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损失的确认以有权机构认定的金额或者爱丽家居与投资者协商的金额确定。若存在上述情形,在爱丽家居收到有权机构的书面认定后十个交易日内,博华有限/本人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若博华有限/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相关承诺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爱丽家居首发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经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爱丽家居首发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损失的确认以有权机构认定的金额或者爱丽家居与投资者协商的金额确定。若存在上述情形,在爱丽家居收到有权机构的书面认定后十个交易日内,本人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相关承诺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二)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公司承诺: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公司将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后股票价格稳定措施的预案》回购公司股份。
公司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控股股东承诺:(1)公司首发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相应调整,下同),其将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后股票价格稳定措施的预案》增持公司股票。(2)其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股票上市后股票价格稳定措施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就回购股票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票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3)如其未按照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股票上市后股票价格稳定措施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其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公司有权将应付博华有限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扣处理,直至博华有限实际履行上述承诺义务为止。如已经连续两次触发增持义务而博华有限均未能提出具体增持计划,则公司可将与博华有限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博华有限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用于股份回购计划,博华有限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如博华有限对公司董事会提出的股份回购计划投弃权票或反对票,则公司可将与博华有限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博华有限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用于下次股份回购计划,博华有限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公司的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承诺:(1)其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股票上市后股票价格稳定措施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2)其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股票上市后股票价格稳定措施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的各项义务;(3)如其属于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股票上市后股票价格稳定措施的预案》中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其未根据该预案的相关规定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其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公司有权将与其拟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后股票价格稳定措施的预案》增持股票所需资金总额相等金额的薪酬、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其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三)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公司特制订预案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一)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净额;
(3)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4)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5、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超过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公司董事会应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二)控股股东增持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及《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1)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1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公司股份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2)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2、公司控股股东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应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3)单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1)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1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公司股份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2)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在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3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的在公司领取薪酬总和。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3、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再次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增持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工作。
4、本公司如有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要求其接受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约束。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一)公司回购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做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
