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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上接C3版)

  (上接C3版)

  2、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二)报告期非经常性损益情况

  大华会计师对公司报告期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大华核字[2020]001011号”《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依据经注册会计师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公司报告期内非经常性损益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注:2017年度“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51,899,530.00元系公司对员工实施股权激励,实际控制人向公司员工持股平台转让股份所形成的股份支付费用。

  报告期各期,非经常性损益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如下:

  单位:元

  (三)报告期主要财务指标

  (四)管理层分析与讨论

  1、公司财务状况分析

  本公司管理层认为,最近三年及一期公司财务状况和资产质量优良,应收账款整体回收风险较小,也不存在潜在的固定资产损失。公司资产整体营运效率较高,偿债能力强,债务风险低。

  2、公司盈利能力分析

  本公司管理层认为,“中国制造2025”国家战略、市场需求驱动等因素为仪器仪表行业提供了广阔的市场。公司拥有良好的品牌形象,丰富的产品线,突出的技术优势和设计研发实力,整体财务状况良好,盈利能力突出。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随着公司发展战略的推进及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公司的产能、产品研发设计能力、营销网络布局及综合管理能力等各方面都将得到进一步提升,盈利能力也将持续增长。

  3、公司现金流量分析

  报告期各期,本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分别为45,068.83万元、54,311.28万元和51,419.74万元,占同期现金总流入的比例分别为98.82%、99.59%和99.38%。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状况良好。

  (五)股利分配情况

  1、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

  (1)股利分配的一般政策

  报告期内,公司股利分配的一般政策如下:

  1)2017年9月股改至今《公司章程》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在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2)2017年1月至2017年9月股改《公司章程》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决定,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由股东依法分配。

  2、最近三年股利实际分配情况

  2017年4月21日,华盛昌有限召开股东会,决定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司注册资本由5,000,000元增加至100,000,000元。

  2017年5月10日,华盛昌有限召开股东会,决定分配现金股利65,000,000元(含税)。

  2018年8月22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审议通过《2018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决定派发现金股利5500万元(含税)。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上述股利分配方案已全部实施完毕。

  3、本次发行前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股票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的议案》,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成功,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前公司的老股东和发行完成后公司新增加的社会公众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六)控股子公司基本情况

  1、发行人一级控股子公司情况

  (1)深圳市华之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华之慧实业是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其主营业务为公司原材料的采购及公司产品的销售。公司持有华之慧实业99%的股权,自然人刘爱春持有华之慧实业1%的股权。华之慧实业自设立以来股权结构及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该公司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注:上述数据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2)北京新向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新向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主营业务为公司产品的销售。北京新向自设立以来股权结构及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该公司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注:上述数据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3)上海凯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凯域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主营业务为公司产品的销售。上海凯域自设立以来股权结构及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该公司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注:上述数据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4)巴中市卓创科技有限公司

  巴中卓创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该公司主营业务为公司产品的销售。巴中卓创自设立以来股权结构及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该公司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注:上述数据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5)华盛昌科技实业(香港)有限公司(Hong Kong CEM Intelligence Technology Limited)

  香港华盛昌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该公司主营业务为公司产品的销售。香港华盛昌自设立以来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

  香港华盛昌设立时的出资额为200万港币。2018年8月20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2018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向香港华盛昌增资的议案,将该公司的出资额由200万港币增加到500万港币。本次增资于2018年11月30日取得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核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证第N4403201800673号),于2019年4月23日取得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发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深发改境外备[2019]140号)。

  该公司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注:上述数据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2、发行人二级控股子公司情况

  (1)俄罗斯华盛昌(新)(CEM TECT Инструмент)

  俄罗斯华盛昌(新)为华盛昌科技实业(香港)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主营业务为公司产品的销售。俄罗斯华盛昌(新)自设立以来股权结构及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该公司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注:上述数据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2)德国华盛昌(CEM Test Instruments GmbH)

  德国华盛昌为华盛昌科技实业(香港)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主营业务为公司产品的销售。德国华盛昌自设立以来股权结构及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该公司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注:上述数据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第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

  一、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2018年9月12日,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用途的决议;2019年8月21日,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2020年2月24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2020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减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依据投资项目的轻重缓急顺序,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若本公司已利用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对上述部分项目进行了先期投入,则募集资金到位后用于项目剩余投资及置换已支付款项。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低于投资金额,公司将通过自筹解决。

