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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806         证券简称:华锋股份  公告编号:2020-013

  债券代码:128082         债券简称:华锋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945号)核准,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35,24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六年,共募集资金人民币35,24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332,161,320.75元。以上可转债发行的募集资金已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广会验字[2019]G18036150146号”《验证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设情况以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设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将用于两个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分别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北京理工华创电动车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理工华创”)以及理工华创的全资子公司广东北理华创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广东北理华创”)。

  1、项目名称:新能源汽车动力系统平台智能制造研发及产业化建设项目(一期)

  项目总投资:33,170.00万元

  拟使用募集资金额:28,136万元

  项目实施主体:广东北理华创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

  2、项目名称:新能源汽车智能控制系统仿真分析中心建设项目

  项目总投资:5,080.00万元

  拟使用募集资金额:5,080.00万元

  项目实施主体:北京理工华创电动车技术有限公司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及理工华创、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健翔支行已经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2020年3月24日,本公司及理工华创、广东北理华创、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

  以下所称甲方为本公司,乙方为本公司全资子理工华创,丙方为理工华创全资子公司广东北理华创,丁方为开户银行,戊方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1、丙方为乙方全资子公司,乙方为甲方全资子公司,按照募集资金使用的承诺,甲方募集资金用于项目“新能源汽车动力系统平台智能制造研发及产业化建设项目(一期)”人民币28,136万元,丙方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方。

  2、丙方已在丁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6810078801700000665,截至2020年3月16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0.086万元。该专户仅用于丙方“新能源汽车动力系统平台智能制造研发及产业化建设项目(一期)”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丙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丙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戊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丙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3、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戊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戊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履行其监督职责。

  戊方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应积极配合戊方的调查和查询。戊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乙方、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乙方、丙方及甲方、乙方、丙方授权戊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丁方查询、复印丙方专户的资料;丁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丁方查询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戊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丁方查询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丁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乙方、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戊方。丁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丙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以孰低为原则),丙方及丁方应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甲方、乙方、戊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丁方如发现甲方、乙方、丙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戊方,并配合戊方进行调查和核实。戊方经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后,如发现甲方、乙方、丙方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9、戊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戊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丙方、丁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的甲方、乙方、丙方对戊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自动继受享有。

  10、丁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乙方、丙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及时按照本协议第七条的规定向甲方、乙方、戊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丁方存在未配合戊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丙方可以主动或在戊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发生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各方仍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丁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以解决争议。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丁、戊五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经各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13、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丁、戊五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理工华创、广东北理华创、开户银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签署的《募集资五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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