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
四、稳定股价的进一步承诺
在启动条件首次被触发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为避免歧义,此处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锁定期,是指该等人士根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做出的承诺中载明的股份锁定期限。
本预案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
四、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一)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根据公司2018年8月18日通过的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如公司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开发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享。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章程(草案)》,公司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公司分配股利应坚持以下原则:
1、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2、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3、兼顾公司长期发展和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
4、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三)公司应积极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满足下列条件情况下,公司分配年度股利应优先采用现金方式: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实施现金股利分配后,公司的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需要。
在有关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可以根据盈利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在符合第三款要求的前提下,公司分配的现金股利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5%,且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不得低于以下适用标准: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前项中“重大资金支出”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按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审议具体利润分配方案时,应明确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的适用标准及其依据。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在按本章程规定进行现金分红的同时,可以根据公司的股本规模、股票价格等情况,发放股票股利。公司不得单独发放股票股利。中期分红不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形式。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实施程序如下:
(一)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管理层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除此之外,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2、如因不满足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二)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由董事会负责实施,并应在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董事会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在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公司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一)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且有必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前述外部经营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是指国内外的宏观经济环境、公司所处行业的市场环境或者政策环境发生对公司重大不利影响的变化。
前述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是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1)公司营业收入或者营业利润连续两年下降且累计下降幅度达到30%;(2)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两年为负。
(二)公司所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依据该变化后的规定,公司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并履行下列程序: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公司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预案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监事会的意见,须经过半数以上监事同意方能通过;若公司有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还应经外部监事过半数同意方能通过)。
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预案,经独立董事过半数发表同意意见并经监事会发表同意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五、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及填补回报措施
本次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和净资产将大幅增加。公司募集资金将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的发展规划。但由于募股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并产生效益需要一定时间,在此之前,如公司净利润未产生相应幅度的增长,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存在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因此,公司拟通过巩固与现有客户的战略合作,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完善利润分配制度等方式,提高公司盈利能力,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具体措施如下:
1、巩固与现有客户的战略合作,积极加大市场开拓力度
经过多年的国际市场拓展,公司与境外知名PVC塑料地板贸易商、品牌商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该等优质客户市场竞争力强,产品需求量稳定,为公司业务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未来,公司将通过持续不断的产品创新、技术创新,优化产品性能,提升产品质量,提高服务能力和快速响应能力,满足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并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从而进一步赢得客户的信任与肯定,巩固现有的战略合作关系。与此同时,公司将积极参加国内外展会,充分利用互联网和专业的商务平台,加大海内外市场优质客户的开拓力度。