  二、市场前景分析

  (一)华盛昌仪器仪表巴中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本项目总投资19,659万元,建设期24个月。本项目将新建注塑车间、工模车间、丝印车间、装配车间、吸塑车间、SMT车间,引进相关配套生产设施。本项目建成达产后,公司将新增400万台/年的仪器仪表产能,能有效解决目前公司的产能瓶颈,是公司深入我国内陆市场,进一步细分产品销售市场,更好地参与到国内市场竞争中,完成公司战略布局的重要一步。

  本项目达产后,公司将实现5,740万元的年净利润,内部收益率为22.47%(税后),回收期为6.44(税后)。

  (二)总部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本项目拟投资15,944万元,通过购置研发、运营办公室,改善办公环境,提高企业办公效率;并购置先进研发设备,引进专业研发人才,对多项具有前瞻性的技术课题进行研发攻关,开发能够满足物联网、智能可穿戴、工业应用的多品种、多系列高精度、高可靠性智能化测量测试仪器仪表,为公司提供持续的研发创新力,不断提高公司的综合实力。

  (三)国内运营及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公司拟投资5,568万元在深圳设立国内运营中心,同时对北京、上海的营销中心进行升级,并在成都、武汉设立新的营销中心。每个分部销售中心配备相应的销售人员、售后服务人员、行政人员等,同时根据国内产品销售特点,配备小型展厅,支持销售中心有效运营。

  (四)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公司拟将本次募集资金中的4,255.64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满足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进一步确保公司的资金周转、加快公司的技术升级、增强公司市场竞争力。

  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

  一、风险因素

  (一)市场风险

  1、市场竞争的风险

  仪器仪表行业虽对技术、创新、资质等要求较高,公司与同行业企业相比目前亦具有技术、研发、品牌、客户、快速响应市场等方面的优势,但行业同类型的企业数量较多,如国内的优利德、华仪仪表等,国外的Fluke、Testo等,整个行业集中度不高,竞争比较充分;若公司不能持续提升产品质量、技术水平及管理效率,保持客户粘性,则在未来市场竞争中将处于不利地位,市场份额将逐渐下降,进而导致公司经营业绩的下滑。

  2、市场政策变化的风险

  公司90%以上的产品销往国外,欧美各进口国政府对各类仪器的市场准入都有严格的规定和管制,产品需符合相关的认证,如美国的FCC和FDA、欧盟的CE和RoHS、德国的GS和TUV等认证,若进口国对相关认证政策进行修订或增加新的认证标准,且公司在相应期限内未能取得新的认证,则将对公司的产品出口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3、市场培育的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在电力设备检修、安防监测、生产监控、消防等领域应用较广,如红外热像仪;但因我国红外热像仪产业起步较晚,相较国外发达国家,国内红外热像仪市场尚有巨大的培育空间;而市场的培育需公司投入较多的费用进行产品研发,同时还需进行大力的推广宣传,以提升下游领域用户认知度;但高投入能否对消费市场进行有效的培育和引导,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二)经营风险

  1、中美贸易摩擦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收入中来自美国地区的比重约为一半左右。近期中美贸易摩擦逐渐升级,美国于2018年7月6日开始对第一批清单价值340亿美元的中国商品加征25%的进口关税,并于8月23日起对第二批清单价值160亿美元的中国商品加征25%的进口关税。同时,美国于2018年9月24日起对2,000亿美元的中国产品加征10%的进口关税,并自2019年5月10日起将关税税率上调到25%。2019年8月13日,美国政府宣布对从中国进口的约3000亿美元商品加征10%关税,分两批自2019年9月1日、12月15日起实施。2019年8月23日,美国政府宣布拟将前述合计价值约5,500亿美元商品关税税率提高5%,其中已加征25%关税的约2,500亿美元商品自2019年10月1日起税率提高至30%,原拟加征10%关税的约3,000亿美元商品税率提高至15%。2019年9月12日,美国政府宣布对前述约2,500亿美元商品关税提高的日期从2019年10月1日推迟至2019年10月15日。2019年10月11日,中美第十三轮经贸高级别磋商取得阶段性进展,美方同意不实施原定于2019年10月15日生效的上调中国输美商品关税的计划。2020年1月15日,中美两国签署第一阶段的经贸协议;同时,美国宣布自2020年2月14日起,将已于2019年9月1日起加征15%关税的1200亿美元商品,加征关税税率由15%调整为7.5%。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美国已经采取的加征关税措施未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但若未来中美贸易摩擦进一步加剧,美国政府扩大加征关税的范围或提升加征关税的税率,公司美国客户可能会削减订单或要求公司产品降价,导致公司美国地区出口销售收入和盈利水平下降,对公司经营业绩可能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人力成本上涨的风险

