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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19             证券简称:恒康医疗             公告编号:2020-02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康医疗”或“公司”)于近日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川省高院”)的(2019)川民终1130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判决书”)。根据《判决书》,四川省高院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了终审判决。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京福华越(台州)资产管理中心、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乃博,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雪,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考县兰益商务咨询中心、兰考县兰润商务咨询中心、兰考县兰兴商务咨询中心、兰考县兰康商务咨询中心、兰考县兰恒商务咨询中心、兰考县兰裕商务咨询中心、兰考县兰丰商务咨询中心、兰考县兰祥商务咨询中心、兰考县兰宏商务咨询中心、兰考县兰吉商务咨询中心、兰考县兰佳商务咨询中心、兰考县兰星商务咨询中心、兰考县兰瑞商务咨询中心、徐征。

  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民,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兰考第一医院有限公司、兰考堌阳医院有限公司、兰考东方医院有限公司。

  (二)本案案情介绍

  上诉人京福华越(台州)资产管理中心、恒康医疗与14名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于2018年11月9日作出的(2018)川01民初1511号民事判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公告》,公告编号:2018-132)向四川省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2018)川01民初151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驳回14名被上诉人所有诉讼请求;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14名被上诉人承担。

  二、本案的判决结果

  根据《判决书》,四川省高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业绩承诺之补充协议》关于2017年度业绩补偿条款不应予以解除,解除《业绩承诺之补充协议》中关于 2018、2019 年度的业绩补偿条款(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公告》,公告编号:2018-132)。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该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判决书》,本次判决对《业绩承诺之补充协议》中的2017年度合同的履行没有影响,2017年实际实现业绩24,495,020.14元,未完成金额13,004,979.86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4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相关方 2017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针对2017年业绩承诺补偿事项公司已向成都中院提起相关诉讼,目前正在审理过程中。

  第一医院、堌阳医院和东方医院2018年度业绩未达承诺目标,实际实现业绩22,604,389.54元,未完成金额23,495,610.46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相关方2018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由于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若第一医院、堌阳医院和东方医院2019年度经审计实现的业绩不能达到承诺目标,被上诉人将不能按照《业绩承诺之补充协议》中的约定对公司作出2018年度、2019年度业绩补偿。

  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是否有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1、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民终1130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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