2、提高发行人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发行人运营成本
发行人经过多年的经营积累,已经形成了较为有效的管理体系以保证日常高效运营,但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公司的业务规模将不断扩大,公司经营活动、组织架构以及管理体系均将趋于复杂,管理难度相应增加。因此,培养优秀人才、建立完善的绩效考核体系是提升公司经营业绩的必要选择。
公司将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充分调动和挖掘员工的创造潜力和积极性;明确各岗位的职责权限、任职条件和工作要求;通过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多种方式选聘优秀人才,切实做到因事设岗、以岗选人。
公司将不断完善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体系,设置科学的业绩考核指标,对各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进行合理的考核与评价。公司通过晋升规划、补充规划、培训开发规划、职业规划等人力资源计划确保员工队伍持续优化,实现人力资源管理的良性循环。
3、强化募集资金管理,加快募投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将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管理和监督进行明确规定,并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的发展战略,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公司也将抓紧募投项目的前期工作,统筹合理安排项目的投资建设,力争缩短项目建设期,实现募投项目的早日投产。随着项目逐步实施,产能的逐步提高及市场的进一步拓展,公司的盈利能力将进一步增强,经营业绩将会显著提升,有助于填补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
4、完善利润分配制度
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根据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制定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章程(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明确了现金分红优先于股利分红。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会制定的《公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进一步细化了有关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和分配政策条款,增强现金分红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建立了较为完善和有效的股东回报机制,未来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机制,强化投资者回报。
上述填补回报措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增厚未来收益,填补股东回报,然而,由于公司经营面临的内外部风险客观存在,上述措施的实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公司控股股东博华有限承诺:博华有限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如违反上述承诺,博华有限愿承担相应地法律责任。
公司实际控制人宋锦程、宋正兴、侯福妹承诺:本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承担相应地法律责任。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本人承诺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本人承诺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本人承诺全力支持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订薪酬制度时,应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议议案,并愿意投票赞成(若有投票权)该等议案。
(五)本人承诺全力支持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议议案,并愿意投票赞成(若有投票权)该等议案。
(六)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六、证券服务机构作出的承诺
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若因本公司为张家港爱丽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上述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申报会计师及验资机构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1、业务风险
(1)客户集中度较高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对第一大客户VERTEX的销售收入分别为89,727.30万元、120,308.78万元及104,409.04万元,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5.03%、87.64%及91.12%。VERTEX占公司收入比重相对较高主要由于:一方面,经过多年的发展和积累,公司在产品质量、产品开发设计、规模化生产等方面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是国内少数直接进入HOME DEPOT等知名PVC塑料地板终端销售渠道供应链体系,并满足大批量产品开发及供货要求的企业。基于公司的市场竞争优势及VERTEX的市场开拓维护能力,公司、VERTEX与终端知名客户建立起稳定的供应链合作关系。由于美国建材终端销售市场已形成垄断竞争格局,且HOME DEPOT在美国建材市场占有较高份额,PVC塑料地板产品需求规模相对较大,公司、VERTEX获得该等客户订单规模亦相对较大。另一方面,HOME DEPOT等终端客户订单具有批量大、型号相对标准的特点。在厂房、人员及资金规模相对有限的情况下,公司优先安排该等订单生产利于产能释放。但这对公司其他客户业务规模的扩大及拓展形成一定制约,使得VERTEX占公司收入比重相对较高。
如前所述,凭借产品质量、产品开发设计、规模化生产等优势,公司与VERTEX保持良好合作关系,并长期满足HOME DEPOT等终端客户验厂和供货要求,公司、VERTEX以及终端客户三方合作关系较为稳定。同时,公司已与VERTEX签订了长期合作框架协议,根据该协议VERTEX承诺给予公司优先供应商权利;此外,公司拥有主要产品悬浮地板的专利技术,VERTEX、终端客户难以向其他PVC塑料地板生产商采购该等产品。但是不能完全排除未来公司、VERTEX以及终端客户合作关系破裂,公司获取订单规模下降,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此外,随着未来VERTEX、终端客户HOME DEPOT对PVC塑料地板推广力度的不断加大,及三方继续保持稳定的合作关系,公司存在向VERTEX销售规模及占比进一步提高的风险。
(2)美国贸易政策风险
公司主要为欧美等境外PVC塑料地板贸易商、品牌商提供ODM产品,其中美国地区收入占比相对较高。2017年、2018年及2019年,公司美国市场收入占公司销售收入比重达到79.85%、81.28%及82.11%,美国贸易政策将对公司业务产生直接影响。
近年来,美国贸易保护主义政策倾向逐渐增大。2018年9月24日,美国对大约2,000.00亿美元的中国进口商品征收10%关税,发行人的产品在此次加征关税产品清单之列。2019年5月10日,美国调整对该等2,000.00亿美元的中国进口商品征收25%关税。
一方面,由于中国PVC塑料地板生产企业在产业配套、生产工艺、生产能力以及人工成本等方面相对明显的竞争优势,美国PVC塑料地板主要依赖向中国进口,且依赖程度不断增加。短期内上述竞争优势难以迅速扭转,使得贸易政策的调整对美国进口中国PVC塑料地板市场影响相对较小。另一方面,基于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保持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以及相对较强的议价能力,发行人对主要客户价格下调幅度相对较小。以2019年1-6月份加征10%关税情况下的经营数据为基础,结合加征25%关税销售价格调整情况,模拟计算价格调整导致发行人毛利率下降约1.6%,对发行人经营情况影响相对有限。此外,2019年11月,美国商务部门宣布对自2018年9月起加征的关税进行豁免,发行人主要产品销售价格将进行回调,原价格调整因素对发行人经营影响逐步消除。但不排除随着未来贸易政策的进一步变化,发行人需要继续承担价格转嫁等情况,从而经营业绩出现不利变化。
