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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2019年度付息公告

  股票代码:603817          股票简称:海峡环保          公告编号:2020-011

  转债代码:113532          转债简称:海环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0年4月1日

  可转债除息日:2020年4月2日

  可转债兑息发放日:2020年4月2日

  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海环转债”或“可转债”)将于2020年4月2日开始支付自2019年4月2日至2020年4月1日期间的利息。根据《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债券简称:海环转债

  (三)债券代码:113532

  (四)证券类型: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五)发行规模:46,000 万元

  (六)发行数量:460万张

  (七)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

  (八)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 年,即2019年4月2日至2025年4月1日

  (九)债券利率:第一年为 0.40%、第二年为 0.60%、第三年为 1.00%、第四年为 1.50%、第五年为 1.80%、第六年为 2.00%。

  (十)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享受当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利息。

  (4)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偿还所有到期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及最后一年利息。

  (十一)转股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日(2019年4月9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19年10月9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2025年4月1日)止。

  (十二)转股价格: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为7.80元/股。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实施2018年度权益分派,根据有关规定,“海环转债”转股价格自2019年7月17日起由7.80元/股调整为7.75元/股。

  (十三)可转债信用评级:AA

  (十四)信用评级机构: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

  (十五)担保事项:公司控股股东福州水务为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保证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公司本次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总额的100%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保证的受益人为全体债券持有人。

  (十六)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公司可转债第一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19年4月2日至2020年4月1日。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0.40%(含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0.40元人民币(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付息日

  (一)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20 年4月1日。

  (二)本次除息日:2020 年4月2日。

  (三)本次付息日:2020 年4月2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0 年4月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海环转债”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一)本公司已与中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发放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0.40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0.32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0.40元人民币(含税)。

  (三)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0.4元人民币(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本次付息的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洋里路16号

  2.联系人:林志军、陈秀兰

  3.联系电话:0591-83626529

  4.传真号码:0591-83626529

  (二)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2.保荐代表人:田金火、魏振禄

  3.联系电话:0591-38507870

  4.传真号码:0591-38507875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2.联系电话:021-38874800 传真号码:021-58754185

  特此公告。

  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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