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 ST银亿 股票代码:000981 公告编号:2020-01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分别于2019年6月12日和2019年7月23日披露了《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分别为:2019-111、2019-140),即: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富证券”)与公司的债券交易纠纷案件,涉诉债券本金为20,000,000元(以下简称“案件一”);上海耀之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耀之”)与公司的债券交易纠纷案件,涉诉债券本金为78,169,300元(以下简称“案件二”)。
2020年3月18日,公司收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波中院”)出具的两份《民事判决书》,宁波中院已分别根据财富证券、上海耀之的申请对上述两起案件进行了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一进展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1、原告: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
法定代表人:刘宛晨,该公司总经理
2、被告: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续强
注册地:兰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张苏滩573号八楼
(二)民事判决书【(2019)浙02民初649号】的判决情况
1、被告银亿股份支付原告财富证券“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项下债券本金20,000,000元,并赔偿原告财富证券以债券本金20,000,000元未履行部分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年利率7.28%计算的利息损失,并支付以债券本金2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日万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2、驳回原告财富证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48,531元,由原告财富证券负担2,000元,被告银亿股份负担146,5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二进展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1、原告:上海耀之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1168号9层909-1室
代表人:王小坚,该中心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耀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
2、被告: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续强
注册地:兰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张苏滩573号八楼
(二)民事判决书【(2019)浙02民初507号】的判决情况
1、被告银亿股份支付原告上海耀之“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项下债券本金78,169,300元,并支付原告上海耀之自2018年6月21日至2019年1月8日期间的利息3,041,235.51元,并赔偿原告上海耀之以上述债券本息81,210,535.51元未履行部分为基数自2019年1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日万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2、驳回原告上海耀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451,710元,由原告上海耀之负担3,858元,被告银亿股份负担447,85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银亿股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作为原告的未决小额诉讼案件共计14笔,涉及金额37,584,833.83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0.26%),本公司作为被告的未决小额诉讼案件共计9笔,涉及金额13,556,585.6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 0.09%)。前述案件主要系房地产业务相关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常规纠纷。
此外,除公司已披露的诉讼公告外,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案件一、案件二所涉公司债券公司已按照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计提应付利息,本次判决应付利息等费用与账面已计提数差异不大,故该两起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无重大影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需到实际清偿日才能确定,会对公司后期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19)浙02民初649号】;
2、《民事判决书》【(2019)浙02民初507号】。
特此公告。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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