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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易见股份

  股票代码:600093

  信息披露义务人

  名称:云南省工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阿拉街道办事处顺通大道50号

  通讯地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阿拉街道办事处顺通大道50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新增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

  名称:云南工投君阳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滇中新区大板桥街道办事处云水路1号A1栋616-3号

  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万达广场南塔3706

  股份变动性质:不变

  签署日期:2020年3月1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业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准则15号》”)、《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准则1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及《准则16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见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易见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二)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控制结构图如下:

  云南省国资委持有云南工投41.11%股权,为云南工投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工投君阳为云南工投的控股子公司。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的情况

  (一)云南工投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

  截至2019年末,云南工投纳入合并报表的二级子公司共25家,具体情况如下:

  (二)工投君阳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

  截至2019年末,工投君阳纳入合并报表的二级子公司共1家,具体情况如下: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一)云南工投

  云南工投主营业务为生物医药大健康板块、信息技术板块、产业园区板块等业务。云南工投经审计的最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注:上述财务数据已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二)工投君阳

  工投君阳主要从事项目投资及对所投资项目进行管理等业务。工投君阳成立以来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注:上述财务数据已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云南亚太分所审计。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5年受到的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5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一)云南工投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云南工投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注:董事李莲和董事伍显清的工商备案手续还未办理。

  (二)工投君阳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工投君阳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云南工投副总裁樊宏在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监事期间,因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信息披露违法情况,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2月5日作出〔2018〕9号《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王兴、常宝强等23名责任人员)》,对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及23名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对樊宏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樊宏已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述罚款。

  工投君阳董事长张涛在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董事期间,因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信息披露违法情况,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2月5日作出〔2018〕9号《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王兴、常宝强等23名责任人员)》,对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及23名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对张涛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张涛已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述罚款。

  工投君阳董事张泽顺在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先后担任财务总监和董事期间,因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信息披露违法情况,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2月5日作出〔2018〕9号《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王兴、常宝强等23名责任人员)》,对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及23名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对张泽顺给予警告并处以7万元罚款。张泽顺已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述罚款。

  除上述情况外,上述人员最近5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简要情况

  (一)云南工投

  1、云南工投直接持有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943)35.38%的股份并通过南天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全资子公司)间接持有其0.78%的股份。

  2、云南工投直接持有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142)5.01%的股份。

  (二)工投君阳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工投君阳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易见股份未来发展的信心及对其良好投资价值的预期,通过参与公开征集转让的方式受让滇中集团持有的易见股份89,795,800股股份,占易见股份总股本的8.00%,并将积极支持易见股份长期、稳定、高质量发展。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处置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做出本次权益变动所履行的相关程序及具体时间

  2020年2月13日,云南工投第一届董事会第11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8%股份的议案》,云南工投拟作为意向受让方,参与滇中集团协议转让易见股份8.00%股份的公开征集。

  2020年3月6日,云南省国资委出具了《关于收购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6%股份有关事项的批复》,同意云南工投参与滇中集团协议转让易见股份8.00%股份的公开征集。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云南工投持有易见股份15,000,100股股份,占易见股份总股本的1.34%;工投君阳未持有易见股份股票。

  2020年2月11日,九天控股与工投君阳签署了《关于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九天控股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所持易见股份202,040,550股(占易见股份总股本的18.00%)无限售流通股股票转让给工投君阳,上述股份拟于近期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本次权益变动及九天控股与工投君阳相关股份转让事项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云南工投将直接持有易见股份104,795,900股股份,占易见股份总股本的9.34%;工投君阳和云南工投将合计持有易见股份306,836,450股股份,占易见股份总股本的27.34%,易见股份的实际控制人将由滇中新区管委会变更为云南省国资委。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通过公开征集转让方式进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持有易见股份情况如下: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协议及声明

  (一)协议主体

  甲方:滇中集团

  乙方:云南工投

  (二)股份转让数量及转让价款

  1、甲方将持有的易见股份89,795,800股股份(占易见股份总股本的8%)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甲方所转让的前述股份。

  2、甲方在协议生效后,将持有的标的股份连同与之相关的全部权利义务按照协议的约定转让给乙方。

  3、本次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确定为人民币14.41元/股,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1,293,957,478元(大写:壹拾贰亿玖仟叁佰玖拾伍万柒仟肆佰柒拾捌元整)。

  (三)付款与股份过户

  1、双方同意于协议签署后按照证券监管部门规定及时办理本次股份转让所涉及的信息披露事项。双方确认,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应报云南滇中新区管理委员会批准。

  2、经充分协商,双方同意本次股份转让价款按照如下方式支付:

  (1)鉴于本次交易系通过公开征集方式选定乙方为受让方,乙方在报名参加公开征集的同时,于2020年3月4日支付向甲方缴纳了人民币65,000万元(大写:陆亿伍仟万元整)的缔约保证金。双方在此特别确认,乙方向甲方支付的前述缔约保证金(不计利息),在本协议签署后自动转为乙方向甲方支付的转让价款的保证金,并在本协议生效的同时自动转为乙方向甲方支付之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2)双方约定,本协议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另行付清剩余转让价款即人民币643,957,478元(大写:陆亿肆仟叁佰玖拾伍万柒仟肆佰柒拾捌元整)。

  3、甲方应当在乙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后5个工作日内,配合乙方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的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符合要求的股份转让合规性确认申请文件,并应于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标的股份转让的确认文件后5个工作日,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甲方及乙方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要求提供股份过户必需的各项文件。本次股份转让自标的股份依照法律和适用的监管规则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办理完毕过户变更登记手续后视为办理完毕标的股份的交割手续,标的股份的过户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为标的股份的“交割日”。

  4、自标的股份交割日起,标的股份对应的权利及义务完全转移至乙方,由乙方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义务。