  目前,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加速,适龄劳动力逐渐减少,同时因近几年中西部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力回流内地趋势明显,东南沿海等地制造型企业招工难的现象比较突出;而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逐渐扩大,人员数量的继续增加,公司的人力成本压力将进一步增加。

  3、产品质量安全的风险

  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产品质量控制制度,并严格按照ISO9001等标准要求建立了质量管理体系,目前众多产品通过了CE、FDA、GS、RoHS等国际质量认证标准。

  但因公司产品种类较多、生产环节较为复杂、部分原材料为委外加工,不排除产品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若发生此类问题,公司将可能面临赔偿、产品退换货等经济损失,将对公司的品牌形象、声誉产生不利影响。

  4、内部控制的风险

  公司已建立健全了内控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对公司员工及管理人员在日常采购、销售、内部管理等活动中的行为予以约束和规范;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然可能发生违反公司相关制度的情形,对公司合规及有效运作等造成不利影响。

  5、原材料价格上涨的风险

  公司采购的原材料种类较多,其中传感器、IC、LCD和电子元器件等电子类采购占比超过60%,未来若此类原材料的价格上涨,而公司不能采取措施将上涨的压力转移或通过新产品、新技术创新来抵消原材料价格上涨的压力,公司的经营业绩将受到不利影响。

  6、管理风险

  随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公司规模将进一步扩大。公司虽然已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了比较规范的管理体系,培养了一批经验丰富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并通过加强内部资源整合,提高了管理效率,但随着资产和经营规模的扩大,管理体系和组织结构将趋于复杂化,如管理人员素质、管理体系的建设不能相应提高,将面临管理模式、管理人才和组织结构不能适应公司经营规模的风险。

  7、核心技术人员流失的风险

  因仪器仪表对技术要求较高,研发很大程度上依赖专业人才,特别是核心技术人员,而随着行业竞争的日趋激烈,行业内竞争对手对核心技术人才的争夺也将加剧。如核心技术人员出现流失,则不仅会影响公司技术的持续创新能力,还有可能导致技术泄密,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8、生产经营场所变动的风险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分别租赁了深圳市百旺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蛇口渔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百旺信工业区第19#、第21#厂房和A区(一区)4号厂房,租赁面积分别为16,223.58平方米和7832.84平方米。前述租赁厂房系公司的主要生产基地。因受土地性质及国家政策限制,上述物业未能取得房屋产权证,存在被收回或拆迁的风险;若发生此情形,将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深圳市百旺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1月10日向公司出具了《承诺函》:承诺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未就华盛昌租赁的厂房及宿舍向主管部门申报深圳市更新单元计划,亦不会在2022年12月31日前就华盛昌租赁的厂房及宿舍向主管部门申报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

  深圳市蛇口渔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6日出具了《承诺函》:承诺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未就华盛昌租赁的厂房向主管部门申报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亦不会在本承诺出具之日起五年内就华盛昌租赁的厂房向主管部门申报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本公司”同意华盛昌承租的全部房屋的租赁合同到期后,在同等条件下,华盛昌对前述全部房屋享有优先承租权,如续租,则租赁期自续约之日起不少于5年。

  深圳市南山区城市更新局于2018年1月17日出具了《关于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开具不拆迁证明申请的回复》:据来文资料显示,华盛昌所租赁深圳市南山区百旺信工业区第19#、第21#厂房以及A区(一区)4号厂房物业未列入城市更新计划。

  公司实际控制人袁剑敏向公司出具了《关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租赁房产相关事宜的承诺》:承诺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因租赁的房屋出现房屋权属纠纷、拆除、拆迁事宜或其他原因导致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无法继续使用该等租赁物业而需要变更办公或生产场所或遭受生产经营停滞,或因未办理相关租赁备案登记被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等,由此给公司或其下属企业造成的任何损失、索赔、成本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拆除、处罚的直接损失,或因拆迁可能产生的搬迁费用、固定配套设施损失、停工损失、被有权部门罚款或者被有关当事人追索而支付的赔偿等)将由其本人承担,保证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不因此遭受经济损失。

