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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3903               证券简称:中持股份               公告编号:2020-010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注销原因: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部分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拟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本次回购注销股份具体情况:

  ■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于2020年2月12日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蔡文、刘建明、王丽、林冬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对以上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因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2019年6月28日实施完毕,本次回购价格调整为16.98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本次回购数量调整为82,320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其他指定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0-004,、2020-005、2020-007)。

  公司已根据法律规定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6),就本次回购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事宜通知债权人,公司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截至申报期间届满之日,公司未收到任何公司债权人向公司提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离职原因,不再具有激励对象资格,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蔡文、刘建明、王丽、林冬4名激励对象,合计拟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82,320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638,400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在中登公司申请办理对上述4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82,320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过户手续。预计该部分股份将于2020年3月27日完成注销,注销完成后,公司后续将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回购前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表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权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是、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已就本次回购注销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原因、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以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六、上网公告附件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2017年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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