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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延安必康        公告编号:2020-059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20年3月25日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地点为公司会议室(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锦业一路6号永利国际金融中心39楼会议室)。本次会议于2020年3月25日以电话或电子邮件的形式通知了全体监事。应出席会议的监事3人,实际到会3人。会议由与会监事共同推举监事陈亮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通知、召开以及参会监事人数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经过记名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五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为确保新一届监事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第五届监事会经审慎考虑,决定选举陈俊铭先生(个人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主席,任期三年,与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任期一致。

  2、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符合分拆上市条件的议案》;

  公司控股子公司九九久科技拟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于发行完成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分拆”)。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监事会经过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认真的自查论证后,认为九九久科技符合分拆上市条件,本次分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

  3、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分拆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议案》;

  公司拟将其控股子公司九九久科技分拆至深交所创业板上市。本次分拆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不会发生变化,且仍将维持对九九久科技的控制权。

  通过本次分拆,九九久科技作为公司下属新能源、新材料、药物中间体业务的平台将实现独立上市,并通过创业板融资增强资金实力,提升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

  (一)本次分拆上市的背景与目的

  1、深化产业布局

  分拆上市更有利于提升九九久科技的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保持企业创新活力,增强核心竞争力,实现其业务板块的做大做强。九九久科技核心竞争力的提升将有助于强化其在新能源、新材料及药物中间体行业的地位、市场份额及盈利能力,有效深化战略布局,能够进一步提升公司资产质量和风险防范能力,增强综合优势,促进持续健康的长远发展。

  2、拓宽融资渠道

  九九久科技所处的行业也属于资金密集型,本次分拆上市将为九九久科技提供独立的资金募集平台,其可直接从资本市场获得股权或债务融资以应对现有业务及未来扩张的资金需求,加速发展并提升经营及财务表现,从而为延安必康和九九久科技的股东提供更高的投资回报。

  3、优化治理结构

  本次分拆上市后,九九久科技潜在价值在资本市场得到充分体现的同时,可以借助资本市场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且未来九九久还可以通过实施股权激励进一步优化治理结构,建立和形成治理与业绩互相促进的长效机制。因此分拆上市有利于优化九九久的治理结构,激发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提升企业的经营业绩。

  4、有利于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本次分拆上市有利于提升九九久科技经营与财务透明度及公司治理水平,向股东及其他机构投资者提供延安必康和九九久科技各自更为清晰的业务及财务状况,有利于资本市场对公司不同业务进行合理估值,使公司优质资产价值得以在资本市场充分体现,实现全体股东利益的最大化,有利于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本次分拆上市的方案

  本次分拆上市方案初步拟定为:

  1、上市地点:深交所创业板。

  2、发行股票种类: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3、股票面值:1.00元人民币。

  4、发行对象:符合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关相关资格要求的询价对象以及已在深交所开立A股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机构投资者(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禁止者除外)。

  5、发行上市时间:九九久科技将在深交所和中国证监会批准和/或注册后选择适当的时机进行发行,具体发行日期由九九久科技股东大会授权九九久科技董事会于深交所和中国证监会批准和/或注册后予以确定。

  6、发行方式:采用网下配售和网上资金申购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者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

  7、发行规模:九九久科技股东大会授权九九久科技董事会根据有关监管机构的要求、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发行前股本数量、募集资金项目资金需求量等,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最终发行数量。

  8、定价方式:通过向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或者在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后,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9、与发行有关的其他事项:本次发行涉及的战略配售、募集资金用途、承销方式、超额配售选择权(如适用)等事项,九九久科技将根据本次发行上市方案的实施情况、市场条件、政策调整及监管机构的意见等作进一步确认和调整。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

  4、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的预案》;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的预案》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

  5、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分拆上市符合<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的议案》;

  公司拟将控股子公司九九久科技分拆至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经董事会审慎评估,本次分拆符合《若干规定》对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在境内上市的相关要求,具备可行性。具体如下:

  (一)上市公司股票境内上市已满3年

  公司股票于2010年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符合“上市公司股票境内上市已满3年”的要求。

  (二)上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最近3个会计年度扣除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利润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累计不低于6亿元人民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计算)

  公司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实现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分别为8.95亿元、7.63亿元、3.06亿元,符合“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的规定。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扣除按权益享有的九九久科技的净利润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累计不低于6亿元人民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计算)。

  (三)上市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利润不得超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50%;上市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净资产不得超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30%

  根据公司已披露的2018年度报告,2018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4.04亿元;九九久科技2018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约为0.54亿元。因此,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九九久科技的净利润未超过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50%。

  根据公司已披露的2018年度报告,2018年末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约为93.32亿元;九九久科技2018年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约为12.44亿元。因此,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九九久科技的净资产未超过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30%。

