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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002613                 证券简称:北玻股份                 公告编号:20200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

  第三条 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证券部作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等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登记入档、备案及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所属各公司等给予配合。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四条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刊或网站上正式披露的事项。

  第五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五)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六)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七)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八)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九)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二十)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二十一)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二) 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三)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二十四) 回购公司股份,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二十五)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六)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七)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十八)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九)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三十)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认定的其它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含义与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能够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一) 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知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七)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知内幕信息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 由于与上述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九)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一),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条 公司发生下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同时,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一) 公司被收购;

  (二) 重大资产重组;

  (三) 证券发行;

  (四) 合并、分立;

  (五) 股份回购;

  (六)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 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 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九) 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 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二条 公司涉及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登记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本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九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所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五章 保密制度

  第十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的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或带离公司办公场所。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设立密码及经常更换密码等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证券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对外披露。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者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以及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六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河南省证监局及其他相关单位。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一:

  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附件二:

  保 密 承 诺 函

  致: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         (身份证号码:                           ),任                           (单位)            一职。本人郑重承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义务的有关规定,不以任何形式擅自对外泄露关于公司的非公开信息,在获得非公开信息后至该信息被公开披露前,本人不买卖公司证券,也不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

  本人同意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在具体事项需要时应公司的统一安排与公司另行签署保密协议。

  承诺人: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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