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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振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477        证券简称:振静股份          公告编号:2020-01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振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静股份”、“公司”及“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上市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方及其有关人员进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自查工作,本次自查的相关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期间为:本次交易停牌之日(2019年9月9日)起前6个月至披露本次交易报告书期间(2019年3月9日-2020年3月5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本次重组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4)巨星农牧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证券机构及其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6)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6周岁的子女);

  (7)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三、本次交易自查范围内人员买卖股票的情况

  上述自查范围内,法人主体共计21个、自然人主体共计787个,根据相关自查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买卖股票声明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在自查期间内存在交易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如下:

  (一)交易对方、交易对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振静股份股票的情况如下:

  1、李强

  就上述买卖振静股份股票的情况,本次交易对方之一李强声明如下:

  “本人在核查期间买卖振静股份股票的行为系根据振静股份公开披露信息和二级市场股票价格走势作出的交易决策,系独立的个人投资行为,并未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亦未接受任何关于买卖振静股份股票的建议。”

  2、郭文静

  就上述卖出振静股份股票的情况,本次交易对方之一郭汉玉的父亲郭文静声明如下:

  “本人在核查期间买卖振静股份股票的行为系根据振静股份公开披露信息和二级市场股票价格走势作出的交易决策,系独立的个人投资行为,并未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亦未接受任何关于买卖振静股份股票的建议。”

  3、刘楠

  就上述买卖振静股份股票的情况,本次交易对方之一刘建华的儿子刘楠声明如下:

  “本人在核查期间买卖振静股份股票的行为系根据振静股份公开披露信息和二级市场股票价格走势作出的交易决策,系独立的个人投资行为,并未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亦未接受任何关于买卖振静股份股票的建议。”

  4、黄春燕

  就上述买卖振静股份股票的情况,黄春燕账户实际管理人刘亚男(系交易对方之一徐晓的配偶、与黄春燕系婆媳关系)声明如下:

  “本人配偶母亲黄春燕的股票账户一直由本人控制并进行股票买卖的操作,黄春燕对该账户的股票交易情况并不知悉;

  本人在核查期间通过上述股票账户买卖振静股份股票的行为系根据振静股份公开披露信息和二级市场股票价格走势作出的交易决策,系独立的个人投资行为,并未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亦未接受任何关于买卖振静股份股票的建议。”

  就上述刘亚男在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的情况,交易对方之一徐晓的母亲黄春燕声明如下:

  “本人的股票账户一直由本人儿媳刘亚男女士控制并进行股票买卖的操作,本人对该账户的股票交易情况并不知悉;本人亦不知悉振静股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也未利用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

  5、王晓晖

  就上述买卖振静股份股票的情况,本次交易对方之一罗应春的配偶王晓晖声明如下:

  “本人在核查期间买卖振静股份股票的行为系根据振静股份公开披露信息和二级市场股票价格走势作出的交易决策,系独立的个人投资行为,并未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亦未接受任何关于买卖振静股份股票的建议。”

  6、李颖

  就上述卖出振静股份股票的情况,交易对方之一上海八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刘鹏的配偶李颖声明如下:

  “本人在核查期间买卖振静股份股票的行为系根据振静股份公开披露信息和二级市场股票价格走势作出的交易决策,系独立的个人投资行为,并未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亦未接受任何关于买卖振静股份股票的建议。”

  7、赵堃

  就上述买卖振静股份股票的情况,本次交易对方之一深圳慧智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张霞的配偶赵堃声明如下:

  “本人在核查期间买卖振静股份股票的行为系根据振静股份公开披露信息和二级市场股票价格走势作出的交易决策,系独立的个人投资行为,并未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亦未接受任何关于买卖振静股份股票的建议。”

  (二)交易对方深圳慧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慧智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及其近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振静股份股票的情况如下:

  1、吴荣

  就上述买卖振静股份股票的情况,本次交易对方之一深圳慧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吴荣声明如下:

  “本人在核查期间买卖振静股份股票的行为系根据振静股份公开披露信息和二级市场股票价格走势作出的交易决策,系独立的个人投资行为,并未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亦未接受任何关于买卖振静股份股票的建议。”

  2、魏星

  就上述买卖振静股份股票的情况,本次交易对方之一深圳慧智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魏星声明如下:

  “本人在核查期间买卖振静股份股票的行为系根据振静股份公开披露信息和二级市场股票价格走势作出的交易决策,系独立的个人投资行为,并未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亦未接受任何关于买卖振静股份股票的建议。”

  3、杨燕

  就上述买卖振静股份股票的情况,本次交易对方之一深圳慧智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刘林的配偶杨燕声明如下:

  “本人在核查期间买卖振静股份股票的行为系根据振静股份公开披露信息和二级市场股票价格走势作出的交易决策,系独立的个人投资行为,并未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亦未接受任何关于买卖振静股份股票的建议。”

  4、贺旭松

  就上述买卖振静股份股票的情况,本次交易对方之一深圳慧智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贺旭松声明如下:

  “本人在核查期间买卖振静股份股票的行为系根据振静股份公开披露信息和二级市场股票价格走势作出的交易决策,系独立的个人投资行为,并未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亦未接受任何关于买卖振静股份股票的建议。”

  5、丁唯

  就上述买卖振静股份股票的情况,交易对方之一深圳慧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付瑶的配偶丁唯声明如下:

  “本人在核查期间买卖振静股份股票的行为系根据振静股份公开披露信息和二级市场股票价格走势作出的交易决策,系独立的个人投资行为,并未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亦未接受任何关于买卖振静股份股票的建议。”

  6、陈洪连

  就上述买卖振静股份股票的情况,交易对方之一深圳慧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陈洪连声明如下:

  “本人在核查期间买卖振静股份股票的行为系根据振静股份公开披露信息和二级市场股票价格走势作出的交易决策,系独立的个人投资行为,并未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亦未接受任何关于买卖振静股份股票的建议。”

  7、李泽西

  就上述买卖振静股份股票的情况,交易对方之一深圳慧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李泽西声明如下:

  “本人在核查期间买卖振静股份股票的行为系根据振静股份公开披露信息和二级市场股票价格走势作出的交易决策,系独立的个人投资行为,并未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亦未接受任何关于买卖振静股份股票的建议。”

  8、唐林

  就上述买卖振静股份股票的情况,交易对方之一深圳慧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唐林声明如下:

  “本人在核查期间买卖振静股份股票的行为系根据振静股份公开披露信息和二级市场股票价格走势作出的交易决策,系独立的个人投资行为,并未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亦未接受任何关于买卖振静股份股票的建议。”

  9、尹强

  就上述买卖振静股份股票的情况,交易对方之一深圳慧智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尹强声明如下:

  “本人在核查期间买卖振静股份股票的行为系根据振静股份公开披露信息和二级市场股票价格走势作出的交易决策,系独立的个人投资行为,并未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亦未接受任何关于买卖振静股份股票的建议。”

  10、郑国友

  就上述买卖振静股份股票的情况,交易对方之一深圳慧智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郑国友声明如下:

  “本人在核查期间买卖振静股份股票的行为系根据振静股份公开披露信息和二级市场股票价格走势作出的交易决策,系独立的个人投资行为,并未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亦未接受任何关于买卖振静股份股票的建议。”

  11、贾滨

  就上述买卖振静股份股票的情况,交易对方之一深圳慧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贾滨声明如下:

  “本人在核查期间买卖振静股份股票的行为系根据振静股份公开披露信息和二级市场股票价格走势作出的交易决策,系独立的个人投资行为,并未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亦未接受任何关于买卖振静股份股票的建议。”

  12、马冬艳

  就上述买卖振静股份股票的情况,交易对方之一深圳慧智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曾维敏的配偶马冬艳声明如下:

  “本人在核查期间买卖振静股份股票的行为系根据振静股份公开披露信息和二级市场股票价格走势作出的交易决策,系独立的个人投资行为,并未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亦未接受任何关于买卖振静股份股票的建议。”

