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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02           证券简称:世纪华通          公告编号:2020-022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曜瞿如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926号)核准,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70,270,270股,发行价格11.47元/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为3,099,999,996.90元,扣减独立财务顾问及承销费人民币58,300,000.00元后,余款3,041,699,996.90元已于2020年3月17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并已经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京永验字(2020)第210005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设及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近日,公司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西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及独立财务顾问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实施专户管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本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西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3004072428,截至2020年3月17日,专户余额为304,17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盛跃网络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相关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1、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西分行、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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