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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爱婴室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3214          证券简称:爱婴室         公告编号:2020-00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委托理财受托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委托理财金额:共计人民币 10,675 万元

  委托理财产品及收益类型:兴业银行添利快线净值型理财产品、海通证券中海信托海鸥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上均为浮动收益理财产品。

  委托理财期限:短期

  履行的审议程序:上海爱婴室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9年2月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2019年2月27日召开201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公司拟使用最高不超过100,000万元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合法金融机构发行的较低风险、短期(不超过一年)的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循环使用,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内有效。

  一、本次委托理财概况

  1、委托理财的目的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增加资金收益,在确保资金安全性、流动性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基础上,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用于购买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

  2、资金来源

  本次资金来源为公司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

  3、委托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自上一公告日至本公告日,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情况

  4、公司对委托理财相关风险采取的内部控制措施

  公司委托理财资金仅限于购买较低风险、短期(不超过一年)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证券投资,也不得购买以股票及其衍生品以及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安排相关人员对理财产品进行预估和预测,购买后及时分析和监控理财产品的投向和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二、本次委托理财的具体情况

  (一)委托理财合同主要条款

  1、兴业银行嘉善支行

  (1)产品名称:添利快线净值型理财产品

  (2)管理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与确认日:本产品投资封闭期以后,正常情况下每个工作日(银行公告暂停开放的日期除外)8:00-15:15可提交申购申请。本产品投资封闭期以后,正常情况下每个工作日(银行公告暂停开放的日期除外)8:00-15:15可提交赎回申请,赎回资金当天划转至客户账户。

  (5)相关费率:理财产品费用包含投资管理费、托管费以及销售服务费等相关费用,上述费用每日计提,定期收取。本产品销售服务费年化费率为0.20%,托管费年化费率为0.03%,投资管理费年化费率不超过0.20%,若投资资产组合净值扣除销售服务费、产品托管费和投资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后,客户实际获得的收益达不到业绩比较基准,则兴业银行不收取当日的投资管理费。本产品不收取申购费和赎回费。兴业银行保留变更上述理财产品收取费率标准的权利,如有变更,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兴业银行网站或兴业银行营业网点公告。

  (6)单位净值:本产品采用1.00元固定份额净值交易方式,自产品成立日起每日将实现的产品净收益以分红形式(或净损失)分配给理财产品持有人,并将该部分收益以份额形式按日结转到客户理财账户,参与下一日产品收益分配,使产品份额净值始终保持1.00元。单位净值为提取投资管理费、销售服务费、托管费等相关费用后的理财产品单位份额净值,客户按该单位份额净值进行赎回和提前终止分配。

  (7)提前终止权:客户无权提前终止该产品;当出现本产品说明书中的“提前终止”情形,兴业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产品。如果兴业银行提前终止本产品,兴业银行将提前一个工作日通过兴业银行各营业网点或兴业银行网站公布提前终止日并指定资金支付日(一般不晚于提前终止日之后的三个工作日)。兴业银行应将客户理财资金于指定的资金支付日(遇非工作日顺延)内划转至客户指定账户。理财产品提前终止日至理财资金到账日之间资金不计付利息。

  (8)投资对象: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列不低于80%。

  2、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产品名称:中海信托海鸥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管理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3)托管人: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4)本信托计划的募集、成立与申购赎回: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信托单位的推介期)为 2019 年【11】月【17】日至 2019 年【12】月【17】日。本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受托人有权根据认购情况酌情提前结束或延长推介期。下列条件满足后,受托人有权随时宣告本信托计划成立(即投资者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内成功认购的所有信托单位成立),受托人宣告的信托计划成立日为信托计划成立日:(a)本信托计划推介期届满或推介期期间,委托人认购的信托单位总份数不低于 1000 万份(委托人和受托人一致同意对信托单位规模下限调整的,则以调整后的规模为准),且认购资金已足额划至信托专用银行账户;(b)委托人签署的本合同已生效;(c)受托人已与保管人签署了保管协议并已生效;(d)受托人已与投资顾问签署了《投资顾问协议》并已生效;(e)受托人已与代理销售推介机构签署了《代理销售协议》并已生效;(f)受托人认为信托计划成立需满足的其他条件。

  (6)信托单位的认购/申购价格:推介期内,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的认购价格为 1 元/份;在申购开放日,信托单位的申购价格为申购开放日信托单位净值,委托人申购信托单位份额=申购资金÷申购开放日信托单位净值。

  (7)信托单位认购/申购份数: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资者认购/首次申购信托单位的最低金额为 30 万元。

  (8)信托单位认购/申购方式:认购/申购资金应当是人民币资金。于信托计划成立日认购信托单位的投资者/于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不含信托计划成立日)首次申购信托单位的投资者应当在认购/首次申购前签署信托合同、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已持有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的委托人后续追加申购信托单位时无需签署信托合同及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