  9、境内部分产品未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的风险

  公司生产和销售的产品包括电工电力类、环境检测类、医疗、建筑与汽车检测类产品,报告期内公司90%以上的产品销往国外,发行人出口所涉及的产品无需办理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需要根据各进口国政府对各类仪器的市场准入要求办理相关认证,如美国的ETL和FDA、欧盟的CE和RoHS、德国的GS和TUV等认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已于2019年10月废止)的规定,境内销售且列入目录的产品须办理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报告期内,发行人曾在境内销售少量未取得型式批准证书的产品。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袁剑敏承诺,若因发行人相关产品未取得型式批准证书或样机试验合格证书,而导致发行人遭受处罚或产生损失的,袁剑敏自愿承担相关责任,保证发行人不因此而遭受损失。

  2019年10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进行了调整,制定并发布了《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发行人生产销售的产品均符合《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相关规定。

  11、产品价格下降的风险

  产品价格是影响公司盈利能力的关键因素之一。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公司产品价格面临下行压力,不排除公司采取降价策略应对竞争的可能。产品价格下降时,如果公司不能通过持续创新并提升产品技术水平、优化供应链、扩大销售规模等方式降低产品成本,抵消价格下降的风险,公司未来的利润水平将会降低。

  (三)财务风险

  1、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的账面净额分别为8,038.50万元、7,813.28万元和6,807.91万元,应收账款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4.28%、22.39%和15.46%。虽然公司的客户主要为国外知名厂商,拥有良好的信誉度,应收账款账龄较短,发生大比例坏账的可能性较小,但仍不排除部分客户出现支付困难、拖延付款的情况,公司将面临无法及时收回货款的风险。

  2、存货跌价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的账面价值分别为13,574.44万元、13,164.85万元和11,994.31万元,占期末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41.00%、37.72%和27.24%,存货跌价准备分别为942.73万元、1,027.06万元和976.49万元;公司虽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存货的管控,但因部分存货保存时间较长,随着市场价格的波动及新一代产品的上市,公司将面临存货跌价的风险。

  3、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变动的风险

  2018年11月9日,公司取得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GR201844204390,有效期三年,所得税税率为15%。

  若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或发行人不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条件,导致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率提高,盈利水平将受到不利影响。

  4、汇率变动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境外销售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1.84%、92.35%和93.62%,且主要以美元计价;报告期各期,汇兑损益分别为699.88万元、-747.73万元和-240.96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22.26%、-7.68%和-2.29%。

  若未来人民币出现大幅升值,一方面会导致公司汇兑损失增加,另一方面假设在外币销售价格不变的情况下,以人民币折算的销售收入减少,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5、出口退税政策变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约90%的收入来自于仪器仪表的出口业务。我国对出口商品实行国际通行的退税制度,公司产品目前享受增值税“免、抵、退”的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增值税免抵退税额并不直接影响企业损益,但其中不予抵扣部分会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而增加企业的营业成本。

  因此,如国家的出口退税政策发生不利变动,将会影响公司出口业务的成本,从而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影响。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能达到预期收益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计划投资于华盛昌仪器仪表巴中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总部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国内运营及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投项目的预期收益测算基于目前的经济形势、市场环境和公司现有的经营状况作出,如募集资金不能及时到位,或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将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投资回报和预期收益带来不利影响。

  2、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本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成功后,公司的净资产将大幅增长;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从投入实施到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周期,公司的净利润规模可能无法与净资产规模保持同步增长。在公开发行A股股票后的一定时期内公司将面临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3、固定资产折旧大幅增长带来的风险

  由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导致公司新增固定资产32,552万元,公司每年将新增固定资产折旧1,454万元,在募集资金项目达产之前,可能导致公司的利润出现下滑。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实现预期效益,新增固定资产折旧将会对公司未来经营成果产生负面的影响。

  (五)其他风险

  1、发生突发事件的风险

  公司专业从事测量测试仪器仪表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在仪器仪表的生产过程中,存在诸如火灾、危险事故等威胁到人身安全的突发事件,如公司对某些突发事件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股票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本次发行的A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影响股市价格波动的原因较多,股票价格不仅取决于公司的经营状况,同时也受利率、汇率、通货膨胀、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市场买卖力量对比、重大自然灾害发生以及投资者心理预期的影响而发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公司股票时存在因股价波动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二、重大合同