  (四)过渡期间损益的承担和享有

  在协议签署后至标的股份完成过户前,甲方应按照善良管理人的标准行使易见股份股东的权利,不会亦不得进行任何损害乙方、易见股份、易见股份其他股东、易见股份债权人的利益的行为。过渡期间易见股份的经营损益由乙方承担和享有。

  (五)违约责任

  1、乙方延迟支付本协议约定的任一笔价款的,每延迟一日,按照转让价款总额承担每日0.05%的违约金。

  2、若因甲方原因延迟配合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手续的,每延迟一日,甲方按照转让价款总额承担每日0.05%的违约金。但因乙方未依约履行义务,或因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未予合规性确认、停止或拖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以及不可抗力导致延迟的除外。

  3、任何一方怠于配合,而致使他方义务难以履行的,怠于配合的一方应对他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协议成立后,如非因乙方原因造成交易终止的,甲方应向乙方无息返还已支付的全部款项。

  5、除上述违约外,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作出的承诺与保证、其他义务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按照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向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6、守约方为维护自身权益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等由违约方承担。

  (六)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据此解释。

  2、凡因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协商不能解决或一方不愿通过协商解决时,任何一方均可起诉至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3、条所述之争议系指双方对协议效力、协议内容的解释、协议的履行、违约责任、以及因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等发生的一切争议。

  (七)本协议的成立及生效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后成立,自本次股份转让获得云南省滇中新区管理委员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

  第五节  资金来源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云南工投本次受让滇中集团持有的易见股份8.00%股权所支付的资金总额为129,395.75万元,全部来源于自有资金。

  二、资金来源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出具关于认购资金来源的声明,具体如下:

  “本公司受让云南省滇中产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8.00%股权所使用的资金,全部来自于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任何争议或潜在纠纷,不存在对外公开募集资金或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取得认购资金的情形。”

  三、资金支付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资金的支付方式详见本报告书“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之“三、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协议及声明”。

  第六节  后续计划

  一、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无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二、未来12个月内是否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无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及九天控股与工投君阳相关股份转让事项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有意愿通过改组上市公司董事会实现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具体改组计划待股份转让事项完成后公告。

  四、上市公司章程修改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无对上市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五、员工聘任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无对易见股份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作重大变化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无对易见股份分红政策的重大变更计划。

  七、其他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无其他对易见股份业务和组织机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不因本次权益变动而发生变化。为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运作,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的完整及独立。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影响

  1、同业竞争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工投君阳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所从事业务之间存在一定的竞争关系。为避免与易见股份及其子公司未来可能的同业竞争,工投君阳承诺如下:

  “在拥有对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见股份”)控制权期间,承诺自本承诺签署之日起36个月内(以下简称“承诺期”)通过以下措施解决及避免与易见股份的同业竞争:

  (1)在承诺期内,若公司与易见股份及其子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企业(以下简称“相关企业”)能产生较好的收益且易见股份有意收购时,承诺将持有的相关企业的股权参考市场评估价格转让给上市公司;否则,承诺采取以下措施消除与易见股份及其子公司之间存在的同业竞争:

  ①将该企业整体对外出售给第三方;

  ②将该企业中与易见股份及其子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剥离。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若易见股份及其子公司今后从事新的业务领域,则公司将不在中国境内外以投资、收购、兼并等方式从事与易见股份及其子公司新业务构成直接竞争的业务活动。

  (3)未来公司获得与易见股份及其子公司业务相同或类似的收购、开发和投资等机会,将优先提供给易见股份及其子公司进行选择。

  (4)公司在解决及避免同业竞争方面所作的各项承诺,同样适用于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公司有义务督促并确保上述其他企业执行本文件所述各事项安排并严格遵守承诺。”

  2、关联交易

  为减少和规范未来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如下:

  “(1)在公司作为易见股份5.00%以上股东期间,公司及公司控制、或实施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避免与易见股份及其子公司之间不必要的关联交易。

  (2)对于公司及公司控制、或实施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与易见股份及其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时,将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一般商业原则,依照市场经济规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履行合法程序,依法签订协议,保证交易价格的透明、公允、合理,在股东大会以及董事会对有关涉及公司及公司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易见股份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并将督促易见股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易见股份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的重大交易情况如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交易。

  (二)一致行动人

  单位:万元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交易的情形。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九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在本次股权转让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易见股份股票的情况如下:

  工投君阳在本次股权转让发生之日起前 6 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易见股份股票的情况。

  第十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财务资料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云南工投2016-2018年财务报告已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众环审字(2017)160124号、众环审字(2018)160125号及众环审字(2019)160114号标准无保留易见审计报告,云南工投经审计的最近三年财务信息如下: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二)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二、一致行动人

  工投君阳2017-2018年财务报告已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云南亚太分所审计,并出具了众环云审字(2018)0552号、众环云审字(2019)0666号标准无保留易见审计报告,工投君阳成立以来经审计的财务信息如下: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二)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二、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作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本次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云南工投及工投君阳营业执照复印件;

  2、云南工投及工投君阳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3、《股份转让协议》;

  4、云南工投、工投君阳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之间在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发生的相关交易的协议、合同;

  5、云南工投、工投君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2年未发生变化的声明;

  6、云南工投、工投君阳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7、云南工投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工投君阳成立以来的审计报告;

  8、法律意见书;

  9、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交所及上市公司住所,以备查阅。

  第十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云南省工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孙德刚

  2020年3月19日

  第十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云南工投君阳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涛

  2020年3月1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云南省工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孙德刚

  2020年3月19日

  一致行动人:云南工投君阳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涛

  2020年3月18日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信息披露义务人:云南省工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孙德刚

  2020年3月19日

  一致行动人:云南工投君阳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涛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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