  (9)认购/申购具体流程:1.本信托计划同时设有常规申购开放日和特别申购开放日(统称“申购日”)。其中,常规申购开放日为本信托计划成立后的每三个月末月的17日(如遇公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特别申购开放日为受托人指定的、且经受托人提前三个工作日在受托人网站上公告的日期。2. 本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合格投资者可认购信托单位。信托计划成立日合格投资者认购的信托单位份数 = 认购资金/1 元,成功认购的信托单位在信托计划成立日(亦可称“认购日”、“信托单位认购日”)当日计入信托单位总份数,相应认购资金于认购日当日归入信托财产。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符合要求的合格投资者应于申购开放日通过代理销售机构的电子交易平台系统向受托人提交信托单位认购/申购申请,并于申购日(T日)申购信托单位。申购的信托单位份数 = 申购资金÷申购开放日信托单位净值,成功申购的信托单位在申购日下一工作日计入信托单位总份数,相应申购资金于申购日下一工作日归入信托财产。合格投资者认购/初次申购本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为 30 万元人民币。已持有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的委托人每次申请追加的金额不得低于 10 万元,超过 10万元部分按 10 万元的整数倍增加。认购/申购时未持有信托单位的合格投资者认购/申购信托单位的,应签署信托合同、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自信托合同、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均有效签署且交付认购/申购资金,该合格投资者于认购日当日/申购日下一工作日起加入本信托计划、成为本信托计划委托人/受益人之一。

  (10) 信托单位成立日:1.推介期内的信托单位成立日为受托人宣告的信托计划成立日。2.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申购的信托单位在满足下述条件后,于对应的申购日下一工作日成立:(a)委托人已按照合同第五条的相关约定提交申购申请并经受托人确认;(b)委托人签署的信托合同及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已生效(如需);(c) 申购日下一工作日,申购资金已划入代理销售专用账户(募集户)。3. 信托单位成立的,认购/申购资金划付至受托人开立的信托专用银行账户之日至信托单位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在扣除相关费用后不计入信托财产,但暂存于信托专用银行账户,由受托人在信托单位终止后信托利益分配时一并支付给该等受益人。4. 本信托计划推介期届满或截至申购日,信托单位不成立的,若认购/申购资金已进入信托财产专户,受托人于本信托计划推介期届满日或申购日后的 3个工作日内,将认购/申购资金(如有)连同交付至受托人开立的信托专用银行账户之日至退还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相关债务和费用,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承担。5. 受托人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施行信托单位的发行,但受托人未对发行成功与否作出过任何陈述或承诺。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实际运作情况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下拒绝接受信托单位的申购:(a)本信托计划暂停估值;(b)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机构通知拒绝/暂停申购的其他情形。

  (11) 信托单位的赎回: 赎回开放日及赎回资金. 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至成立后第 3 个月的17日(不含当日)设置为封闭期,在封闭期受托人不接受信托单位的赎回。信托单位赎回申请程序以信托合同第五条的相关约定为准,委托人可于赎回开放日(T 日)赎回相应份额的信托单位。委托人每次申请赎回的信托单位份数不得低于 10 万份,超过 10 万份部分按10 万份的整数倍增加。赎回资金=赎回的信托单位份数×该赎回开放日信托单位净值于赎回开放日成功赎回的信托单位份数在该赎回开放日下一工作日注销,相应赎回资金于该赎回开放日下一工作日从信托财产中扣除,并于该赎回开放日后十个工作日内划付至代理销售专用账户(分配户)。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若在某个赎回开放日,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不足支付拟赎回信托单位实际应付的全部赎回资金的,则以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为限支付赎回资金,受托人根据每个委托人申请赎回的信托单位份数占当日申请赎回的信托单位总份数的比例,确定该委托人当日可赎回的信托单位份数;委托人未能赎回部分,视为自动撤销赎回。在赎回开放日成功赎回的信托单位份额在该赎回开放日下一工作日注销。

  (12) 投资范围: 本信托计划项下所属信托资金主要投资于:1. 债券类资产: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发行及交易的国债、地方政府债、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政策性金融债;2. 货币市场工具:银行活期存款、债券逆回购、协议存款、同业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基金;3. 证券公司(含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含基金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含期货公司子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作为管理人主动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或信托计划。

  (13) 信托财产的估值: 本信托存续期内每一个工作日和本信托终止日为估值基准日,受托人于估值基准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对估值基准日的信托财产进行估值,并由保管人复核完成并提供报告。受托人有权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对保管人出具的报告进行审计,全体受益人接受并认可经外部审计机构审计确认的估值结果。对于本信托计划投资的子基金,受托人原则上采用子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估值基准日当日的份额净值计算信托财产净值和信托单位净值,但若子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向受托人发送份额净值的,受托人有权采用子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份额净值计算信托财产净值和信托单位净值。由于采用子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最近交易日的份额净值引起的估值误差,全体委托人在此一致同意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由于证券交割清算制度变化等政策原因造成不能按上述规定日期估值,则根据相应政策调整。

  三、委托理财受托方的基本情况

  四、对公司的影响

  单位;元

  截止2019年9月30日,公司货币资金624,981,633.87元、交易性金融资产20,000,000.00元,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金额为106,750,000.00元,占最近一期期末货币资金比例为17.08%,通过适度理财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理财收益,不会对公司未来主营业务、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造成重大影响,公司不存在负有大额负债的同时购买大额理财产品的情形。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公司委托理财本金计入资产负债表中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其他流动资产,利息收益计入利润表中投资收益。

  五、风险提示

  本次购买的理财产品主要为浮动收益型产品。受金融市场宏观政策影响,购买理财产品可能存在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及其他风险,受各种风险影响,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可能会产生波动,理财收益具有不确定性。

  六、决策程序的履行及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分别于2019年2月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2019年2月27日召开201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公司拟使用最高不超过100,000万元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合法金融机构发行的较低风险、短期(不超过一年)的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循环使用,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内有效。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认为:经核查,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

  自有资金充裕,在保证公司正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基础上,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较低风险的理财产品,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最近十二个月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情况

  单位: 元

  特此公告。

  上海爱婴室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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