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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法律意见书

  

  索通所(律)字第20yli032401号

  致: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杨利、欧玉洁(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络投票细则》”)以及《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出如下声明:

  1. 公司保证已向本所律师提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事宜所需的所有相关资料。该等资料无论其为正本、副本、复印件或者口头证言,均属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不存在任何形式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2.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3. 本所及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律文件,随其他公告文件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出说明和解释。

  6.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7. 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经本所律师核查,《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公司章程》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没有明确规定,但经检索,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已有部分上市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召开。经本所律师核查,该次董事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

  2. 2020年3月9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媒体以公告形式刊载了《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 《本次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提案编码、会议登记等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备查文件等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按照《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于2020年3月24日下午15:30在重庆市渝中区重庆总部城A区10号楼一楼会议室召开,由王宣女士主持。

  4. 公司按照《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3月24日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3月24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0年3月19日。

  (一)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28】人,所持和代理股份总数为【49,101,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5370】%。其中:

  1.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人,代表股份【40,422,0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4217】%。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之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 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段内,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2】人,代表股份【8,679,6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12.1152】%。该等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其身份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到达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指定会议地点,该等人员通过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公司董事会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的《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以下议案:

  1. 《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2.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以上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所载明的议案相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六、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

  2. 网络投票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确定的时间段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两种投票方式的表决结果,并予以宣布: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已获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七、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

  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杨  利

  见证律师     欧玉洁

  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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