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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下转C2版)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

  

  声明及承诺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sse.com.cn/)和巨潮网站(http://www.cninfo.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摘要,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越剑控股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越剑控股就其股份锁定情况出具如下承诺:

  “(1)本公司自越剑智能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越剑智能股份,也不由越剑智能收购该部分股份;

  (2)所持越剑智能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越剑智能上市后6个月内如越剑智能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下同)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遇到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本公司持有越剑智能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4)上市后本公司依法增持的股份不受本承诺函约束。”

  2、公司实际控制人孙剑华家族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孙剑华家族就其股份锁定情况出具如下承诺:

  “(1)本人自越剑智能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或通过越剑控股间接持有的越剑智能股份,也不由越剑智能回购该部分股份;

  (2)越剑智能上市后6个月内如越剑智能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遇到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本人间接持有越剑智能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4)上市后本人依法增持的股份不受本承诺函约束;

  (5)本人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而免除上述承诺的履行义务。”

  (二)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孙剑华、马红光、王伟良及韩明海就其股份锁定情况出具如下承诺:

  “(1)本人自越剑智能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或通过越剑控股间接持有的越剑智能股份,也不由越剑智能回购该部分股份;

  (2)所持越剑智能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3)越剑智能上市后6个月内如越剑智能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下同)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遇到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本人持有越剑智能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越剑智能股份总数的25%;

  (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越剑智能股份;

  (6)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7)上市后本人依法增持的股份不受本承诺函约束。”

  2、持有公司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单生良、张誉锋及宋红兵就其股份锁定情况出具如下承诺:

  “(1)本人自越剑智能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越剑智能股份,也不由越剑智能收购该部分股份;

  (2)所持越剑智能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3)越剑智能上市后6个月内如越剑智能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下同)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遇到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本人持有越剑智能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越剑智能股份总数的25%;

  (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越剑智能股份;

  (6)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7)上市后本人依法增持的股份不受本承诺函约束。”

  (三)其他股东的限售安排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其他股东众跃投资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因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提供的全部文件、信息,确信其真实、准确、完整,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如招股意向书及其他相关文件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本公司招股意向书存在本款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日起的30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召开董事会制订并公告回购新股的回购计划,包括回购股票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新股回购计划还应经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本公司在股票回购义务触发之日起6个月(“回购期”)内以市场价格完成回购,且股票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加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银行存款基准利率所对应利息;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底价相应进行调整。如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股份回购义务,则由本公司控股股东履行上述义务。

  如招股意向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将确保以后新担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和现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公开承诺履行相关义务。”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越剑控股承诺

  “招股意向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越剑智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促使越剑智能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如招股意向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公司实际控制人孙剑华家族承诺

  “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相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其他责任方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相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其他责任方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本次发行有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保荐机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承诺:

  “本所为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因本所为浙江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强化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义务,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经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股票价格稳定措施的议案》,议案于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生效,有效期36个月,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3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在符合证券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回购、股份增持、信息披露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及相关主体将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二)稳定股价措施启动程序

  公司董事会将在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制订或要求公司控股股东提出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

  (三)稳定股价方案的重启与终止情形

  在公司实施具体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仍未能实现,或出现稳定股价措施终止后如再次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的情况,则重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但如启动条件在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增持计划后3个月内再次发生的,则免除上述人员的增持义务,公司直接采取回购股份及其他措施稳定股价。

  在公司实施具体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内或者重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期间,若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票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四)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和承诺约束措施

  1、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承诺:在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后10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将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现金流量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启动股份回购并制定股份回购计划,并在30个交易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对股份回购计划中有关回购股份的数量、价格、方式、权限及终止条件等进行审议,在形成决议后及时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披露程序。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若公司董事会未履行相关公告义务、未制定股份回购计划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暂停向未履行承诺的董事发放薪酬或津贴,直至其履行相关承诺为止。

  公司全体董事同时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公司股票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公司控股股东越剑控股同时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公司股票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越剑控股承诺:将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并在公司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增持公司股票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金额累计不少于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公司股票,增持完成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公司实施具体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内或者重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期内,若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票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3个月内股价稳定方案终止(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条件未能实现,或出现股价稳定措施后再次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的情况,则重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越剑控股将继续增持股份,除非启动条件是在越剑控股履行增持计划后3个月内再次发生的。

  同时公司控股股东越剑控股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公司股票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如公司控股股东越剑控股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或应当公告之日起3个月届满后扣减对公司控股股东越剑控股的现金分红,直至累计扣减金额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已取得的现金分红,该等扣减金额归公司所有;如因其未履行上述股份增持义务造成公司、投资者损失的,越剑控股将依法赔偿公司、投资者损失。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公司领取薪酬和/或直接或间接获取现金分红的董事和全体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并在公司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增持公司股票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各自累计增持金额不少于该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从公司实际领取薪酬(税后)和直接或间接获取现金分红(如有)总额的三分之一,增持公司股票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公司股票,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公司股票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公司实施具体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内或者重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期内,若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票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3个月内股价稳定方案终止(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条件未能实现,或出现股价稳定措施后再次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的情况,则重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增持股份,除非启动条件是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增持计划后3个月内再次发生的。

  同时,公司董事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公司股票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对于未来新聘的在公司领取薪酬和/或直接或间接获取现金分红董事、未来新聘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在其作出承诺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后,方可聘任。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或应当公告之日起3个月届满后扣减相关当事人每月薪酬的三分之一并扣减现金分红(如有),直至累计扣减金额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已取得薪酬(税后)和现金分红(如有)总额的三分之一,该等扣减金额归公司所有;如因其未履行上述股份增持义务造成公司、投资者损失的,该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公司、投资者损失。

  四、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越剑控股及孙剑华家族就其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本公司/本人拟长期持有越剑智能股票;

  2、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公司/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本公司/本人减持越剑智能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公司/本人减持越剑智能股票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6、如果本公司/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则相关减持股票收益归越剑智能所有;

  7、上市后本公司/本人依法增持的股份不受本承诺函约束。”

  五、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经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产生的全部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六、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执行如下股利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利润分配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但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若外部经营环境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可充分考虑自身生产经营、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根据本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利润分配中,现金分红优于股票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在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同步的情况下,可以采用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或股利分配。

  (三)现金分红条件

  1、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该年度实现盈利且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为正,现金分红后公司现金流仍然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期现金分红无需审计);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再融资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建设项目、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和时间间隔

  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建设项目、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考虑,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1、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调整的条件、决策程序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独立董事可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七)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1、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下转C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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