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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872                 证券简称:*ST天圣                公告编号:2020-01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圣制药”或“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19)渝01刑初68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1、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2、被告单位: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被告人刘群,男,系被告单位天圣制药控股股东、原董事长

  (二)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公司及相关人员起诉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7),被告单位天圣制药、被告人刘群涉嫌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被告单位天圣制药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告人刘群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虚假诉讼罪;被告人李洪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

  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变更起诉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81),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认定被告单位天圣制药、被告人刘群、李洪实施的生产、销售假药行为性质的法律适用发生变化,不再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5日开庭审理本案。

  二、本案判决情况

  2020年3月20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刑事判决书》【(2019)渝01刑初68号】,对被告单位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人刘群的判决如下:

  1、被告单位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犯对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决定执行罚金人民币三百八十万元。

  2、被告人刘群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犯对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八百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没收财产人民币八百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4日起至2037年3月23日止。)

  3、责令被告人刘群退赔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侵占的人民币9,182.4926万元;被告人李洪对其中人民币435万元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被告人王海燕对其中人民币6,145.3976万元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4、责令被告人刘群退赔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挪用的人民币3,325万元(其中360万元已归还);被告人李洪对其中人民币260万元承担共同赔偿责任(其中160万元已归还)。

  上列所判罚金、没收财产、退赔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不存在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也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判决尚未生效,对于本次判决,公司及控股股东刘群将在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最终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后续进展情况确认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案件的后续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说明

  根据上述判决情况,公司判断上述情形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和《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七)项至第(九)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19)渝01刑初68号】。

  特此公告。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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