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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634           证券简称:*ST富控        公告编号:临2020-05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告

  涉及诉讼本金为:17,90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此次判决系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本案所涉事项系公司表内借款事项。存在公司部分子公司股权因本案被冻结的情形(详见公司公告:临2019-119)。公司将根据律师的相关意见拟对上述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目前,鉴于该涉诉案件的相关法律诉讼程序尚未履行完毕,暂时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该涉诉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富控互动”)于近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以下简称“法院”)签发的(2019)沪74民初86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7年5月26日,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告一富控互动签订了相关《非自然人借款合同》,约定富控互动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万元。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颜静刚分别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及相关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随后原告依约向富控互动发放了贷款人民币20,000万元。后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与富控互动协商增加担保额度,相关被告分别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为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及相关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及相关费用提供抵押担保。由于富控互动未依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且未履行还款义务,亦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抵押担保责任。为此,原告提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详见公司公告:临2019-035)。2019年1月11日,原告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富控互动及其余相关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98,513,664.53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温州银行以信用担保的方式提供担保。对此,上海金融法院签发了(2019)沪74民初86号民事裁定书,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详见公司公告:临2019-048)。

  二、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上海金融法院于2019年9月23日就温州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20年2月2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出具了(2019)沪74民初86号民事判决书。其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79,000,000元;

  (二)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支付期内利息人民币9,045,567.89元;

  (三)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支付期内利息的期内复利人民币276,229.46元;

  (四)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支付欠付借款本金及期内利息自借款到期日至2019年12月10日期间的逾期罚息人民币13,703,205.81元;

  (五)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支付以人民币188,045,567.8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6.6667‰上浮百分之五十为利率,自2019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罚息;

  (六)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颜静刚对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五项判决主文确定的付款义务在人民币220,000,000元最高债权额限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颜静刚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七)被告淮安中技建业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五项判决主文确定的付款义务在人民币250,000,000元最高债权额限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淮安中技建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八)被告南通中技桩业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五项判决主文确定的付款义务在人民币255,000,000元最高债权额限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南通中技桩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九)若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至五项判决主文确定的付款义务,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可与被告天津中技桩业有限公司协议,以其抵押的位于天津市宁河区潘庄镇工业园区不动产权证号121011401598的房产及相应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在290,000,000元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天津中技桩业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继续清偿。被告天津中技桩业有限公司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十)对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34,368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1,039,368元,由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负担人民币75,276.40元,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颜静刚、淮安中技建业有限公司、南通中技桩业有限公司、天津中技桩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人民币964,091.60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判决系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本案所涉事项系公司表内借款事项。存在公司部分子公司股权因本案被冻结的情形(详见公司公告:临2019-119)。公司将根据律师的相关意见拟对上述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目前,鉴于该涉诉案件的相关法律诉讼程序尚未履行完毕,暂时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该涉诉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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