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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259达              证券简称:*ST升达              公告编号:2020-02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升达林业”)于2018年10月8日、2018年10月9日分别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2)、《关于四川证监局对公司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3),披露了原告杭州展夏科技有限公司(此债权系王俊浩转让)诉升达林业、江昌政、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达集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2018年6月5日,升达集团违规以公司名义与原告王俊浩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时间为2018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借款本金为25,000万元,实际借款本金16,985,600.00元,于同日江昌政、升达集团与王俊浩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债务人担保)》,为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8年8月29日,王俊浩与杭州展夏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受让了其债权与担保权益,因尚未偿还上述款项,遂被起诉。

  公司收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08民初6649号】《民事起诉状书》等资料,诉讼请求如下:

  1、依法判令升达林业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6,985,600.00元;

  2、依法判令升达林业支付利息4,244,073.21元(按借款金额以24%/年计,暂计算自2018年6月27日起至2019年7月11日的利息,后续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3、依法判令升达林业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167,900元(上述共计金额21,397,573.21元)。

  4、依法判令升达林业承担本案诉讼费等全部费用。

  5、依法判令江昌政、升达集团对升达林业的上述全部应支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进展:近期已开庭尚未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杭州展夏科技有限公司诉升达林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可能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目前影响金额无法准确判断,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实际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是否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未发现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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