  13、高艺

  就上述卖出振静股份股票的情况,交易对方之一深圳慧智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高春晓的母亲高艺声明如下:

  “本人在核查期间买卖振静股份股票的行为系根据振静股份公开披露信息和二级市场股票价格走势作出的交易决策,系独立的个人投资行为,并未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亦未接受任何关于买卖振静股份股票的建议。”

  14、杜灵

  就上述买卖振静股份股票的情况,交易对方之一深圳慧智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林超的配偶杜灵声明如下:

  “本人在核查期间买卖振静股份股票的行为系根据振静股份公开披露信息和二级市场股票价格走势作出的交易决策,系独立的个人投资行为,并未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亦未接受任何关于买卖振静股份股票的建议。”

  15、柳昊

  就上述买卖振静股份股票的情况,交易对方之一深圳慧智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卢韵蓓的配偶柳昊声明如下:

  “本人在核查期间买卖振静股份股票的行为系根据振静股份公开披露信息和二级市场股票价格走势作出的交易决策,系独立的个人投资行为,并未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亦未接受任何关于买卖振静股份股票的建议。”

  16、张荣华

  就上述买卖振静股份股票的情况,交易对方之一深圳慧智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张静的父亲张荣华声明如下:

  “本人在核查期间买卖振静股份股票的行为系根据振静股份公开披露信息和二级市场股票价格走势作出的交易决策,系独立的个人投资行为,并未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亦未接受任何关于买卖振静股份股票的建议。”

  17、李雯洁

  就上述买入振静股份股票的情况,交易对方之一深圳慧智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张晓敏的配偶李雯洁声明如下:

  “本人在核查期间买卖振静股份股票的行为系根据振静股份公开披露信息和二级市场股票价格走势作出的交易决策,系独立的个人投资行为,并未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亦未接受任何关于买卖振静股份股票的建议。”

  18、王宇新

  就上述买卖振静股份股票的情况,交易对方之一深圳慧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王依的母亲王宇新声明如下:

  “本人在核查期间买卖振静股份股票的行为系根据振静股份公开披露信息和二级市场股票价格走势作出的交易决策,系独立的个人投资行为,并未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亦未接受任何关于买卖振静股份股票的建议。”

  19、王皓

  就上述买卖振静股份股票的情况,交易对方之一深圳慧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王静的儿子王皓声明如下:

  “本人在核查期间买卖振静股份股票的行为系根据振静股份公开披露信息和二级市场股票价格走势作出的交易决策,系独立的个人投资行为,并未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亦未接受任何关于买卖振静股份股票的建议。”

  20、王雪梅

  就上述买卖振静股份股票的情况,交易对方之一深圳慧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曾明的配偶王雪梅声明如下:

  “本人在核查期间买卖振静股份股票的行为系根据振静股份公开披露信息和二级市场股票价格走势作出的交易决策,系独立的个人投资行为,并未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亦未接受任何关于买卖振静股份股票的建议。”

  21、王艳

  就上述买卖振静股份股票的情况,交易对方之一深圳慧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吴卫红的配偶王艳声明如下:

  “本人在核查期间买卖振静股份股票的行为系根据振静股份公开披露信息和二级市场股票价格走势作出的交易决策,系独立的个人投资行为,并未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亦未接受任何关于买卖振静股份股票的建议。”

  四、结论

  经公司自查,自查期间内上述相关人员对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入、卖出行为不属于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消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影响。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本次交易相关人员及机构出具的自查报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查询结果及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人员出具的声明等文件。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自查期间内上述相关人员对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入、卖出行为不属于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消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影响。

  六、律师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在核查期间买卖振静股份股票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已出具声明并接受了本所律师访谈。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如相关声明、陈述及自查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则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述相关人员在核查期间买卖振静股份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内幕交易,其买卖振静股份股票的行为不构成本次重组的法律障碍。

  特此公告。

  四川振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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