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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的相关规定,作为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公司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次会议所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投资设立文化产业基金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我们认为:本次公司拟与天津锦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翊投资”)共同投资设立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有利于借助外部专业投资机构的优势资源、投资经验、风险控制能力,通过股权投资、项目投资等灵活的投资方式,优化公司产业结构和业务布局,提升公司竞争力及行业地位,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同时可获得投资收益,有利于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公司本次投资事项的决策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本次对外投资使用自有资金,是在充分保障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前提下,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投资事项。

  独立董事签名:

  李仲飞        罗党论     王  露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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