  (四)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的情形,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的情形,不存在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针对公司2018年财务报表出具的瑞华审字【2019】41030007号《审计报告》为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五)上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内发行股份及募集资金投向的业务和资产,不得作为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主要业务和资产,但拟分拆所属子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使用募集资金合计不超过其净资产10%的除外;上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内通过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业务和资产,不得作为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主要业务和资产。所属子公司主要从事金融业务的,上市公司不得分拆该子公司上市

  公司不存在使用最近3个会计年度内发行股份及募集资金投向的业务和资产作为九九久科技的主要业务和资产的情形。

  公司最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资产重组。九九久科技的主营业务为新能源新材料及药物中间体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不属于主要从事金融业务的公司。

  (六)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股份,合计不得超过所属子公司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10%;上市公司拟分拆所属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股份,合计不得超过所属子公司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30%

  截至本决议出具之日,九九久科技的股东为公司及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九九久科技股权的情形;亦不存在九九久科技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九九久科技股权的情形,符合本条规定。

  (七)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并说明:本次分拆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独立性。本次分拆后,上市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均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且资产、财务、机构方面相互独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1、本次分拆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独立性

  上市公司体系内的主营业务分为四大板块,以“医药+化工”双主业的模式运行。本次分拆上市后,公司及下属其他企业将继续专注发展医药板块的主营业务,突出公司在医药制造及销售方面的业务优势,进一步增强公司独立性。

  2、本次分拆后,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均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

  (1)同业竞争

  上市公司体系内的主营业务分为四大板块,以“医药+化工”双主业的模式运行。本次分拆上市后,公司及下属其他企业将继续专注发展医药板块的主营业务,突出公司在医药制造及销售方面的业务优势,进一步增强公司独立性。九九久科技是专注于新能源、新材料及药物中间体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因此上市公司与九九久科技之间不存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情形,本次分拆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同业竞争的要求。

  为避免未来产生同业竞争,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①本公司承诺在本公司作为九九久科技控股股东期间,将九九久科技作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企业范围内从事新能源、新材料及药物中间体生产、研发及销售的唯一平台。

  ②本公司承诺在本公司作为九九久科技控股股东期间,将尽一切合理努力保证本公司控制企业(九九久科技除外,下同)不从事与九九久科技形成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本公司将对控制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约束,如果本次分拆上市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来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九九久科技构成实质性竞争,则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立即通知九九久科技,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渡予九九久科技,及/或采取有利于避免和解决同业竞争的其他措施。

  ③如九九久科技认定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企业,正在或将要从事的业务与九九久科技及其子公司构成同业竞争,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企业将在九九久科技提出异议后,自行或要求相关企业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

  ④本公司承诺不会利用本公司作为九九久科技控股股东的地位,损害九九久科技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为避免未来产生同业竞争,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九九久科技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①本公司承诺将继续从事新能源、新材料及药物中间体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②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公司与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除外)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本公司承诺未来亦不会从事与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除外)构成竞争的业务。”

  为避免未来产生同业竞争,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实际控制人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①本人承诺在本人作为九九久科技实际控制人期间,将九九久科技作为本人及本人控制企业范围内从事新能源、新材料及药物中间体生产、研发及销售的唯一平台。

  ②本人承诺在本人作为九九久科技实际控制人期间,将尽一切合理努力保证本人控制企业(九九久科技除外,下同)不从事与九九久科技形成实质性竞争的业务。

  ③本人将对控制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约束,如果本次分拆上市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来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九九久科技构成实质性竞争,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立即通知九九久科技,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渡予九九久科技,及/或采取有利于避免和解决同业竞争的其他措施。

  ④本人承诺不会利用本人作为九九久科技实际控制人的地位,损害九九久科技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综上,本次分拆后,公司与九九久科技之间不存在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情形,九九久科技分拆上市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同业竞争的要求。

  (2)关联交易

  本次分拆九九久科技上市后,公司仍将保持对其的控制权,九九久科技仍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不会因本次分拆上市而发生变化。

  本次分拆后,上市公司及九九久科技发生关联交易将保证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并保持公司和九九久科技的独立性,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及九九久科技利益。

  为减少和规范本次分拆后的关联交易情形,公司作出书面承诺如下:

  为保证关联交易合规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公司出具了《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①本次分拆上市完成后,本公司将善意行使和履行作为九九久科技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充分尊重九九久科技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九九久科技独立经营、自主决策,并促使由本公司提名的九九久科技董事依法履行其应尽的诚信和勤勉义务。在九九久科技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对涉及本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本公司或本公司所提名董事将回避表决。

  ②本次分拆上市完成后,本公司将避免一切非法占用九九久科技的资金、资产的行为。

  ③本公司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九九久科技除外,下同)与九九久科技的关联交易:对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依法与九九久科技或其下属子公司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公司章程、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

