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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C2版)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下转C4版)

  (上接C2版)

  (2)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3)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7.本人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满十二个月之日起四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如本项减持承诺与本承诺函的其他内容相冲突,本人承诺将按照少减持的原则进行减持。

  8.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9.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以及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六)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肖国泉、李绍书承诺:

  “1.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发行注册后,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上述十二个月锁定期满且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副总经理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任期届满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如上述十二个月锁定期满,每年转让的公司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但自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本人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本人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减持,且减持后的合计持股比例低于百分之五后六个月内,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继续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本人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4.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5.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1)公司或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7.公司上市后,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8.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1)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3)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9.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10.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11.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以及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2、公司董事曾鹭坚承诺:

  “1.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发行注册后,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上述十二个月锁定期满且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任期届满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如上述十二个月锁定期满,每年转让的公司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但自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本人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本人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减持,且减持后的合计持股比例低于百分之五后六个月内,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继续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本人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4.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5.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1)公司或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7.公司上市后,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8.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1)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3)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9.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10.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11.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以及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3、公司监事林珂珉和袁静云承诺:

  “1.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发行注册后,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上述十二个月锁定期满且本人在公司担任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任期届满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如上述十二个月锁定期满,每年转让的公司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但自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本人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本人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减持,且减持后的合计持股比例低于百分之五后六个月内,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继续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本人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1)公司或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5.公司上市后,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6.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1)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3)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7.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8.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以及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七)核心技术人员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周键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就公司股份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1.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发行注册后,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自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满十二个月之日起四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如本项减持承诺与本承诺函的其他内容相冲突,本人承诺将按照少减持的原则进行减持。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1)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5.公司上市后,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6.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一)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7.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8.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以及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八)公司其他机构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其他机构股东宁波龙马、苏州六禾、西安六禾、舟山朝阳、共青城高禾、苏州惠真、深圳长润、广东紫宸、深圳宝创,就公司股份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1.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发行注册后,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企业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3.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以及本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本企业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九)公司其他自然人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其他自然人股东吴益,就公司股份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1.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发行注册后,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3.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以及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十)东莞政通的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东莞政通系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其股东陈莉、张扬、李伦凉、王艳丽、肖克、邵罗树、彭祖剑、邓丽艳、唐文武、杨小辉、张伟、王秀玲、陈镇波、周强、刘海明、祝明阳、石庆孝、张春玲、陈锦强、张彩虹、宁丽、梁远光、吴道君、姚佳、孙旭就公司股份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本人承诺自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表决权委托除外)本人直接持有的东莞市政通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也不由东莞市政通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回购该部分股权。”

  二、本次发行前持股5%以上的股东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意向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汪敏承诺: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人将按照开普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开普云股票。

  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人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2.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

  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限售期满后,每年减持的股份合计不超过本人上一年末合计持有开普云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但前述减持数量均不得影响本人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且不影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的减持要求。

  本人减持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股份的价格及期限

  本人在开普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开普云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开普云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4.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

  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开普云股份的,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超额)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开普云所有,并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开普云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开普云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开普云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持股5%以上的股东东莞政通、北京卿晗、刘轩山、严妍、广东紫宸、深圳宝创减持意向的承诺

  1、东莞政通、北京卿晗承诺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公司将按照开普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本公司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开普云股票。

  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本公司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2.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

  本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限售期满后,本公司每年减持的前述股份合计不超过本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数的百分之五十。

  本公司减持所持有的开普云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股份的价格及期限

  本公司在开普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开普云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开普云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4.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

  本公司减持所持有的开普云股份的,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若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超额)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开普云所有,并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开普云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开普云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开普云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刘轩山、严妍承诺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人将按照开普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开普云股票。

  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人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2.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

  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限售期满后,本人每年减持的前述股份合计不超过本人上一年末合计持有开普云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开普云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股份的价格及期限

  本人在开普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开普云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开普云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4.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

  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开普云股份的,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超额)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开普云所有,并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开普云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开普云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开普云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广东紫宸、深圳宝创承诺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企业将按照开普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企业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开普云股票。

  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企业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2.减持股份的方式

  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开普云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股份的数量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股票数量累计不超过本企业持有开普云的全部股份。

