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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下转C2版)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释义

  声 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意向书“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风险因素及其他重大事项:

  一、本次发行方案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不超过3,333.34万股,不进行老股转让。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25%。

  二、股份锁定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袁剑敏承诺

  1、自公司A股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华盛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华盛昌回购该部分;

  2、若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华盛昌股票在锁定期满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华盛昌上市后6个月内,如华盛昌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华盛昌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华盛昌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3、本人在华盛昌担任董事、高管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超过持有华盛昌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华盛昌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华盛昌股票数量占本人持有华盛昌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二)公司主要股东、副董事长、副总经理车海霞承诺

  1、自公司A股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华盛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华盛昌回购该部分;

  2、若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华盛昌股票在锁定期满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华盛昌上市后6个月内,如华盛昌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华盛昌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华盛昌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3、本人在华盛昌担任董事、高管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超过持有华盛昌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华盛昌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华盛昌股票数量占本人持有华盛昌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三)公司主要股东华聚企业、华航机械、智奕投资承诺

  1、自公司A股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华盛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华盛昌回购该部分;

  2、若本企业所持华盛昌股票在锁定期满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华盛昌上市后6个月内,如华盛昌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华盛昌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华盛昌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四)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在任职华盛昌董事/监事/高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华盛昌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华盛昌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华盛昌股票数量占本人持有华盛昌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三、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2019年3月14日,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如公司在其A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以下简称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本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本承诺内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二)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公司及相关方将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方案按如下优先顺序实施措施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回购股票;(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3)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以上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回购股票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公司将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须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方式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下一年度如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如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但若本年度内再次出现需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公司将在当年回购资金额度内继续进行回购。

  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且公司已经实施完毕相关的股价稳定措施,但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最近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公司董事会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实施股价稳定措施时;本人将采取以下稳定股价的措施:

  在上述条件满足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本人应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本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最近一年度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的现金分红及薪酬总和的20%且不超过50%,同时当年度累计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2%。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但如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本人可不再增持公司股份;若本年度内再次出现需本人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则本人将在上述年度增持比例范围内继续增持。

  本人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3、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经实施完毕相关的股价稳定措施,但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最近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实施股价稳定措施时,本人(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采取以下股价稳定措施:

  在上述条件满足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本人应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本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本人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最近一年度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的现金分红及薪酬总和的20%且不超过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但如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本人可不再增持公司股份;若本年度内再次出现需本人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则本人将在上述年度增持资金额度内继续增持。

  本人买入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四、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方面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若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有权部门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天内依法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A股新股程序。回购价格为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股票回购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若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有权部门认定后30天内依法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程序;投资者损失根据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予以确定。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袁剑敏承诺

  若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有权部门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天内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同时本人将利用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促成发行人在有权部门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天内依法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A股新股程序;回购价格为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股票回购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若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有权部门认定后30天内依法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程序;投资者损失根据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予以确定。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若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相关赔偿责任确立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程序;投资者损失根据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予以确定。

  (四)中介机构承诺

  保荐机构承诺: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会计师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按照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无过错的除外。

  发行人律师承诺:若相关监管部门认定本所在为华盛昌股份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项目中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净资产将大幅增加,由于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存在一定周期,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过程和时间,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存在短期内下降的风险。为维护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制定了以下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及监督进行了规定。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进行集中管理,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定期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合法的利用。

  2、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早日实现预期收益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紧围绕主营业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若募集资金到位前,为把握市场机会以及满足生产经营需要,公司可通过多种渠道积极筹措资金,先行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争取尽早实现项目预期收益,增强股东回报。

  3、加强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

  公司将实行科学严格的成本费用管理,提高运营效率,增强采购、生产、质控等环节的管理水平,强化成本费用的预算管理,在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风险和管理风险的前提下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利润空间。

  4、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项规定,制订了《公司章程(草案)》,就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制定了《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上市后公司将积极执行上述制度的相关规定,充分维护全体股东依法享有的现金分红等资产收益权利,强化投资者回报。

  (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1)本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2)本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3)本人将严格履行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本人承诺对自身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本人承诺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要求;支持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本人承诺若公司未来实施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袁剑敏承诺

  1、本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持有发行人的股份,遵守股份锁定期限;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2、减持方式。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减持价格。在本人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4、减持期限与减持数量。在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本人每年减持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股份总数含以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股份后的股本数量计算)的25%;实际执行的减持期限及减持数量以上述承诺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中较为严格的规定为准;

  5、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后,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履行预先披露、备案、报告等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车海霞承诺

  1、本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持有发行人的股份,遵守股份锁定期限;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2、减持方式。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减持价格。在本人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4、减持期限与减持数量。在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本人每年减持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股份总数含以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股份后的股本数量计算)的25%;实际执行的减持期限及减持数量以上述承诺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中较为严格的规定为准;

  5、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后,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履行预先披露、备案、报告等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华聚企业、华航机械及智奕投资承诺

  1、本企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持有发行人的股份,遵守股份锁定期限;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2、减持方式。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减持价格。在本企业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4、减持期限与减持数量。在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如本企业拟转让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则将根据本企业经营、资本市场及本企业资金需求等情况综合分析并决定减持数量;实际执行的减持期限及减持数量以上述承诺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中较为严格的为准。

  (下转C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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