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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
暨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195               证券简称:公牛集团               公告编号:2020-016

  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

  暨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公牛集团”)拟增加全资子公司作为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共同实施主体,并以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的方式实施募投项目。

  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暨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于2020年3月22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暨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并以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的方式实施募投项目,同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上述事项后授权管理层办理有关募集资金专户开户及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相关事宜,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3001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6,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567,000,000.00元,扣除各项新股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503,208,5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1月22日存入募集资金专户,并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1月23日出具《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13号)验证确认。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上述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下列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单位:万元

  ■

  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年产4亿套转换器自动化升级建设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金额为59,903.63万元,上表中该项目投资金额为按照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调整后的金额。

  二、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暨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情况说明

  (一)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增加情况及原因

  公司拟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进行变更,将增加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宁波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公牛”)、宁波公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牛光电”)、宁波公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牛数码”)、宁波公牛低压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牛低压”)、宁波公牛电工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牛销售”)、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慈溪公牛”)作为共同实施主体。具体情况如下:

  ■

  宁波公牛为公司负责墙壁开关插座研发和生产的全资子公司,所以增加宁波公牛为年产4.1亿套墙壁开关插座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公牛光电为公司负责LED灯研发和生产的全资子公司,所以增加公牛光电为年产1.8亿套LED灯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公牛、公牛光电、公牛数码、公牛低压分别为研发、生产墙壁开关插座、LED灯、数码精品、断路器等产品的法人主体,所以增加宁波公牛、公牛光电、公牛数码、公牛低压为研发中心及总部基地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公牛销售、慈溪公牛为公司主要负责产品营销的法人主体,所以增加公牛销售、慈溪公牛为渠道终端建设及品牌推广项目的实施主体。通过增加上述实施主体,可有效整合公司内部资源,降低经营成本,提高运营及管理效率,使募投项目在建设实施过程中及投产后能够更好的运营。

  (二)以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的情况及原因

  为满足募投项目实施的资金需求,保证项目建设和实施过程中对募集资金的规范管理和高效利用,公司拟用募集资金向各募投项目的新增实施主体提供总额不超过项目最高募集资金拟投资金额的无息借款,专项用于推进各募投项目的建设和实施。

  上述借款期限为12个月,借款到期后,经董事长批准可续借,在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的情况下,也可提前偿还。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上述借款事项的具体实施,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相关文件的规定,与保荐机构及银行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开立专门监管账户存放上述借款,以保证募集资金的规范管理和高效利用。

  (三)新增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

  新增实施主体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1.宁波公牛

  ■

  注:以上财务数据经天健审计。

  2.公牛光电

  ■

  注:以上财务数据经天健审计。

  3.公牛数码

  ■

  注:以上财务数据经天健审计。

  4.公牛低压

  ■

  注:公牛低压成立时间未满一年,暂无财务数据。

  5.公牛销售

  ■

  注:以上财务数据经天健审计。

  6.慈溪公牛

  ■

  注:以上财务数据经天健审计。

  三、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暨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仅增加全资子公司作为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共同实施主体,并通过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符合公司经营需要,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专项意见说明

  1.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增加全资子公司作为部分募投项目共同实施主体,并向其提供无息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未涉及募集资金的投向、用途的变更,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实施主体的增加有助于募投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及投产后的更好运营,能够有效整合公司内部资源,降低经营成本,提高运营及管理效率,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并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

  2.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增加全资子公司作为部分募投项目共同实施主体,并向其提供无息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属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便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并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

  3.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增加全资子公司作为部分募投项目共同实施主体并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已经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本次增加全资子公司作为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共同实施主体并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符合公司经营需要,保荐机构对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并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无异议。

  特此公告。

  

  

  

  

  

  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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