  截止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本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情况如下。

  (一)采购合同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与供应商签署了框架协议、正在执行且预计交易金额总额在500万以上,或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框架协议情况如下:

  (二)销售合同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与客户签署了框架协议、正在执行且预计交易金额总额在500万以上,或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框架协议情况如下:

  三、对外担保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事项。

  四、重大诉讼与仲裁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与墨迹风云科技存在两起尚未完结的诉讼。

  (一)墨迹风云科技合同纠纷

  2016年1月13日,华盛昌有限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就与墨迹风云科技合同纠纷一事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民事起诉状》:华盛昌有限与墨迹风云科技于2013年12月27日签署《墨迹气象站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墨迹风云科技委托华盛昌有限开发墨迹气象站环境监测设备并由华盛昌有限生产;并于2014年3月21日双方签署了《墨迹气象站项目合作协议书补充协议》。

  因墨迹风云科技未按上述合同履约,华盛昌有限请求墨迹风云科技支付经济损失4,868,393元,支付从2015年12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16年1月13日利息为10,589元),共计4,878,982元;并支付相应的诉讼费。

  2016年1月18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上述案件,案号:(2016)京0105民初11705号。

  2016年12月13日、2016年12月27日、2017年1月6日及2018年5月23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对本合同纠纷案进行审理。

  2018年6月3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16)京0105民初11705号),驳回了发行人的诉讼请求。

  2019年7月3日,发行人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上诉状,请求撤销《民事判决书》((2016)京0105民初11705号),改判支持发行人的一审诉讼请求,并请求判令被上诉人墨迹风云科技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2019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19)京03民终15489号),裁定撤销(2016)京0105民初11705号民事判决,并将此案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墨迹风云科技专利纠纷

  2017年2月8日,华盛昌有限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墨迹风云科技专利纠纷一案提起民事起诉。

  根据《民事起诉状》:墨迹风云科技生产、销售的“空气果1S”侵犯了华盛昌有限的专利(专利号:ZL201480000487.1),该专利由华盛昌有限根据与墨迹风云科技签署的合作协议书开发,用于代加工生产PM2.5检测装置“空气果”。后墨迹风云科技终止合作,不再委托华盛昌有限生产该产品,转而自行利用华盛昌有限的专利生产、销售。墨迹风云科技未经许可抄袭专利制造、销售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华盛昌有限的合法权益,据此请求判令墨迹风云科技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赔偿经济损失1,50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2017年6月8日,墨迹风云科技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请求将案件移送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2017年6月9日,墨迹风云科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提交关于上述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

  2017年9月1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7)粤03民初29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墨迹风云科技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处理。

  2017年12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出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34329号),宣布上述发明专利维持专利权有效。

  2018年1月25日,墨迹风云科技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交《行政起诉状》,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华盛昌为第三人,请求撤销上述第34329号审查决定,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2018年7月2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前述行政诉讼案件【案号:(2018)京73行初1139号】。

  2018年12月1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该专利行政诉讼作出行政判决,宣判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34329号审查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需对墨迹风云科技就ZL201480000487.1号发明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审查。

  2018年12月29日,发行人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起诉状》,被上诉人为墨迹风云科技,原审被告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8年12月14日作出的判决,并改判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3432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有效。

  2019年8月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专利诉讼案件进行开庭审理,尚未进行判决。

  ZL201480000487.1专利仅用于生产与墨迹风云科技合作的产品,未进行批量生产;上述专利纠纷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实质影响。

  除以上所述诉讼纠纷情况外,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也无任何可预见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五、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无尚未了结的任何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也无任何可预见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六、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涉及刑事诉讼的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无受到刑事起诉的情况,也无任何可预见的受到任何重大刑事起诉的情况。

  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

  一、本次发行各当事人

  二、发行预计时间表

  第七节 备查文件

  本次股票发行期间,投资者可在公司或保荐人(主承销商)办公地址查阅招股意向书全文及备查文件,查阅时间为每个工作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4:00-17:00。

  投资者也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http://www.cninfo.com.cn)查阅招股意向书全文以及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全文、法律意见书以及律师工作报告等备查文件。

  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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