  ④本公司保证将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严格和善意地进行上述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将按照公允价格进行上述关联交易,本公司不会向九九久科技谋求超出该等交易以外的利益或收益,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九九久科技及九九久科技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为保证关联交易合规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九九久科技出具了《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①本公司保证独立经营、自主决策。

  ②本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对有关涉及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企业事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实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制度。

  ③如果公司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必须与公司控股股东、关联企业发生确有必要且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将促使此等交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程序,与公司控股股东、关联企业依法签订协议,及时依法进行信息披露;保证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且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④公司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与公司控股股东、关联企业签订的各项关联协议;公司将不会向控股股东、关联企业谋求或输送任何超出该等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者收益。

  ⑤本公司保证将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企业进行违规担保。”

  为保证关联交易合规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①本次分拆上市完成后,本人将善意行使和履行作为九九久科技实际控制人的权利和义务,充分尊重九九久科技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九九久科技独立经营、自主决策。

  ②本次分拆上市完成后,本人将避免一切非法占用九九久科技的资金、资产的行为。

  ③本人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本人及本人下属企业(九九久科技除外,下同)与九九久科技的关联交易:对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下属企业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依法与九九久科技或其下属子公司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公司章程、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

  ④本人保证将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严格和善意地进行上述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下属企业将按照公允价格进行上述关联交易,本人不会向九九久科技谋求超出该等交易以外的利益或收益,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九九久科技及九九久科技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综上,本次分拆后,公司与九九久科技不存在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九九久科技分拆上市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关联交易的要求。

  3、上市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资产、财务、机构方面相互独立

  公司和九九久科技均拥有独立、完整、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建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和财务管理制度,并对其全部资产进行独立登记、建账、核算、管理,九九久科技的组织机构独立于控股股东和其他关联方;公司和九九久科技各自具有健全的职能部门和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该等机构独立行使职权,亦未有九九久科技与公司及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机构混同的情况。公司不存在占用、支配九九久科技的资产或干预九九久科技对其资产进行经营管理的情形,也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公司和九九久科技将保持资产、财务和机构独立。

  4、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

  九九久科技拥有自己独立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不存在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交叉任职。

  5、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公司、九九久科技资产相互独立完整,在财务、机构、人员、业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分别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综上所述,公司分拆九九久科技至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符合《若干规定》的相关要求。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

  6、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分拆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在创业板上市有利于维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议案》;

  公司拟将控股子公司九九久科技分拆至深交所创业板上市。预计本次分拆完成后,从业绩提升角度,九九久科技的发展与创新将进一步提速,其业绩的增长将同步反映到公司的整体业绩中,进而提升公司的盈利水平和稳健性;从价值发现角度,九九久科技分拆上市有助于其内在价值的充分释放,公司所持有的九九久科技权益价值有望进一步提升,流动性也将显著改善;从结构优化角度,九九久科技分拆上市有助于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提高公司整体融资效率,降低整体资产负债率,增强公司的综合实力。鉴于此,公司分拆九九久科技至创业板上市将对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利益产生积极影响。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

  7、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保持独立性及持续经营能力的议案》;

  公司分拆九九久科技至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符合《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的相关要求。公司、九九久科技资产相互独立完整,在财务、机构、人员、业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分别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就分拆事项出具意见。其中独立财务顾问将承担以下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分拆是否符合《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上市公司披露的相关信息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出具核查意见,并予以公告;在九九久科技在创业板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公司维持独立上市地位,持续关注公司核心资产与业务的独立经营状况、持续经营能力等情况,督导上市公司针对所属子公司发生的对上市公司权益有重要影响的资产、财务状况变化,以及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要信息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各项业务目前保持良好的发展趋势,由于九九久科技与公司其他业务板块之间保持高度的业务独立性,九九久科技上市不会对公司其他业务板块的持续经营运作构成实质性影响。本次分拆完成后,公司仍将控股九九久科技,九九久科技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仍将反映在公司的合并报表中,且通过本次分拆,九九久科技的发展与创新将进一步提速,有助于提升公司未来的整体盈利水平。

  综上所述,九九久科技上市后,公司能够继续保持独立性和持续经营能力。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

  8、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具备相应的规范运作能力的议案》。

  本次分拆后,九九久科技具备相应的规范运作能力。具体如下:

  九九久科技已在公司指导下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内部经营管理机构,各组织机构的人员及职责明确,并具有规范的经营管理制度。

  为本次分拆之目的,九九久科技将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实施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相关制度和机构,制定和完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参照《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的要求进行规范运作。

  综上所述,九九久科技具备本次分拆后进行规范运作的能力。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监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主席简历

  陈俊铭先生,1976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历任西安交大药业集团甘肃省区经理,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第二事业部总经理,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营销中心总经理。现任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营销副总裁兼营销中心总经理,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截至目前,陈俊铭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陈俊铭先生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陈俊铭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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