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关于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一、保荐工作概述

  2018年2月26日,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一二”或“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与七一二签订的保荐承销协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保荐机构,对七一二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为2018年2月26日至2020年12月31日,2019年度中信证券对七一二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现场检查情况

  在2019年持续督导工作过程中,保荐代表人、项目组成员于2019年5月和12月对七一二进行了现场检查,通过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访谈,查看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查看自上市以来召开的历次三会文件,查阅和复印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凭证、账户余额明细等资料,查阅并复印公司上市以来建立的有关内控制度文件,核查公司上市以来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投资资料等方式,对公司进行了全面现场核查并出具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二)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发行上市之前,七一二已建立健全了《三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

  2019年,七一二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得到贯彻执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交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司治理情况良好,并有效地执行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

  保荐机构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督导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督导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符合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督导公司完整保存会议记录及其他会议资料。

  (三)募集资金使用督导情况

  1、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2018]212号《关于核准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00,000,0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4.55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45,500.00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5,797.80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9,702.20万元。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18年2月13日全部到位,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8]第ZA90016号《验资报告》。

  本年度使用募集资金5,001.79万元,本年度利息收入(扣除银行手续费的净额)458.39万元。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结余募集资金存于募集资金户(含利息收入扣除银行手续费的净额)余额为16,510.98万元。

  2、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要求,中信证券、七一二和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开户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使用募集资金专户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集中管理。

  2019年持续督导期内,中信证券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核查,核查募集资金使用凭证、募集资金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专户使用情况等,确保七一二能够依法运用募集资金,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四)辅导与培训情况

  保荐机构对七一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在上市前后进行了关于上交所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募集资金管理、内部控制、董监高职责等规范运作方面的培训。日常督导及沟通交流中,保荐机构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贯穿辅导与简短培训,内容包括资本市场知识、信息披露、募集资金运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方面内容。

  (五)列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

  2019年,七一二先后召开3次股东大会、7次董事会会议,其中保荐机构参加并列席了1次股东大会及1次董事会会议,切实履行了保荐职责。

  (六)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保荐机构对公司2019年度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投资情况进行了监督与核查。七一二关联交易对公司经营独立性没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且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有效执行了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自上市以来未发生对外担保事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七一二已在相关临时公告中披露了关于关联交易、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保荐机构审阅了七一二2019年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并对七一二2019年报工作进行了督导。

  据保荐人对公司三会文件、会议记录的检查,并通过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对比分析,公司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无。

  保荐代表人:赵 亮  徐 欣

  保荐机构公章: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3月26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