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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002613              证券简称:北玻股份              公告编号:202002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提及“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中提及“披露”系指在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并送达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中“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予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部和监事会办公室;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所属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表决权股份达5%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机构或人员。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宗旨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宗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重要信息和重大事项,忠实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确保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的发展动态,满足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行使股东权利的需要,并通过信息披露推动公司发展。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便于理解,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七条 进行信息披露前,公司按要求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接受形式审核。公司公告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公司在第一时间做出说明并补充公告。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当已披露的信息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自愿披露预测性信息时,应当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会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信息披露豁免申请,要求免予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

  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管理与职责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经理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所属子公司负责人为该子公司信息披露责任人。

  第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一律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主动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提供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监事、监事会对于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

  (一)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监事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四)监事会在检查公司财务,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情况时,对于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需要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通知董事会;

  (五)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监管机关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六)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七)在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对于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责任:

  (一)及时传达国家及监管部门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通知;

  (二)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三)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四)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条 证券部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二十一条 公司所属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及时、主动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提供所在公司生产经营等有关重大事项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持股5%以上的股东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主动通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并配合公司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标准

  第二十三条 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以及深交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按照国家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完成定期报告并公告。公司定期报告的内容、披露时间依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规则。其中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应按照以下规则报送与公告:

  (一)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报送并公告年度报告,其中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报送并公告中期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发行新股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二十七条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公司发生重大债务、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二)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依法强制解散;

  (六)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七)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八)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九)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十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十二)其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重大风险情况。

  公司出现本条第(十)项情形且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应当在知悉被相关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及时对外披露,并在其后的每月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说明相关情况进展,并就其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进行风险提示。

  第二十八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二)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四)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六)公司的董事(含独立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七)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八)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新公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一)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三)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含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五)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六)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七)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八)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九)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或情形。

  第二十九条 信息披露的格式,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组织相关部门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准则、通知及相关文件,共同研究编制定期报告重点注意的问题;

  (二)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根据公司董事会安排,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洽商预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据此制定定期报告编制的工作时间表,由证券部发至公司相关部门及所属子公司;

  (三)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编制完成定期报告草案;

  (四)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财务报告审计事项;

  (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财务报告,形成决议后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定期报告形成决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六)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议审核定期报告,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形成决议,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七)董事会秘书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将定期报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作披露。

  (八)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公告编制、审核、披露程序:

  (一)涉及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的拟披露文稿,由公司证券部编制,董事会秘书审稿,在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后,由董事长核签后对外披露;

  (二)涉及监事会会议决议的拟披露文稿,由公司监事会办公室编制,董事会秘书审稿,在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后,由监事会主席核签后对外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其他临时报告编制程序:

  (一)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由证券部编制,董事会秘书核稿,提交有关董事审阅(如需要),经董事长审定后披露;

  (二)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由监事会办公室编制,董事会秘书核稿,提交有关监事审阅(如需要),经监事会主席审定后披露;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提交披露文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参照《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执行。

  第三十四条 对监管部门所指定的披露事项,公司各部门、所属子公司应积极配合证券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第三十五条 为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公司各部门、所属子公司应当定期(至少每个季度末)与证券部沟通反馈重大经营事项。

  第六章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披露制度

  第三十六条 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其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公司依据相关规定程序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予以披露:

  (一)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进行或拟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

  (二)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三)相关股东持有、控制的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置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四)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关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者进展的,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或者同业竞争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说明对公司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解决措施等。

  公司无法与实际控制人取得联系,或者知悉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本条所述情形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三十七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公司,并予公告。

  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

  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1%,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公司,并予公告。

  依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所做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持股人的名称、住所;

  (二)持有的股票的名称、数额;

  (三)持股达到法定比例或者持股增减变化达到法定比例的日期、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

  (四)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有表决权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其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外披露,依法披露前,股东或其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公共传媒上出现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其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公司向股东或其实际控制人问询时,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其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重大事项筹划阶段的保密工作,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依法配合公司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定事实:

  (一)该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事项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项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紧急情况下,公司可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停牌。

  第四十一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其实际控制人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证券事务信息指定联络人,及时向公司提供和更新有关信息。

  第七章所属子公司的信息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所属子公司指定信息披露联络人一名,负责所在企业与公司证券部的联系,协助办理所在企业的信息披露。

  第四十三条 子公司负责人对本企业信息披露负直接责任,信息披露联络人具体经办信息披露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四条 子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标准、要求参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子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等重大事项,在报告子公司董事会的同时,应同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将由子公司负责人签字的重大事项报送资料送交公司证券部。

  第四十六条 子公司重大事项的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参照《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执行。

  第八章信息披露的形式与要求

  第四十七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四十八条 公司网站披露公司信息,不能早于指定的刊载报纸及指定的网站。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不得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特定对象的采访、调研、沟通。

  如公司必需接待采访、调研、沟通的,由董事会秘书统一安排,由证券部负责协调。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述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五十条 接待人员接待采访、调研时,不得回答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对于对方超出公开披露范围以外的问题,可以不予回答,但应予以解释说明。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前述文件,并于二个工作日内回复特定对象。

  第五十二条 投资者日常的电话咨询、来访,均由证券部负责接待、答复。答复的内容均以公司公告为准,不得超越公司业已公告的内容。

  第九章信息披露的记录和资料保管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作好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会议记录,特别应完整记录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需要披露的议案而发表的不同意见。

  公司召开涉及信息披露的会议,应有专人记录会议情况,会议记录需由参会人员签字的,须即时签字。

  第五十四条 涉及信息披露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会议的会议决议,按规定应签名的参会人员应当及时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五十五条 证券部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信息披露,应记录公告发布经办人姓名、经办时间及结果。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见面会,接受股东问询、调研,应有专门的活动记录,应当清楚记载活动的目的、主要交流谈话的内容等。

  第五十七条 证券部安排专人负责信息披露资料的档案保管。每次公告发布后,应当完整收集公告资料入档保存。

  需归档保存的信息披露文件范围为:公告文稿、公告呈批表;作为公告附件的会议决议、合同、协议;各种证书、批文;报告、报表、各种基础资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等载有公司公告的版页;接待投资者来访、调研活动的记录。

  第五十八条 入档留存的信息披露资料,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非经同意,不得外传、查阅、复印。如需查阅、复印的,需有股东身份证明或由董事会秘书同意,按公司相关规定办理查阅、复印手续。

  第五十九条 公司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报送信息披露文件,并作好记录。

  第十章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六十条 公司实行严格的信息披露保密制度,所有接触到未披露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负有保密责任的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予保密的信息为公司信息披露前的下列信息: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材料;定期报告;公司经营战略、规划、重大决策;公司重大合同、意向性协议、可行性研究报告、会议记录;公司财务决算报告、预算草案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其他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所有知情者在工作过程中应妥善保管涉密材料,不得随意放置,未经批准不得复制,确保资料不遗失。

  第六十四条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召开涉及保密信息的会议或进行其他活动,应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应慎重研究参会人员的范围,明确会议内容传达范围;会议或活动结束后,应安排专人即时回收会议文件。

  第六十五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十六条 公司按有关规定向政府或其它机构报送的各类材料涉及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时,应向拟报送部门索取书面通知,报送材料中如有未经审计的财务资料,应在封面显著位置标明未经审计字样,并在报送材料上注明保密事项。

  第十一章责任追究

  第六十七条 由于有关信息披露责任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影响或损失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八条 对于信息披露违规情节轻微者,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处分。对于信息披露违规情节严重者,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降薪、降职甚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并且可以向其提出相应的赔偿要求。

  第六十九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十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对其机构和人员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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