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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166       证券简称:福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0-01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因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本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相应调整2019年1月1日应收票据-226,305,173.62元、应收款项融资226,305,173.62元。本公司母公司财务报表相应调整2019年1月1日应收票据-55,525,249.03元、应收款项融资55,525,249.03元。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概述

  2019年4月30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

  2019年9月19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与财会〔2019〕6号配套执行。财政部于2017年3月31日分别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年修订)》(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2017年修订)》(财会〔2017〕9号),于2017年5月2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修订)》(财会〔2017〕14号)(上述准则以下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

  2019年5月9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

  2019年5月16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

  根据上述会计准则的修订,公司对相应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2020年3月25日,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

  2019年4月30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要求对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但未执行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应按如下规定编制财务报表:

  资产负债表中将“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行项目拆分为“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增加“应收款项融资”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等;将“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行项目拆分为“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

  利润表中在投资收益项目下增加“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损失以‘-’号填列)”的明细项目。

  2019年9月19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与财会〔2019〕6号配套执行。

  本公司根据财会〔2019〕6号、财会〔2019〕16号规定的财务报表格式编制比较报表,并采用追溯调整法变更了相关财务报表列报。

  财政部于2017年3月31日分别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年修订)》(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2017年修订)》(财会〔2017〕9号),于2017年5月2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修订)》(财会〔2017〕14号)(上述准则以下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本公司于2019年1月1日执行上述新金融工具准则,对会计政策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于2019年1月1日之前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与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不一致的,本公司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对金融工具的分类和计量(含减值)进行追溯调整,将金融工具原账面价值和在新金融工具准则施行日(即2019年1月1日)的新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2019年1月1日的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同时,本公司未对比较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调整。

  2019年5月9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根据要求,本公司对2019年1月1日至执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进行追溯调整,本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起执行本准则。

  2019年5月16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根据要求,本公司对2019年1月1日至执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进行追溯调整,本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起执行本准则。

  三、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因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本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相应调整2019年1月1日应收票据-226,305,173.62元、应收款项融资226,305,173.62元。本公司母公司财务报表相应调整2019年1月1日应收票据-55,525,249.03元、应收款项融资55,525,249.03元。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有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使公司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新准则的实施不会对会计政策变更之前财务报表项目金额产生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调整会计政策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能够客观地为投资者提供更准确的会计信息,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福达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福达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3、《福达股份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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