  本企业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开普云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开普云股份总数的2%;通过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开普云股份总数的5%。

  上述减持股份比例,本企业及本企业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开普云股份合并计算。

  4.减持股份的价格及期限

  本企业在开普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开普云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上一年度开普云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若开普云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应相应调整。

  5.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

  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开普云股份的,应积极配合开普云的信息披露工作,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对本企业减持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超额)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开普云所有,并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开普云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开普云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开普云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肖国泉、李绍书、曾鹭坚承诺: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人将按照开普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开普云股票。

  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人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2.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

  本人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人所作出的承诺进行减持,限售期满后,且在本人担任开普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开普云的股份不超过本人上一年末合计持有开普云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前述减持数量均不得影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开普云董事的减持要求。

  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开普云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股份的价格及期限

  本人在开普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开普云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开普云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4.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

  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开普云股份的,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超额)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开普云所有,并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开普云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开普云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开普云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股票价格稳定措施的预案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价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相关的计算对比方法按照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公司将依次通过回购公司股票、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一、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启动条件

  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在回购股票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或触发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况下,公司将启动稳定股价预案,并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2.停止条件

  如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已启动但尚未实施且仍在实施期内,当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则本次稳定股价方案停止实施。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触发上述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

  1.稳定措施的具体方式

  股价稳定措施包括:公司回购股票,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方式。

  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不能迫使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方式的选择顺序如下:

  (1)第一顺序为公司回购股票。

  (2)第二顺序为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在满足下列情形之一时启动实际控制人稳定股价预案:(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且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2)公司虽已实施股票回购预案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的要求。

  (3)第三顺序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在满足下列情形时启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预案:在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预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的要求,并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

  2.公司回购股票的资金来源

  公司回购股票的资金来源可以是自有资金,也可以是发行优先股、债券等方式募集所得资金,回购股票的价格不超过每股净资产,回购股票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票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公司将终止实施该方案。

  3.多次采取稳定措施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后又继续触发,公司将继续按照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1)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

  (2)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果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三)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的程序

  公司在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实际控制人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在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成就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决定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权由董事会决定的除外,以下同)。公司回购股票的具体实施方案将在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作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并办理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及办理有关审批或备案手续。

  (四)法律责任

  若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公司未遵守上述承诺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若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要求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

  二、实际控制人稳定股价的措施

  1.在公司因稳定股价目的审议股票回购方案时,实际控制人承诺将以所控制的全部表决票数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上赞成票。

  2.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

  在满足下列情形之一时实际控制人将启动稳定股价预案:(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且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2)公司虽已实施股票回购预案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的要求。

  3.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程序

  实际控制人承诺将在有关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后的15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董事会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并通过公司发布增持公告。且实际控制人将在增持公告发布的次日起开始增持公司股票,并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4.增持股票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5.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触发上述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后又继续触发,实际控制人将继续按照本预案的要求采取稳定股价措施,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1)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税后)的30%与上一会计年度获得的公司分红金额(税后)的20%之中的高者;

  (2)同一会计年度内累计增持股票的金额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税后)的60%与上一会计年度获得的公司分红金额(税后)的40%之中的高者。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果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实际控制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实际控制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上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从公司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措施

  1.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满足下列情形时将启动稳定股价预案:在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预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的要求,并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

  2.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程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在有关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后的15个交易日内将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通知公司董事会,并通过公司发布增持公告。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增持公告发布的次日起开始增持公司股票,并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3.增持股票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4.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触发上述需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后又继续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1)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税后)的30%;

  (2)单一会计年度内累计增持股票的金额不超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税后)的6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果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上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从公司处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同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6.若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

  (二)关于发行人股票上市后股票价格稳定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除外)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相关的计算对比方法按照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的情形,公司将根据本承诺,依次通过回购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启动股价稳定方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启动条件

  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在回购股票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或触发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况下,公司将启动稳定股价预案,并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2.停止条件

  如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已启动但尚未实施且仍在实施期内,当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则本次稳定股价方案停止实施。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触发上述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

  1.稳定措施的具体方式

  股价稳定措施包括:公司回购股票,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方式。

  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下列因素:不能导致公司股票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不能迫使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方式的选择顺序如下:

  (1)第一顺序为公司回购股票。

  (下转C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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