(3)国际市场需求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业务以欧美地区出口为主,外销收入分别为103,502.58万元、133,442.90万元及113,525.92万元,占同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8.30%、97.33%及99.20%。公司PVC塑料地板属于消费品,欧美等发达地区经济形势的波动将会对公司产品的市场需求产生影响。2017年、2018年美国经济增速为2.2%、2.9%,欧元区经济增速将达到1.6%、1.7%,该等区域经济的增长将推动PVC塑料地板市场规模的进一步扩大。但不排除未来美国、欧元区经济出现大幅波动,导致该等地区PVC塑料地板市场需求降低,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4)市场竞争风险
公司自设立以来一直专注于PVC塑料地板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已成为国内主要的PVC塑料地板生产制造企业之一。随着业务规模不断扩大,产品开发能力不断增强,市场竞争力不断提升,公司与主要客户保持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虽然PVC塑料地板行业在销售渠道、规模化生产、质量认证等方面具有一定的行业壁垒,但不排除未来其他行业生产企业通过自行研发、资产整合等方式进入该行业,加剧行业的市场竞争。同时,行业内原有企业通过加大产品开发及市场开拓力度,竞争力不断提高,亦将加大PVC塑料地板行业的市场竞争。若公司未来在产品研发设计、成本及质量控制、客户拓展等方面不能适应市场变化,公司面临的市场竞争风险将会加大,可能在日益激烈的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5)产品质量下降风险
PVC塑料地板作为长期耐用家居产品,消费者对产品质量要求较高。因此,PVC塑料地板贸易商和品牌商将产品质量作为考察供应商的关键指标。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及下游客户的验厂要求,公司高度重视产品质量控制,严格按照ISO9001:2015的标准实施精细管理。公司建立了全面、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了各部门及各岗位的职责,对原材料采购、产品开发生产、货物交付及售后管理等环节进行全流程、多维度的质量把控,保证了公司产品质量在客户中一直享有较高的声誉。若未来公司不能对产品质量持续有效的控制,导致公司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将对公司的产品美誉度和市场开拓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2、经营风险
(1)汇率波动风险
公司业务以外销为主,主要以美元进行定价和结算。人民币兑美元汇率波动会对公司的业绩产生影响,具体为:一方面,受人民币汇率波动影响,以本币计量的营业收入变化,对主要产品的毛利水平产生直接影响;另一方面,自确认销售收入形成应收账款至收汇期间,公司因人民币汇率波动而产生汇兑损益,亦直接影响公司业绩。虽然公司已采取了必要的外汇管理措施,减少汇率波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但不排除未来人民币兑美元汇率的大幅波动会对公司业绩产生较大影响。
(2)出口退税政策变动的风险
为避免进口国征税造成出口商品双重税赋,对外销企业采取出口退税政策成为各国普遍、一贯的贸易政策。公司业务以外销为主,出口退税政策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会产生直接影响。报告期初至2018年10月,公司PVC塑料地板产品出口退税率为1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10月22日发布的《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123号),“将相纸胶卷、塑料制品、竹地板、草藤编织品、钢化安全玻璃、灯具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6%。”公司产品PVC塑料地板在提高出口退税的产品清单之列,自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6月,公司产品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6%。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2019年3月29日发布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自2019年4月1日起,原增值税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若未来国家出口贸易政策发生较大调整,公司主要商品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较大影响。
(3)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主要原材料包括PVC树脂粉、增塑剂、印刷膜等,该等原材料成本占产品成本比重相对较高,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公司成本将产生直接影响。虽然公司不断改进产品生产技术工艺提高主要原材料利用率,并不断提高原材料成本管理和控制能力,减少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但不排除未来原材料价格出现大幅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较大影响。
(4)部分建筑物产权证书未取得风险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尚有8,154.97平方米建筑物未取得房产证书,该等建筑物均属仓库、办公室或其他辅助性设施。2018年9月26日,江苏扬子江国际冶金工业园规划建设局出具《情况说明》,上述房产不存在被责令限期拆除之风险,公司在补办相关规划、施工许可等手续后,可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2018年9月28日,张家港市国土资源局出具《情况说明》,上述房产不存在被该局责令限期拆除的风险,也不存在被该局处罚的风险,公司在补办相关手续后,可依法办理产权登记。目前,公司正在办理该部分房产的权属证书,如果相关证书不能如期取得,可能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3、技术风险
(1)许可专利纠纷风险
2019年3月25日,MOHAWK INDUSTRIES,INC.、FLOORING INDUSTRIES LTD. SARL和IVC US INC.(以下统称“申诉人”)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ITC”)提交申请书,认为包括发行人在内的45家企业(以下统称“被申请人”)生产或销售至美国的部分锁扣地板侵犯FLOORING INDUSTRIES拥有的3项美国锁扣地板专利(US9200460、US10208490和US10233655),请求ITC对该等企业发起337调查并主要请求:1)对被申请人进口到美国境内、为进口而销售及/或进口后在美国境内销售被控产品的行为展开337调查;2)签发普遍排除令,禁止侵犯上述三项专利的地板产品进入美国市场;3)签发停止令,禁止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在美国实施如下行为:进口、销售、市场推广、广告、展示、储存、经销、提供销售、转让(出口除外)及/或向美国代理人或经销商推销侵犯上述三项专利的地板产品。
发行人、VERTEX与申请人及其他相关方已就本次337调查达成和解,ITC已于2019年11月1日批准了申诉人暂停本次调查全部程序的动议,且发行人、VERTEX及其他若干被申请人与申诉人已经共同向ITC提出终止本次337调查的动议。
目前,ITC已经同意将发行人、VERTEX等相关主体剔除被申诉人名单,针对发行人的337调查已终止。
(2)技术研发风险
经过持续的技术研发与经验积累,公司PVC塑料地板生产工艺水平不断提高,在耐磨层处理、压延处理等核心工序的工艺已达到行业前列;此外,公司新产品开发设计能力不断增强,在产品种类、花色、规格、材质等方面开发日益增多,与主要客户产品开发沟通及时,满足了终端消费者多样化的产品需求。未来公司将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延续技术创新传统,但不排除未能及时准确把握技术和市场的发展趋势,产品开发未能有效满足客户及市场需求,对公司产品的市场份额、经济效益及发展前景造成不利影响。
(3)技术人才流失风险
经过多年的发展和积累,公司在PVC塑料地板设计和开发方面拥有一支高效、稳定的团队,该等研发团队具备深厚的专业背景和丰富的行业应用经验,为公司持续推进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提供了有力支持。公司亦通过提高技术人才薪酬待遇、加强绩效考核等方式,激发研究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并保证了核心技术团队的稳定。但不排除未来随着行业竞争态势增强,行业内人才争夺日益激烈,若公司不能采取具有竞争力的激励措施,导致核心技术人员流失,对公司技术研发和市场竞争将产生不利影响。
4、财务风险
