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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制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17         证券简称:中再资环         公告编号:临2020-016

  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对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制度进行如下修订:

  一、制度名称由《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制度》变更为《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制度》,文中涉及公司名称的原名称替换为现名称。

  二、除原第一条未做内容改变外,其余各条内容均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修订。

  三、整体条款变化:

  修订前(见附件1):总则、股东大会适用网络投票的事项、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通知与准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方法与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与查询和附则等六章十八条。

  修订后(见附件2):总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通知与准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方法与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与查询和附则等五章三十四条。

  四、以上修订事项尚须履行的审议程序

  以上修订事项将提交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3月23日

  附:

  1、《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制度》;

  2、《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制度》。

  附件1:

  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行为,便于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是指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系统或其认可的其他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可以委托交易所指定的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相关服务,并与信息公司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及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二章   股东大会适用网络投票的事项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㈠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㈡重大资产重组(以《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判断和实施标准);

  ㈢以超过当次募集资金金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㈣股权激励计划;

  ㈤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公司债务;

  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㈦对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㈧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事项;

  ㈨交易所要求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事项。

  第三章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通知与准备

  第五条 公司在刊登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同时向信息公司提交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申请,并在交易所网站填报股东大会预告信息。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包括网络投票时间、股权登记日、投票操作流程、审议事项等内容。

  第六条 出现股东大会延期情形的,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发布通知,说明延期的具体原因及延期后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

  第七条 出现股东大会取消提案情形的,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发布通知,说明取消的具体原因及提案取消后股东大会拟审议的事项,并重新编制网络投票操作流程,对取消的提案保留其对应的编号,提案名称相应改为“提案取消”。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三个交易日以前,向信息公司报送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数据。

  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该基金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两个工作日内向信息公司报送用于投票的股东账户。

  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按照公司股东大会通知披露的网络投票时间、投票操作流程,直接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申报表决。

  第四章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方法与程序

  第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为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股东大会应在交易所的交易日内召开,网络投票在该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进行。

  第十条 参加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应当按照交易所《实施细则》中关于参加网络投票操作流程的规定进行具体投票操作。

  第十一条 参加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议案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意见。

  证券公司按照所征集的融资融券投资者的投票意见,通过证券公司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应当根据融资融券投资者对同一议案的不同意见进行分拆投票,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30-15:0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参加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应当根据其委托人对同一议案的不同意见进行分拆投票。

  第五章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与查询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十三条 统计表决结果时,对单项议案的表决申报优先于对包含该议案的议案组的表决申报,对议案组的表决申报优先于对全部议案的表决申报。

  第十四条 股东仅对股东大会多项议案中某项或某几项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交易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要求的投票申报的议案,按照弃权计算。

  第十五条 公司在对股东大会表决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后,方可进行公告。公司可以委托信息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结束后第二天,股东可通过信息公司网站并按该网站规定的方法查询自己的有效投票结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附件2:

  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行为,便于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是指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系统或其认可的其他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行为。

  公司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行使表决权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包括下列投票平台:

  (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二)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履行股东大会相关的通知和公告义务,做好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相关组织和准备工作。

  公司可以委托交易所指定的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相关服务,并与信息公司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及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交所相关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使用上交所公告编制软件编制股东大会相关公告,并按规定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且有权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的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方式中的一种。

  第二章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通知与准备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编制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载明下列网络投票相关信息:

  (一)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

  (二)现场与网络投票的时间;

  (三)参会股东类型;

  (四)股权登记日或最后交易日;

  (五)拟审议的议案;

  (六)网络投票流程;

  (七)其他需要载明的网络投票信息。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及时编制相应的公告,补充披露相关信息:

  (一)股东大会延期或取消;

  (二)增加临时提案;

  (三)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四)补充或更正网络投票信息。

  第八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公告中按下列议案组分别列示候选人,并提交表决: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监事候选人。

  第九条 公司通过上交所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提交披露本制度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公告时,应当核对、确认并保证所提交的网络投票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两个交易日前,向信息公司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数据,包括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账号、持股数量等内容。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两个交易日。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投票起始日的前一交易日,登录上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服务平台(网址:list.sseinfo.com),再次核对、确认网络投票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第十二条 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下列股票名义持有人行使表决权需要事先征求实际持有人的投票意见的,可以委托信息公司通过股东大会投票意见代征集系统(网址:www.sseinfo.com),征集实际持有人对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的投票意见: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金公司”);

  (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四)持有沪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公司”);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交所认定的其他股票名义持有人。

  征集时间为股东大会投票起始日前一交易日(征集日)的9:15-15:00。

  第三章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方法与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利用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方式,现场股东大会应当在上交所交易日召开。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可以通过股东账户登录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参加网络投票。

  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上交所交易时间段。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通过上交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可以登录上交所互联网投票平台,并在办理股东身份认证后,参加网络投票。

  通过上交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其股东类型进入对应的投票界面投票。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有相同类别股份的数量总和。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下列登记信息(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所载信息),确认多个股东账户是否为同一股东持有:

  (一)一码通证券账户信息;

  (二)股东姓名或名称;

  (三)有效证件号码。

  第十八条 除采用累积投票制以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时,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意见。但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股票名义持有人,根据有关规则规定,应当按照所征集的实际持有人对同一议案的不同投票意见行使表决权的除外。

  第十九条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二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

  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总数为基准计算。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证券公司、证金公司,作为股票名义持有人通过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时,需通过信息公司融资融券和转融通投票平台(网址:www.sseinfo.com)行使表决权。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香港结算公司,作为股票名义持有人通过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时,其具体投票操作事项按上交所相关规定进行。

  第四章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与查询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二十四条 股东仅对股东大会多项议案中某项或某几项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交易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要求的投票申报的议案,按照弃权计算。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根据公司的委托,信息公司通过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取得网络投票数据后,向公司发送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及其相关明细。公司委托信息公司进行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果合并统计服务时,应当及时向信息公司发送现场投票数据。信息公司完成合并统计后向公司发送网络投票统计数据、现场投票统计数据、合并计票统计数据及其相关明细。

  第二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信息公司向公司提供相关议案的全部投票记录,公司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相关公告披露的计票规则统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一)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参加网络投票;

  (二)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第二十七条 公司需要对中小投资者等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分别统计并披露时,可以委托信息公司提供相应的分类统计服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时,应及时向上交所和信息公司提出。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结束后,召集人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编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并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除下列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结束后第二天,股东可通过信息公司网站(网址:www.sseinfo.com)规定的方法在该网站查询自己的有效投票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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