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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71            证券简称:天目药业            公告编号:临2020-01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14,871,171.92元,其中:本金13,957,743.15元,利息、罚息、复利913,428. 77元(暂计至2019年9月18日)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根据一审判决结果,原告光大银行苏州分行与公司所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无效,对于该合同的无效双方均负有过错,公司应就被告长城影视不能清偿部分的50%向原告光大银行苏州分行承担赔偿责任。因案件一审判决后尚未执行,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涉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苏州分行”)诉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影视”)、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集团”)、诸暨长城国际影视创意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诸暨长城”)、赵锐勇、赵非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79号)。

  原告光大银行苏州分行在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2日裁定冻结被告银行存款 14,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其他财产。2019年9月23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

  近日,公司收到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苏0591民初1697号,现将诉讼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法院: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告1: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2: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3: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4:诸暨长城国际影视创意园有限公司

  被告5:赵锐勇

  被告6:赵非凡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1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3,957,743.15元;利息人民币 38,036.60元(含罚息、复利),合计13,995,779.75元(相应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1月20日止,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2、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花费的律师费用人民币30万元;

  3、判令被告2、3、4、5、6对上述第一、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们承担。

  (四)事实与理由

  2017年12月21日原告和被告1签订一份《综合授信协议》,原告向被告1提供最高授信额度为人民币壹亿元整的授信,具体业务为一般贷款。授信期限从2017年12月28日至2018年12月28日止,并约定了相关的担保方式。

  之后,原告与被告2、被告3、被告4、被告5、被告6分别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该被告们对上述授信协议的履行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范围为保证范围为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

  基于上述授信和担保,2018年9月12日原告和被告1分别签订签订了两份《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被告1向原告共申请贷款2,500万元,期限自2018年9月12日至2019年1月12日止,贷款年利率6.09%,逾期罚息利率上浮50%,按月计息,计息日为20日。

  2018年9月12日原告向被告1发放了2,500万元的贷款。但是贷款期限届满后,被告1不能按约还本付息,构成严重违约。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

  二、诉讼判决情况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13,957,743.15元、利息、罚息、复利913,428. 77元,并按年利率9.135%支付上述借款自2019年9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罚息、复利;

  2、被告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支付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300,000元;

  3、被告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诸暨长城国际影视创意园有限公司、赵锐勇、赵非凡对被告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4、若被告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未能足额清偿本判决第一条所列债务,则被告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应就被告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50%向原告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57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12,575 元由被告长城影视、长城集团、天目药业、诸暨长城、赵锐勇、赵非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公告所述的诉讼为一审判决结果,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公司后续将督促长城影视积极履行涉诉债务的偿还义务、尽快足额清偿本次涉诉债务,解除公司可能需要承担的一切责任,并将保留对长城影视的法律追诉权利,依法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诉讼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e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报刊及网站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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