(1)短期偿债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流动比率分别为1.27、1.91及2.31,速动比率分别为0.85、1.28及1.62。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主要客户为知名PVC塑料地板贸易商和品牌商,回款情况较好。此外,公司资信情况良好,银行融资渠道通畅,公司不存在短期偿债风险;但不排除未来公司经营出现较大波动,特别是资金回笼出现短期困难,对公司短期偿债产生不利影响。
(2)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30.09%、39.24%及21.09%,处于较高水平。本次股票发行成功后,公司净资产将大幅增长,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从建设到完全达产时间周期相对较长;此外,虽然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过科学论证,预期效益良好,但不排除未来产品市场需求发生重大变化,项目收益未达预期,公司存在因净资产增长较大而导致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3)业绩波动风险
2019年,发行人实现营业收入114,578.79万元,较去年同期下降16.53%,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3,474.72万元,较去年同期下降28.48%,上述下降主要原因是受中美贸易摩擦影响发行人销售产品价格有所下调以及贸易摩擦谈判阶段客户观望情绪导致订单量下降所致。
随着2019年11月发行人主要产品取得豁免加征关税,贸易摩擦带来的客户观望情绪以及价格下调等因素将逐步消除,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和经营业绩将进一步提高,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在美国PVC塑料地板消费市场快速发展且主要依赖向中国进口的格局下,发行人的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但是,公司所面临的境外市场环境较为复杂,全球贸易局势的发展目前仍存在一定不确定性,不排除未来中美贸易关系恶化对发行人经营业绩和持续增长产生一定不利影响的可能性。
5、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1)产能消化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主要用于PVC塑料地板生产基地建设项目、PVC塑料地板生产线自动化建设项目、研发总部大楼建设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项目达产后,公司主要产品产能将大幅提升。尽管公司的产能扩张计划建立在充分市场调研及可行性论证评估的基础之上,但由于募投项目的实施与市场供求、行业竞争、技术进步、公司管理及人才储备等情况密切相关,因此不排除项目达产后存在市场需求变化、竞争加剧或市场拓展不利等因素引致的产能无法消化、公司现有业务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的收入及利润水平未实现既定目标等情况,对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
(2)经营管理风险
通过多年的持续发展,公司已建立了相对稳定及高效的经营管理体系。而本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资产规模、业务规模、管理机构等都将进一步扩大,有助于巩固公司在PVC塑料地板制造行业的优势地位;同时也将对公司的战略规划、内部控制、运营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提出更高要求,与此对应的公司经营活动、组织架构和管理体系亦将趋于复杂。如果公司不能及时适应公司业务发展和资本市场要求,适时调整和优化管理体系,并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长期而言,公司将面临一定的经营管理风险。
6、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风险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宋锦程、宋正兴、侯福妹,三人合计控制公司96.73%的表决权,本次发行后仍处于绝对控股地位。尽管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然而实际控制人仍有可能通过所控制的股份行使表决权进而对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和利润分配等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存在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权损害公司利益、侵害其他股东利益的风险。
八、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
发行人主要产品PVC塑料地板属于消费品,欧美市场需求稳固且不断增加。2019年以前,受产品认可度提高及欧美地区消费水平的复苏,PVC塑料地板产品保持了较高的市场增速,我国PVC塑料地板出口规模亦快速增加。2019年,受中美贸易摩擦加征关税等因素影响,终端下游客户观望情绪较多,整体出口规模增速有所放缓。发行人核心业务、经营环境、主要指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业绩下滑程度与行业变化趋势一致,发行人的经营业务和业绩水准处于正常状态。随着加征关税的逐步取消,前期市场积累需求将进一步释放,预计未来PVC塑料地板出口规模将有所增加。在此背景下,虽然2020年2月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对发行人生产方面存在短期影响,但整体预计2020年一季度收入及订单情况仍有所增长。
本次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19年12月31日,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公司经营状况正常,未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公司经营业绩异常波动的重大不利因素。主要经营模式包括采购模式、生产模式和销售模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构成以及税收政策和其他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整体经营情况良好。
结合公司目前在手订单和实际经营情况,公司预计2020年1-3月经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如上表所述,公司预计2020年1-3月营业收入26,000.00万元至27,500.00万元,较2019年同比上升2.28%至8.18%;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500.00万元至2,700.00万元,较2019年同比下降0.27%至上升7.6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300.00万元至2,500.00万元;较2019年同比下降3.90%至上升4.45%。
上述2020年1-3月业绩预测中相关的财务数据为公司初步测算的结果,预计数不代表公司最终可实现收入、净利润,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38号”文核准。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三)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72号”文批准。
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爱丽家居”,股票代码“603221”。本次网上网下公开发行的合计6,000.00万股股票将于2020年3月23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概况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0年3月23日
(三)股票简称:爱丽家居
(四)股票代码:603221
(五)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24,000.00万股
(六)本次A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6,000.00万股,均为新股发行,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6,000.00万股
(八)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一)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二)上市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张家港爱丽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英文名称:Zhangjiagang Elegant Home-Tech Co., Ltd.
3、注册资本:18,000万元
4、法定代表人:宋正兴
5、成立日期:1999年11月1日(2017年11月15日变更为股份公司)
6、法定住所: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合兴街道
7、经营范围:室内外装饰材料(不含化学品)、家居产品的设计、研发、生产、销售;塑料地板、地砖及相关塑料制品的设计、研发、生产和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主营业务:PVC塑料地板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9、所属行业:C29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10、董事会秘书:李虹
11、联系电话:0512-58506008
12、传真:0512-58500173
13、邮政编码:215626
14、电子信箱:elegant@eletile.com
15、公司网址:www.eletile.com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注:系指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发行前总股本18,000.00万股,其中张家港博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华有限”)持有15,480.00万股,占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86.00%,为公司控股股东。
宋锦程、宋正兴、侯福妹分别持有公司控股股东博华有限80%、10%、10%股权;宋锦程直接持有公司6.69%股份,且为持有公司2.09%股份泽慧管理、1.95%股份泽兴管理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宋正兴、侯福妹系夫妻关系,为宋锦程之父母,宋锦程、宋正兴、侯福妹合计控制公司96.73%的表决权,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一)控股股东简要情况
(二)实际控制人简要情况
宋锦程:男,1980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32058219800221****,住所为苏州张家港市杨舍镇。
宋正兴:男,1953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32052119531106****,住所为苏州张家港市杨舍镇。
侯福妹:女,1956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32052119560216****,住所为苏州张家港市杨舍镇。
三、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18,000.0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6,000.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24,000.00万股。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二)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股东户数为60,986户,持股数量前十名的股东情况如下: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6,000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
(二)每股发行价:12.90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一定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6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5,4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0%。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246,138股,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0.41%。
(五)发行市盈率:22.98倍(计算口径:按询价确定的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收益计算,每股收益按2019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资情况: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77,400.00万元,全部为发行新股募集资金金额。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0年3月17日出具了苏公W[2020]B018号《验资报告》。
(七)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发行费用总额为6,785.33万元,各项费用均为不含税金额,具体如下表:
每股发行费用为:1.13元/股(发行费用除以发行股数)
(八)募集资金净额:扣除发行费用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70,614.67万元
(九)发行后每股净资产:5.90元/股(按截至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值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发行后每股收益:0.56元/股(发行后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及2019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上述数据已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度财务会计数据及有关的分析说明请详见本公司已刊登的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2019年公司营业收入为114,578.79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为13,474.72万元,较2018年同期分别同比下降16.53%和28.48%。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经营状况稳定,所处行业内外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预计公司2020年1-3月营业收入26,000.00万元至27,500.00万元,较2019年同比上升2.28%至8.18%;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500.00万元至2,700.00万元,较2019年同比下降0.27%至上升7.6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300.00万元至2,500.00万元;较2019年同比下降3.90%至上升4.45%。
上述业绩情况的预测,只是公司的初步预测。若实际经营情况与公司初步预测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要求,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账号:10526401040013588)、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01018880276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账号:544374358286)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银行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
账户名称:张家港爱丽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511,080,000.00元
用途:PVC塑料地板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银行名称: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户名称:张家港爱丽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157,950,000.00元
用途:PVC塑料地板生产线自动化建设项目
银行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
账户名称:张家港爱丽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51,970,000.00元(包括待支付发行费用)
用途:研发总部大楼建设项目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万能鑫、孟晓翔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5、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甲方应在终止本协议前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督促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与甲方及丙方另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8、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甲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二、其他事项
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刊登日(2020年3月3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五)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十三)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联系电话:020-66338888
传真:020-87553600
保荐代表人:万能鑫、孟晓翔
项目协办人:薛梅
其他联系人:杨鑫、范丽琴、毕兴明、邓皓源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申请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已具备公开上市的条件。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张家港爱丽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张家港爱丽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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